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区里,一个小朋友赤着身子、趴地上吃东西。
高学历的父母说,我们追求“自然养育”,别来干涉,这是我们的孩子。
从感情上讲,孩子当然是爸妈的宝贝;
从法律和常识上,孩子也是一个独立的小人儿。
正因为他暂时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大人才有监护这份责任,守好健康、安全、尊严和受教育这四道底线。
这也是监护的本意:大人担责,不是大人作主。
你说“自然养育”行不行?
当然可以。
但前提是不越过底线!
安全与卫生要在线,同时也要符合法律对未成年人基本保护的要求。
赤身在公共场所、趴地吃、长期不办户口不接教育,这就不是“选择风格”,而是把孩子放在可预见的风险里:容易受凉、感染、被异样围观伤到自尊,也会错过语言和社交发育的关键期。
说白了,不管理念叫什么,社会常识和法律都只关心结果有没有伤到孩子。
父母对孩子拥有“监护权”,不是因为孩子“属于他们”,而是因为孩子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有人替他行使、维护权利。
所以监护权的本质是“义务性权利”,其边界就是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这条是强制性规范,父母没有“自由解读”空间。
同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提升为处理未成年人事项的首要原则,并配套罚则。
这种忽略性的养育,已经不是“生活方式自由”,是监护失职。
发现了就要依法及时介入,矫正。
公安先处置、民政评估与照护、教育安排就学、卫健评估治疗、社区及未成年保护持续跟进。
更新时间:2025-10-21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date("Y",time());?>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bs178.com 闽ICP备11008920号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