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在巴西起诉滴滴;小米被指控专利侵权;虚拟数字人受法律保护

资讯速览:

1. 美生物巨头吉利德针对中国军科院专利提起诉讼

2. 美团在巴西诉滴滴外卖平台违反竞争法

3. 加州法院对AI训练歌词侵权案作出裁决

4. 谷歌澳大利亚反垄断案达成和解

5. 亚马逊向CMA承诺遏制虚假评论

6. 小米在美国被指控专利侵权

7. 虚拟数字人形象是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1. 美生物巨头吉利德针对中国军科院专利提起诉讼

美国生物技术巨头吉利德科学公司(Gilead Sciences,以下简称“吉利德”)针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以下简称“军事医学科学院”)持有的欧洲专利EP 3 854 403,近日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提起撤销专利之诉

2011年,吉利德科学家团队为应对埃博拉病毒,研发出一种名为“GS-5734”的核苷类似物,命名为瑞德西韦。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开的信息,吉利德公司有六项与瑞德西韦相关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分别为ZL201180035776.1(用于治疗副黏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和化合物)、ZL201510615482.6(用于治疗副黏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和化合物)、CN201580059613.5(制备核糖核苷的方法,提供制备用于治疗丝状病毒科病毒感染的化合物和药物组合物的方法)、CN201580059611.6(治疗丝状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CN201680066796.8(治疗沙粒病毒科和冠状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和CN201880028988.9(用于治疗病毒感染的新型盐和结晶形式)。

根据公开状态显示,ZL201180035776.1、ZL201510615482.6、CN201680066796.8、CN201580059611.6、CN201880028988.9目前专利状态有效,CN201580059613.5在2025年12月6日被驳回。据专业人员解释,ZL201180035776.1保护瑞德西韦化合物、药物组合物及其针对副黏病毒科病毒感染的制药用途;ZL201510615482.6保护与瑞德西韦结构相似的卤代化合物、药物组合物及其针对副黏病毒科病毒感染的制药用途。CN201580059611.6、CN201680066796.8和CN201880028988.9分别针对丝状病毒科、沙粒病毒科、冠状病毒科病毒感染的制药用途以及瑞德西韦的晶型结构。

2020年初新冠疫情暴发后,中国科研机构启动瑞德西韦针对新冠病毒的研究。2020年1月21日,军事医学科学院联合武汉病毒研究所、华中科技大学等单位,在国际期刊《自然》子刊《自然·微生物学》上发表论文,首次证实瑞德西韦在体外实验中对新冠病毒(SARS-CoV-2)具有显著抑制作用。同年2月,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瑞德西韦在中国开展临床试验,成为全球首个进入临床的新冠抗病毒药物之一。

军事医学科学院于2020年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专利名为“取代氨基丙酸化合物在治疗SARS-CoV-2感染中的用途”,是瑞德西韦在抗新型冠状病毒用途上的第二用途专利。用途专利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认可,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也规定,“对于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如果该新用途不能从产品本身的结构、组成、分子量、已知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该产品的现有用途显而易见地得出或者预见到,而是利用了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认为这种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经过审查,欧专局于2025年6月正式授予该专利(EP 3 854 403)。

对于吉利德而言,瑞德西韦是其近年最核心的商业资产。自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以来,瑞德西韦全球销售额累计超500亿美元,成为吉利德营收的“半壁江山”。然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的EP 3 854 403专利,被吉利德视为“潜在威胁”。如果EP3854403专利有效,吉利德公司在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参与国销售瑞德西韦用于治疗COVID-19时,理论上需要获得军科院的许可;但是即便军科院的专利最终被维持有效,其实施也受到吉利德基础专利的制约。军科院要生产相关的药物,同样需要吉利德的许可。这种相互制约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为双方未来的交叉许可谈判奠定基础。

历史上关于第二用途专利申请,最著名的就是抗阳痿药物西地那非。早先发明用于治疗心血管疾病,后发现该药物对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颇具成效,从而成功将一款失败的心血管药物转变为“明星产品”,创造了巨大市场价值,是“老药新用”的经典案例。

军科院若欲成功抗辩该专利撤销诉讼,可能需要证明新用途与原已知用途存在实质上的不同、新用途未被原已知用途的作用机理所直接揭示等问题。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2. 美团在巴西诉滴滴外卖平台违反竞争法

8月14日,美团Keeta在巴西向当地法院起诉滴滴99Food违反竞争法。据巴西媒体报道,滴滴99Food目前在当地已接触超过100家餐饮连锁,提供至少10亿元人民币的预付款换取排他性合约。这是滴滴回归巴西外卖市场后与美团的首次正面交锋。

巴西当前外卖市场中占有份额最大的是iFood,市场占有率约80%。早在2019年,滴滴就已在巴西推出外卖业务99Food;发展至2022年,iFood在外卖平台选择上要求商户“二选一”,之后,滴滴于2023年停止运营,此时其市占率约5%。

2023年,巴西反垄断组织(CADE)制定新规,限制iFood与商户签订排他性协议。新规出台后,今年5月,美团宣布旗下外卖服务Keeta将在未来几个月内进入巴西;一个月后,滴滴宣布99Food正式重回巴西,首站落地巴西中部城市戈亚尼亚。

然而回归巴西市场以后,滴滴采取了与iFood类似的策略。据报道,滴滴99Food向商户开价,通过提供预付款的形式,要求不得与美团Keeta合作,但是可以继续和iFood合作,以此获得“半独家”。这对于许多商家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诱惑,尤其是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商家们急需现金流来维持运营。iFood也宣布将投入170亿雷尔(约220亿元人民币),以应对Keeta、99Food等新竞争者。这也是该公司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投资计划。

此外,99Food还在谷歌广告上购买了包含“Keeta”一词的关键词,当用户搜索“Keeta”时,会优先显示99Food的广告,从而降低Keeta自然搜索结果的排名,可能造成用户混淆。

8月11日,滴滴99Food被圣保罗法院签发禁令,责令其三日内停止该行为,逾期将处以每日2万雷尔的罚款。

滴滴99Food此次采取如此激进的策略,被认为是在iFood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市场环境下,不惜代价压制Keeta,确保自己“第二”的位置。同时也被一些观察者视为中国企业将国内激烈的“内卷”式竞争模式延伸到海外市场的又一个例子。

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3. 加州法院对AI训练歌词侵权案作出裁决

近日,美国加州法院审理的人工智能公司使用歌词进行训练所涉及的版权争议案件(Concord案)有了新的进展。

2023年,Concord等8家音乐出版商(以下简称concord方)起诉AI公司Anthropic,核心指控是Anthropic在训练其大语言模型Claude时,大量使用了受版权保护的歌词,但却没有获得他们的许可。出版商们认为,这侵犯了他们的版权,并威胁到了依靠版权授权生存的词曲创作者们的生计。

2024年8月1日,Concord向法院申请初步禁制令,要求禁止Anthropic继续侵害其著作权。法院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裁定,以Concord方所申请的救济范围不当以及无法证明将遭受无法弥补之损害为由,裁定驳回Concord方的申请。

美国法院对发布初步禁令通常要求满足四个要件:(1)实体胜诉德实质可能性;(2)不可弥补的损害;(3)利益平衡原则;(4)公共利益。

本案中,法院认为,若要求Anthropic重新训练已发布或重建开发中AI模型的训练数据库,可能对Anthropic造成无法预见的成本,且Concord方无法具体说明有多少歌曲将受到禁止令约束。Concord方提议持续更新清单,Anthropic表示,每当Concord方更新其歌曲目录时,就需要更新其AI数据库并重新开始训练过程,“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务。”

此外,法院还指出,出版商关于“声誉损害”和“市场相关损害”的主张大多基于推测,而非实质证据。这表明版权方在未来的诉讼中可能需要提供更具体、更直接的证据来证明AI训练行为对其造成的实际危害。

今年8月7日,加州北区联邦法院的SusanvanKeulen法官就三项证据争议作出裁决,拒绝了音乐出版商要求Anthropic披露其用户个人信息的请求。法官认为,音乐出版商指控Anthropic为训练模型大规模复制受版权保护的歌词,但获取用户的账户名和邮箱信息对于推进诉讼“并无必要”。将已提供的对话内容与特定用户关联起来“缺乏充分依据且会损害第三方隐私权重”。法院指出,涉案歌词请求的关键信息“已被披露,目前未见超越此范围的充分理由”。

另一方面,尽管保护普通用户隐私,但法院允许对Anthropic员工邮箱进行有限度搜查。法院指令双方协同拟定需接受调查的高管名单,并允许Anthropic预先筛查员工是否使用个人账户查询歌词。法官强调需谨慎平衡隐私保护与侵权故意认定,指出“相关行为必须与Anthropic存在法律关联”。

当前关于AI训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司法裁决仍存在内部差异和争议,AI发展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平衡,仍需法院在未来的案件中不断探索。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4. 谷歌澳大利亚反垄断案达成和解

8月19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审议通过谷歌与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达成的和解方案,为这起引发广泛关注的科技巨头反竞争调查划上句点。依据协议,谷歌将在30日内向ACCC支付3600万澳元(约合2340万美元)罚款,以此终结其因涉嫌通过"付费预装"安卓搜索应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的指控。这笔罚款金额在澳大利亚近年针对科技巨头的反竞争执法案例中,位列最高额度之一。

此次事件的起因可追溯至ACCC对谷歌在澳大利亚安卓搜索应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调查。作为全球主流移动操作系统,安卓在澳大利亚智能手机市场占据主导份额,而谷歌凭借其搜索引擎与安卓系统的深度绑定,长期被认为是移动搜索领域的关键参与者。ACCC调查发现,谷歌涉嫌通过“付费预装”模式限制市场竞争——即向安卓设备制造商支付费用,要求其在设备出厂时预装谷歌搜索应用作为默认搜索引擎,从而削弱其他搜索引擎(如微软必应、DuckDuckGo等)的市场准入机会。这种行为被认为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选择权。

经过数月的调查与谈判,ACCC与谷歌最终达成和解。谷歌承认其行为可能违反了澳大利亚《2010年联邦竞争和消费者法》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并同意支付罚款以换取案件终结。澳联邦法院在审核后认为,该和解协议符合公共利益,能够有效纠正市场扭曲,因此正式批准执行。

此次和解在澳大利亚科技监管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反映了澳大利亚对大型科技公司反竞争行为的严格监管态度,尤其是针对利用技术优势限制市场竞争的做法;另一方面,高额罚款(接近2340万美元)也为其他科技企业敲响了警钟,提示其在市场扩张中需遵守竞争法规,避免因类似行为面临法律风险。

5. 亚马逊向CMA承诺遏制虚假评论

2025年6月,亚马逊在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的推动下,承诺要进一步加强平台虚假评论的治理,严厉打击使用虚假评论抬高产品评分的企业以及发布虚假评论的用户。

CMA在2023年推动了《数字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法案》(DMCC)的出台。该法案旨在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免受不公平市场行为的侵害,并促进数字市场的竞争。该法案计划通过次级立法明确禁止一系列与虚假评论相关的行为。

今年4月CM发布《虚假评论指导意见》,已开始对评论平台进行初步排查,以识别可能尚未充分履行消费者法义务的平台,并评估是否需采取进一步监管行动。

在CMA的持续关注和DMCC法案、《虚假评论指导意见》发布的背景下,亚马逊向CMA签署承诺,将加强其现有系统以应对虚假评论和“目录滥用”(即卖家劫持表现良好产品的评论,并将其添加到完全不同的产品上,以虚假提高其星级评级的行径)。

亚马逊承诺对试图通过虚假评论或不正当手段提高星级的商家实施严厉制裁,严重者可能会被禁止在其英国网站销售。同时,亚马逊认识到虚假评论是跨行业的全球性问题,因此积极推动与Booking.com、Expedia Group、Glassdoor、Tripadvisor和Trustpilot等成立“可信评论联盟”(Coalition for Trusted Reviews),共同制定行业标准、分享最佳实践和欺诈者信息。

当前在线购物平台上,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大多会参考在线评论,然而当一些卖家通过“刷评”等手段让产品排名靠前时,那些守法经营、产品优质但评论较少的诚实卖家的产品反而会沉没在搜索列表的末尾。此次亚马逊的承诺,是CMA在这一领域监管行动的延续和深化,旨在为整个行业树立更高的合规标准,为消费者创造更加清朗的决策环境。

6. 小米在美国被指控专利侵权

2025年8月7日,美国的SOTATLLC公司在特拉华州法院起诉小米,称小米的智能安防产品线(包括摄像机、门铃等)侵犯了其两项移动监视系统专利(US9,854,207和US10,511,809)。

SOTAT指控小米自2023年2月13日收到侵权通知后,仍通过其官方网站及YouTube等平台宣传、展示并指导用户使用其监控产品,故意持续侵犯SOTAT持有的两项美国专利,不仅构成直接专利侵权,还因诱导用户实施侵权及提供专用于侵权的组件而构成间接侵权(包括诱导侵权与帮助侵权),因此要求法院判决小米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支付专利使用费、惩罚性赔偿及全部律师费用。

同时,小米今年在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还面临着其他一些科技企业及专利运营机构发起的通信技术专利诉讼。7月14日,一家名为UERANTechnology LLC的公司在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慕尼黑分庭对小米提起了诉讼,指控小米侵犯了其两项与无线通信技术相关的专利(EP2385739无线通信系统与移动台设备;EP2661133无线电通信系统中的定时对准)。这些涉案专利多涉及无线通信标准必要技术(SEP)。

另一方面,小米在历时五年的与美国GE视频压缩公司的H.265视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通过主动挑战专利有效性,最终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得胜诉。

这一系列诉讼凸显了小米在全球化扩张过程中所面临的密集专利挑战态势。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7. 虚拟数字人形象是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近日,一起涉及虚拟数字人形象著作权侵权的案件尘埃落定。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由四家单位联合制作的虚拟数字人甲、乙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孙某某因擅自售卖侵权模型被判赔偿1.5万元,平台方西某公司因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为虚拟数字人行业的法律边界提供了重要参考。

虚拟数字人甲、乙由原告聚某公司、元某公司等四家单位联合制作,其中聚某公司为著作权人,元某公司经授权负责运营。甲在各平台拥有超440万粉丝,曾获评2022年文化产业年度热点事件;乙则以独特造型引发关注。二原告主张,甲的全身形象及乙的头部形象均构成美术作品,分别首次发表于某短剧和微博账号。

被告孙某某系联合创作单位前员工,离职后在西某公司运营的CG模型网擅自售卖甲、乙模型;西某公司被指未尽平台监管责任。二原告以侵害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孙某某与西某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孙某某辩称,原告主张的仅为头部模型著作权,但其上传的是全身模型,相似度低;原告证据存在篡改嫌疑,创作流程不符合行业习惯。西某公司则称,已采取上传审核、关键词屏蔽等措施,涉案虚拟数字人知名度低、特征不显著,难以主动识别侵权,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的核心在于虚拟数字人形象是否具备美术作品的独创性?

法院指出,虚拟数字人甲的全身形象与乙的头部形象并非直接来源于真人,而是由制作团队通过艺术加工完成,体现了对线条、色彩、形象设计的独特美学选择,符合《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关于权利归属,法院认定聚某公司作为实际制作方,通过委托创作合同约定取得著作权;元某公司经授权获得除发表权、署名权外的独占许可权,二者均有权提起诉讼,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比对发现,孙某某上传的模型在五官、发型、服装设计及整体风格上,与甲、乙形象的独创性元素高度相似,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二原告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西某公司,法院认为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履行上传审核、定期排查、用户协议提醒等合理义务,且在收到投诉后及时处理;涉案虚拟数字人知名度较低、特征不显著,平台难以主动识别侵权,故不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综合考虑权利类型(美术作品)、市场价值、侵权人主观过错(孙某某明知侵权仍售卖)、侵权规模(模型上传平台传播)及损害后果,最终判决孙某某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甲1万元、乙500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为虚拟数字人领域的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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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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