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构成元素系列(86)

少侠江湖志案:改编权

2021年7月9日被告游戏上线,当月28-30日原告进行取证,从平台下载、安装、登陆游戏的情况显示:

原告提交比对表,对取证过程中发现的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小说元素的情况进行汇总说明:

1)丁星宿(丁春秋)人物描述、配音内容对应小说相关人物经历及“虫豸凝寒掌作冰”部分,钟铃儿(钟灵)人物描述、配音内容对应小说相关人物经历及“青衫磊落险峰行”部分,……。

2)游戏副本内容取材于小说中对应人物的情节,比如“段和誉传”部分取材于小说段誉学习六脉神剑之情节。

法院查明事实显示,经比对:

著作权侵权主张方面,原告主张二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小说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武功名称、故事情节,构成改编权、信网权、复制权侵权。

一审法院首先对原告维权权利基础进行审查,判定如下:1)在二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查良镛系案涉小说作者,其去世后,林乐怡继承了案涉小说的著作财产权(原告支持该项认定的证据是此间的少年一案判决,其中关于金庸先生文学遗产权属情况的事实查明与认定);2)明河社经林乐怡授权,取得案涉小说专有权及维权权利;3)原告经明河社授权取得案涉小说游戏改编权及维权权利。

对于原告主张保护的作品构成元素,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判断逻辑如下:

1)案涉小说作为文学作品,独创性表达的界定既不应限缩于遣词造句,也不应扩张至其主题、题材;

2)当其中的故事情节等元素相结合,能够具体到一定程度,可以反映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时,方可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案涉小说中的人物名称、武功等相关元素展现了不同人物的身世背景、性格特征、独门绝技等,各个元素并非仅为名称,名称背后更包含了作者的进一步设定,查良镛基于上述元素创作出包括案涉小说在内的诸多武侠故事,上述元素系查良镛武侠小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较为完整地表达作者对故事脉络的设计。”

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认定被诉使用行为构成对案涉小说的改编,理由如下:

1)根据原告提交的比对表,结合对案涉游戏及案涉小说的比对,可认定案涉游戏使用了案涉小说相关元素;此外,

2)案涉游戏不是对案涉小说中的人物名称或武功名称等不同元素进行单独、孤立地使用,而是对小说人物技能、经历、人物关系等进行高度提炼,将不同元素进行结合使用。案涉游戏的卡牌人物设置、人物描述、武功及人物间关系、配音内容及游戏副本内容等均依托于小说内容与架构,保留了与小说实质性相似并且能够构成表达的独创性元素及设定,与小说具有关联性及依存性。

1)与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不同,改编行为系在原作品基础上的再度创作,当被诉侵权作品能够体现出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时,著作权人才能依据改编权这一权项提出侵权主张。

2)本案中,案涉游戏虽依托于案涉小说的内容与架构,但其根据游戏特性而设计的游戏玩法、配音、游戏副本等在案涉小说中均无法一一对应,且人物简介等内容亦系对案涉小说相关内容的选取、整合,使案涉小说的表现形式有了根本性的转变,因此,案涉游戏属于对案涉小说的改编

鉴于该等改编行为未经许可,被诉行为构成改编权侵权。由于原告并未取得涉案小说信网权授权许可,且被诉行为系改编权侵权,一审法院对原告关于复制权、信网权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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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8-13

标签:游戏   元素   系列   作品   人物   小说   武功   原告   独创性   名称   被告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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