80年前,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取得伟大胜利,中华民族浴火重生。翻开被血泪浸染的历史册页,外敌入侵的苦难历历在目,浴血奋战的壮烈激荡人心。
烽火淬炼初心,法治点亮征程。值此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特别策划“法院档案里的抗战记忆”主题展览,以战时法度、铁案铭史、惩贪肃纪、正义审判、烽火法魂五个篇章,展现江苏审判机构在党的领导下,服务抗战大局、维护社会秩序、巩固民主政权的生动实践,再现那段艰苦卓绝而又熠熠生辉的法治历程。本公号分三期呈现。
第二篇章:铁案铭史
抗日根据地时期司法工作始终贯彻党的纲领,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群众工作,为巩固抗战堡垒作出了积极贡献。江苏抗日斗争中,审判机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司法政策,一方面严厉惩处死心塌地的汉奸特务,另一方面对根据地各阶级各阶层各方面的利益予以保护,全力夯实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基础,形成对党的政治主张与民族根本利益的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惩治汉奸
法律法规
为予战争罪犯及汉奸以应有的惩罚,同时也秉持宽大精神,给予其最后悔悟自新的机会,1945年9月25日苏中行政公署制定并颁布《苏中区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和《苏中区汉奸自首自新暂行条例》。
1945年8月23日《淮海报》刊登《苏北解放区严惩叛国汉奸条例》《苏北解放区处理伪军伪组织人员反正自新条例》
1945年10月10日《拂晓报》刊登《淮北边区惩治叛国罪犯暂行条例》
盐阜区修正惩治汉奸土匪暂行条例
组织架构
1945年8月,淮北苏皖边区成立调查惩治叛国罪犯委员会,性质为特别法庭,直接向行政公署负责,主要任务是调查检查和惩治叛国罪犯。《拂晓报》对此事进行报道。
1945年8月21日《新华日报》刊文呼吁设立人民法庭,严惩汉奸。
依法审判
1942年1月25日《淮海报》
刊登《汉奸卢建华等伏法》
抗日群众组织惩办汉奸
1945年10月22日《拂晓报》报道《汉奸伏法人心大快 王其可等公审枪决群众在公审会上控诉王逆滔天罪行》
1946年1月25日《拂晓报》报道《民主政府为老百姓伸冤 泗城公审汉奸陈长友群众纷起控告当场执行枪决》
1946年3月7日,魏振亚(曾任八义集区区委书记)在《拂晓报》发表《八义集公审汉奸点滴经验》。
杨春华汉奸恶霸案原始档案
该案是常熟县人民法院成立后审结的第一案,判处汉奸恶霸杨春华死刑,褫夺政治权利终身。案件审判长韩培信时任常熟县县长,后历任常熟县委书记、苏州地委书记、江苏省委书记。
判决摘要
查被告杨春华于常熟沦陷后,组织地方自卫队,与江阴人民自卫武装联系后,与匪特勾结及进行反戈,袭击江阴人民自卫武装,更帮同席卷沙洲人民自卫武装,两任匪特组织大队长,继则投敌为匪,任伪自卫团团长,效忠日寇,巩固其匪伪敌三位一体的反动霸权,建筑危害人民的监所,实施设卡勒捐、包富地租栈、武装逼租、借粮为名肆行敲诈,以填欲壑,购置私产,当我人民抗日武装东进歼敌时,叠次勾结匪敌,大规模夹击,致我军蒙受重大损害,捕杀我抗日战士、勒索不遂,残杀无故人民,到处横行罪恶昭彰,受害人家属及人民慑于被告淫威恶势,忍气吞声,怒不敢言,解放后才抬起头来一直要求自己的政府洗血海沉冤。本院为慎重起见,经数月之实地调查,证据确凿,被告在受审时,犹图掩饰,但经同犯陈洪当庭对峙,乃无以抵赖,俯首服罪,正如被告所称,因为事情多,记不起来。
据上结论,被告一贯为匪,背叛祖国,为虎作伥,残杀人民破坏革命,压榨民脂民膏,实属罪大恶极,可确认其为汉奸恶霸,合依首恶必办之原则,判决如下:杨春华为首组织反动卫队武装投敌为匪,袭击人民抗日部队,滥杀革命志士及人民,压榨民脂民膏,暴敛恶焰滔天,依法处死刑,褫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匪全部财产应予没收,其家属生活另行酌给。
汉奸王狱生充当伪军营长附敌作患危害人民,1951年3月,泰州市人民法院以汉奸罪判处王狱生有期徒刑三年,褫夺政治权二年。
以案纪事
七君子与江苏
七君子案法院裁定书
九一八事变发生后,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不抵抗主义”,激起了全国广大民众的强烈不满,纷纷组织起各种形式的抗日救亡运动。1936年5月,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在上海成立,要求停止内战、释放政治犯,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政权,大会将沈钧儒、邹韬奋、李公朴、沙千里、史良、章乃器、王造时等40多人推举为委员。11月23日清晨,上海政府将沈钧儒等七人逮捕,时人称之为“七君子事件”。
中国共产党于1937年4月12日发表《对沈、章诸氏被起诉宣言》,谴责国民党制造“爱国有罪之冤狱”,要求释放“七君子”等一切政治犯,并多方开展营救工作。抗战爆发后,在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声援下,七君子终于被释放出狱。
→了解“七君子”成员
李公朴
(1902-1946)
江苏常州人,出生于淮安,伟大的爱国主义者、坚定的民主战士、中国民主同盟早期领导人、杰出的社会教育家。
抗战胜利后反对国民党独裁,1946年7月在昆明遭蔡云旗等特务杀害,与闻一多遇害并称“李闻血案”,激起全国愤慨。1958年2月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蔡云旗系“李闻血案”直接行动组的组长之一,罪大恶极,以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沈钧儒
(1875-1963)
浙江嘉兴人,出生于苏州,伟大的爱国主义者和民主主义者,著名的法学教育家和律师,中国民主同盟的杰出领导人,中国共产党的亲密战友,系新中国首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史 良
(1900-1985)
江苏常州人,中国当代法学家、政治家、中国女权运动的先驱,系新中国首任司法部部长。
谁出卖了解舜臣烈士
解舜臣
化名杨再生,出生于镇江。
参加新四军三师八旅的敌工工作,1943年春打入日伪军内部,出任伪东坎商会会长、维持会会长。
期间,解舜臣审慎而大胆地策反伪东坎区长、伪挺进队队长、伪县长、日军翻译等人,为新四军提供大量情报。在当地抗日义士毛干臣、杨芳(女)、顾节桂、戴古才等人的鼎力支持下,成功营救身怀六甲的八旅卫生队队长蒋英。
之后,日伪将怀疑的目光投向解舜臣。由于东坎商会副会长陈少山的出卖,解舜臣的身份暴露。但他宁死不屈惨遭日军杀害。其妻子庄淑华直至去世都不知道解舜臣究竟是被谁出卖。
陈少山在继任商会会长后,大肆搜刮民财,敲诈勒索,并效忠日寇。新中国成立后,群众纷纷向司法机关寄来控告信,揭发其罪行,最终该犯被判处死刑。
1952年6月6日,苏北人民行政公署核准,判处汉奸杀人犯陈少山死刑。
京剧沙家浜的“胡司令”
京剧《沙家浜》
案卷封面
曾风靡全国的现代京剧《沙家浜》剧中主要反面人物——“忠义救国军”司令胡传魁,其原型便是活跃在阳澄湖一带的匪特头目胡肇汉。
胡肇汉早年在地方保安团当兵。他从20岁就混迹于国民党警界,曾任江苏省第一区水上警察队中队长、青浦县水巡队长等职。从1940年5月开始,胡肇汉打出国民党“忠义救国军”的番号,公开倒向国民党顽固派,还暗中与日伪相勾结,成了阳澄湖一带妇孺皆知的杀人魔王。1950年5月21日,胡肇汉被公安机关生擒。11月30日,被苏南苏州行政区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案件布告
第三篇章:惩贪肃纪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抗日根据地建设中,为保持党的纯洁性和战斗力,赢得群众信任,严格实施惩贪肃纪工作。江苏敌后抗日根据地坚持将厉行廉洁政治作为民主政权施政纲领的重要内容,各根据地纷纷颁布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严厉惩处腐败分子,树立抗日民主政权廉洁、公正、勤勉的形象,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信赖。
惩贪条例
淮海区行政公署颁布《修正淮海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明确了以贪污论罪的十种情形、量刑幅度及情节等内容。
苏皖边区第六行政区专员公署重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
淮北苏皖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
治贪案例
1945年1月16日,淮海区高等法院对原淮海行署工商总局直属四分局局长郑光彩贪污案进行公开审理,依法判处郑光彩死刑。
1942年10月《盐阜报》报道阜宁第五区原区长盛玉正贪污枉法案
泗灵睢大李集财务分局许良学,进入财务部门工作后屡次贪污,经上级教育后,仍不知悔改变本加厉,又在多处私收税款,并鼓动他人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944年,冉兆鸾在任区委会秘书期间,贪污布匹三丈余,法币三千四百元,被发现后经过教育,调至财务分局任会计,不足三月,又贪污烧草、军鞋、高粱、小麦等,数额巨大,被判处死刑,永远开除党籍。
司法作风
我们要求每个公务员从专员、县长到区乡长:第一、不贪污,第二、不压迫民众,第三、扫除官僚习气……生活的朴素简单与群众团体毫无分别,在各级政府领导之下,协助前线安定后方、平息诉讼调解纠纷皆作了极大的工作,司法制度亦将改革,使包揽诉讼病民者无从施技。
——陈毅《目前苏北应该做些什么》
1944年,时任盐阜区高等法院秘书周子荫,在办理一起遗产案件中,廉洁奉公,拒绝当事人贿赂,受到盐阜区行政公署传令嘉奖。相关事迹刊载于当年9月4日《盐阜报》。
1942年12月,时任苏中行署财政处处长范醒之(新中国成立后曾任财政部副部长)撰写的《关于浪费问题》一文。
1944年9月4日《盐阜报》发表社论《肃清行贿建立廉洁司法制度》。
文章指出:
我民主政府的司法恰与官僚政府的司法相反,不畏权势,不为利诱,重公理,不重人情,依据一定的法律,公正处理任何非法案件,反对一切非正义的无理行为,其重点在为人民服务,不偏不依,以公正合理为处理任何案件的原则。
盐阜区司法工作人员服务纪律条例
淮北苏皖边区行政纪律暂行条例
策划:省法院办公室、教育处、新闻办公室
整理:陈 韬 刘龙见(省法院办公室)
夏思纯(省法院新闻办公室)
责任编辑:夏思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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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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