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生育政策下假奶粉屡禁不止,相关人员的犯罪成本是什么?

小李:河南中牟县破获一起“假奶粉”案件,抓获该窝点从事生产作业的12名嫌疑人,并查获大量生产伪劣奶粉的原料、包装材料及设备等。没想到现在还有“假奶粉”,真是太可恶了,这些嫌疑人会被判刑吗?

苏柏:嫌疑人使用奶精、淀粉等低成本原料,灌装成“婴幼儿奶粉”进行销售,是典型的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行为

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和现场货值超过5万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案现场查获的“大量生产原料、包装材料及设备”表明,这是一个规模化、有组织的生产窝点,其累计的销售金额和现场货值极有可能远超5万元的入罪标准,且销售金额越大,被判的刑期越重,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小李:嫌疑人还犯其他罪吗?

苏柏:嫌疑人的行为还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构成这一罪名。这说明只要存在消费者健康受损的危险,不要求发生实际结果,就可入罪

本案中婴幼儿配方奶粉有国家强制性的食品安全与营养标准,假奶粉缺乏必需的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等,属于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婴幼儿吃这种毫无营养的假奶粉,很可能导致营养不良、发育迟缓、器官功能受损等严重健康后果,嫌疑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高可被判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李:那如果奶精或者其他成分对人体有害呢?

苏柏:《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如果使用的“奶精”是工业级的,或者淀粉等原料已发生霉变、污染,并检测出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成分,则将构成此罪。根据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量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小李:嫌疑人犯这么多罪,会一起判刑、数罪并罚吗?

苏柏:不会,嫌疑人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罪名,在刑法上属于“想象竞合犯”,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选择一个比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

小李:买到假奶粉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什么赔偿呢?

苏柏: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因吃假奶粉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还可以向要求赔偿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小李:很多假奶粉都是在网上卖的,电商平台要担责吗?

苏柏:这取决于电商平台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核和监管义务。如果平台没有对涉事商家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售假行为,那么就需要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如果平台能够证明已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就可能免除责任。

小李:制假售假太可恨了,对这类问题必须零容忍、重拳出击!

#奶精加淀粉做成假奶粉销往全国##多部门回应假奶粉销往全国##假奶粉何以一路畅行销往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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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01

标签:育儿   屡禁不止   奶粉   成本   人员   政策   食品   嫌疑人   原料   刑法   金额   以假充真   安全标准   罪名   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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