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获悉,江苏省南通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因涉嫌违反特种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从属被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处罚。
2025年3月17日,该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通州区兴仁镇阚家庵村三组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厂区内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龙工叉车),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该局于2025年3月19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因生产需求于2022年购进一台“LonKinG龙工”叉车,并加装夹包装置作为夹包机使用。2025年春节后,因公司用托盘堆垛棉纱,为了方便搬运货物,当事人遂把夹包装置换回货叉,将该台设备作为叉车使用。该叉车具备门架、货叉,为自行式且在其厂区内作业,其车身铭牌标注有“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型号FD30 额定起重量3000 出厂编号313030619582 制造许可证号TS2510329-2014 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等内容。
2025年3月11日,该局监管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检验登记,正在使用该台叉车从事搬运作业。该局当场制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通市监特令〔2025 〕第08031101号),要求当事人予以改正,未经检验的叉车不得使用。
2025年3月17日,该局监管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仍在使用该台未经检验的叉车进行货物搬运作业,且操作人员无证,该局现场依法对该叉车进行了查封。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2025年4月11日,当事人取得了上述叉车的合格检验报告。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领取了编号为车11苏FF15146(25)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聘用了有证人员从事叉车作业,消除了安全隐患,改正了违法行为。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所列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完成叉车检验、登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经通州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祝富 通讯员 刘星宇
更新时间: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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