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将对拖欠账款的国企、机关事业单位采取限制措施丨关注“五个专项治理”④

川观新闻记者 史晓露 摄影 李志强

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焦点。四川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9月26日,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经济和信息化厅二级巡视员周勇表示,四川将对拖欠账款的国有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分配、评优评先、试点示范等工作中予以限制;对拖欠账款的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在“三公”经费、公务出行标准、出国出境审批、津补贴标准、办公用房管理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今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修订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改后的《支付条例》明确各方职责、规范支付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强化法律责任与行业自律、增加金融支持、加强信息披露、防止关联交易规避支付义务。

周勇表示,四川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相关工作。

一是修订《四川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定义和职责;强化投诉结果核查,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投诉人明确复查申请流程,定期按比例开展投诉线索回访复核;加大投诉线索转办、督办力度,对可能引发欠薪的拖欠问题和中小企业反映强烈、反复投诉的拖欠问题,将专门盯办、全程督办,压实属地、主管部门、拖欠主体等三方责任。

二是建立函询约谈和督办通报工作机制。对拖欠单位存在未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反馈结果等情形进行函询;对拖欠单位提供虚假履约记录、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进行约谈;对拖欠笔数较多、数额较大,造成被拖欠单位经营困难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进行督办;每季度对拖延答复、不按答复履行义务、非实质性清偿等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三是强化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落实一般失信、严重失信拖欠主体的认定、列入、共享、惩戒、移出等相关名单管理要求,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失信行为认定、联合惩戒等工作。对拖欠账款的国有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分配、评优评先、试点示范等工作中予以限制;对拖欠账款的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在“三公”经费、公务出行标准、出国出境审批、津补贴标准、办公用房管理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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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9-27

标签:财经   账款   国企   机关事业单位   措施   中小企业   企业   标准   办公用房   工作   主体   义务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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