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9月2日讯(通讯员 谢胜盛 记者 万凌云 姜天圣)2023年7月,镇江京口区城管局的执法人员发现某公司有8栋厂房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经调查,8栋厂房建筑面积合计约7万平方米,工程造价评估近1亿元。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京口分局鉴定:该集团公司的上述行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且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2024年5月,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缴纳了罚款。
在本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补办相关手续。
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切勿未批先建,否则将面临罚款、限期拆除、限期改正、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校对 胡妍璐
更新时间: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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