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交通运输局原财务郭秀丽贪污案一审宣判

2025年12月12日,独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秀丽犯贪污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郭秀丽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郭秀丽退缴的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9.58万元,退还被害单位独山县交通运输局;不足部分574.890885万元,依法继续追缴,退还被害单位独山县交通运输局。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2025年3月,被告人郭秀丽在担任独山县交通运输局出纳期间,利用长期持有本单位会计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审核UK、单位法人印鉴章和财务章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其管理的独山县交通运输局财政代管资金贵阳银行和邮政银行账户、贵州省独山顺易捷汽车总站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账户、独山县交通运输局通村油路农发行账户先后将公款594.470885万元转至其个人银行账户、亲友银行账户、都匀潮小童公司、独山县人和汽车修理厂等银行账户,并通过保管亲友银行卡、转账或取现等方式将上述资金占为己有。事后采取私刻“国库集中支付财务专用章”用于变造“财政代管资金对账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伪造银行对账单、篡改银行利息回单、收入不入账以及管理账户之间互转资金等方式进行平账。所贪污资金用于购买房子、车子、投资工程项目、培训公司、与他人合伙经营服装店、日常消费等。

独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秀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594.4708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害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郭秀丽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回部分赃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独山县人民法院

编辑:张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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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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