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乌海银行”)及4名责任人被罚。
具体来看,乌海银行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金融科技管理规定、违反国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分行对其提出警告并处罚款163.8万元。
吉某林,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2.8万元;
张某柱,时任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因未履行对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风险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被罚款1.2万元;
范某春,时任乌海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康巴什支行副行长(委派主管),因未履行对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风险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被罚款1.2万元;
田某强,时任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科技部总经理,对未上报网络安全事件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0.6万元。
以下为处罚原文:
官网信息显示,乌海银行的前身是乌海市商业银行,成立于2006年9月5日,是由乌海市城市信用社改制设立的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家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10年1月,经银监会批准,更名为乌海银行。
目前,乌海银行总行内设15个部室,下辖1家异地分行(鄂尔多斯分行)、34家支行和1家营业部;发起设立了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广东始兴3家村镇银行;全行现有员工517人,注册资本26亿元。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更新时间:2025-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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