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上述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二、禁止上述企业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实施。
监制/李莹
审核/于黎黎
主编/李佳孺
编辑/李嘉熠
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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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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