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治平四年(1067)夏,山东登州某个村庄(州治位于今天的烟台蓬莱区)发生了一件特殊的13岁女孩“好色杀夫案”,引发了持续700年的争论。
这一案件,也从各个侧面揭示了宋代女性的地位与困境。

案发 AI制图
案件的女主角名叫阿云,年仅13岁。父亲在她很小时就已死去,母亲也在几个月前离世,她只能由叔叔、婶婶照顾抚养。在宋代,养女儿实在是“赔钱货”:不仅要供其吃住,还要在她出嫁时送上大笔嫁妆,其陪嫁品远比男方的聘礼要贵重。叔叔家中并不富裕,为了减少嫁妆,接手阿云不久,叔婶做主,将她许配给邻村的韦阿大。
当阿云得知自己的未婚夫是当地有名的丑汉时,因为“嫌婿陋”(嫌他长得丑陋),与叔婶吵了几次,但对方不为所动。阿云不得已,只能自己解决问题。
那天晚上,等天黑之后,阿云从厨房里拿出一把刀,就去找韦阿大,发现他不在家中。隔壁有人告诉阿云,韦阿大在地里照看庄稼。阿云握着刀冲到地头,发现有个人影正在睡觉。阿云举刀就砍。鬼使神差,韦阿大在刀落下的一瞬间醒过来,他挥手抵挡,被砍断了一根手指。二人稍微纠缠了几个回合,阿云毕竟年小无力,只得仓皇逃离。黑暗之中,韦阿大没看清对方的面容,也不敢追赶。
次日一早,韦阿大就去官府报案。
事关人命,知县亲自审案,排除谋财、仇杀之后,线索很快指向阿云。阿云迅速被抓到县衙。没有动刑,阿云就承认了杀人的动机和过程。
审案很容易,案情很明了,但判决过程却是一波十折,一直闹到皇帝面前,而且几年后才得到判决,却又在十多年后又重新翻判。

许遵画像 AI制图
知县判决很简单:按照大宋法律,谋杀亲夫者,绞刑。就是勒脖子吊死。
按照当时的法律程序,判死刑的案子,要逐级上报给中央政府,由皇帝御笔亲批,决定杀还是不杀。
案件上报到州里。登州一把手许遵立即提出了不同意见:“纳采之日,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他改判为:打20脊杖,加流2500里。
许遵是当时知名的法学专家,他通过大宋的“明法”项科举考试,获得官位。当时是大理寺详议官判登州知州,相当于挂职担任登州一把手。大理寺是负责全国重要案子的机构,详议官则是结合案情给出判决结论的官员。
作为专家,许遵对宋代法律的研究自然十分深入。他指出,阿云与韦阿大定亲(纳采)之时,她还在给母亲守孝期间。按照宋代法律精神,在为父母、爷奶等直系近亲服刑时,不得定亲、结婚。也就是说,阿云的定亲无效。既然无效,她就不是韦阿大的未婚妻。她与韦阿大的关系就是普通人(凡人)。按照宋代法律,谋杀普通人而未遂者,只判流刑,而不判死刑;谋杀亲属,要罪加一等,才能判绞刑。
案件继续上报。先是报给许遵的原工作单位大理寺。大理寺的另一些专家认为,既然已经定亲了,阿云的行为就是“杀夫已伤”,应该判绞刑。
然后,案件再继续上报给审刑院。审刑院负责复核大理寺存在争议的案件,由更多资深法律专家参与会审。得出的结果,也是阿云应该判绞刑。
审刑院是宋代司法机构的最后一个环节,其判决相当于终审,但死刑案的结论只能供皇帝参考。最终裁决权在皇帝手中。
经过几轮反反复复的审核,时间已经拖到了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这年二月,锐意改革的宋神宗开始发布自己新的政令,其中包括一条:“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意思是说,在谋杀案中,只杀伤而未杀死人时,在被审讯和举报之前有自首情节的,按照谋杀罪减二等论处。
于是,许遵抓住宋神宗的这条新敕令,对阿云案提出抗诉。他认为,既使阿云定亲合法,也应该按照自首情节,对她免除死刑。
许遵的抗诉再次被审刑院驳回。审刑院认为,阿云是在被审问之后才承认罪行的,不应该被认定为自首。
由于各种意见难以最终统一,按照程序,案件最终送交皇帝判决。
宋神宗发挥皇帝的特权,以“特赦”方式,免除了阿云的死刑。
神宗的判决下放到审刑院。审刑院按照旨意,免除阿云死刑,将她流放到外地。

王安石画像
但审刑院同时提出,许遵对待此案的态度可疑,存在“枉法裁判”的可能,应该问罪。
但宋神宗不仅没有将许遵治罪,不久后,还把他调回到大理寺,担任一把手,即大理寺卿。
虽然阿云案已经按照皇帝的旨意处理完毕,但当上大理寺卿的许遵,却仍然要继续讨论这个案子处理过程中存在的法理问题。他指责审刑院官员:“弃敕不用,但引断例。”意思是,有皇帝亲自颁发的敕令可用,却非要援引以前断案的旧例来对照判决,非要拿道德来评判。这是“塞其自守之路,非罪疑,惟轻之义”。动不动就死刑,断了自首从宽的里,不符合儒家宽恕的思想。
随着双方交锋的深入,专门负责整顿官员风气法纪的御史台也出面发表意见。御史台说许遵 “所见迂执”,议法不当,应受处分。
御史台的加入,使这场纯粹围绕案件所做的法律争论,上升到官员的道德情操和个人能力问题了。事实上,两派之间的争论,也隐隐带着刚刚开始的维新派和守旧派之间的路线争执。
眼看“阿云案”的争论越闹越大,宋神宗干脆搞了一场“法制大辩论”。他要求代表当时最有学问水平的“两制”人员参加辩论。所谓两制,简单来说,就是负责给政府(宰相府)写文件的笔杆子,和负责给皇帝写文件的笔杆子,他们是当时全国最有声望的文人学者。在这场辩论中,“内制”翰林学士的代表王安石力挺许遵,“外制”中书舍人知制诰的代表司马光则主张死刑。
熙宁二年(1069)二月,宋神宗再次下诏:“今后谋杀人自首,并奏听敕裁”。有自首情节的谋杀未遂案件,都交给皇帝来判决。这是要剥夺法律部门的职权。宋神宗此举,一方面,是要给阿云案做最后的“总结”,同时,也是要收紧权力为接下来推行改革做准备。
不久,王安石被任命为副宰相,开始推行改革。改革受到守旧派的抵制,“阿云案”又成为改革派和守旧派阐明立场、夺取司法权的“战场”。
宋神宗再次提升辩论的规格,改为“两府合议”。所谓两府,是指掌握行政资源的中书门下(即宰相)府,和负责军事问题的枢密院。意见仍然不能统一。
宋神宗再次下诏:“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不裁者,一断以敕”。意思是,法律没有规定周全的事情,用法律不能明确裁决的案件,一律按照皇令的敕令断决。围绕“阿云案”的争论总自平息了。
此后,服刑之中的阿云遇到国家大赦,免罪回家,嫁人生子,过上了正常而平静的生活。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公元1085年,宋神宗去世,年仅9岁的宋哲宗继位,由他的祖母高太后垂帘听政。高太后讨厌改革派,把保守派首领司马光任请回朝廷担任宰相。
当上宰相的司马光又重新想起了近20年前的阿云案。他说:“夫夫妇三纲之一,天伦之大者,阿云既嫁与韦,乃阿云之天也,天可背乎?”据此,他再次将阿云抓回监狱,最终以“谋杀亲夫”罪,将她斩首示众。司马光杀的不是阿云,是“背天”的改革派的头颅。
阿云终究是有罪被杀了。然而,事件的余波仍在继续。
近700年之后,清代的乾隆皇帝有一次接触到阿云案的相关档案。一读之下,他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提起御笔,亲自作批:“妇谋杀夫,悖恶极矣,伤虽未死,而谋则已行,岂可因幸而获生以逭其杀夫之罪?又岂可以按问即服遂开自首之条?……不特凶妇因曲宥以漏网,非所以饬伦纪。” 乾隆皇帝的落脚点,不是此案的法律问题,而是伦理纲常:非所以饬伦纪。即:阿云不判死刑,不能整顿世风,不能振兴夫为妻纲的人伦大道。
阿云不仅背上了谋杀的法律罪名,还背上了杀夫 “恶妇”的道德枷锁。至此,这个影响了近700年的案件才终于结束了它的余波。

总体看来,阿云案给人几点非常深刻的印象。
宋代女子比较“好色”。阿云情愿犯死罪,也不愿意嫁给一个长相丑陋的男人,其手段虽然过激,胆气令人钦佩。宋代好色女比较多,著名的如宋仁宗的女儿福康公主,嫁给宋仁宗的表弟李玮后,发现对方“貌陋性朴”,福康公主非常看不上他,甚至和宦官梁怀吉有私,最终抑郁而死。这与《水浒传》中的丑郡马宣赞的故事比较相象。女子好色,是对纲常伦理的背离,是对自身价值的初步觉醒。
宋代官员断案讲法理多、讲伦理少。不论是哪一派,在讨论阿云案件时,基本都是在法律框架内探讨,没有人用道德标准去评判阿云“伤风败俗”“不守妇道”。在宋代,用“道德杀人”的情况并不普遍。即使是司马光,也只是借阿云的名义整顿改革派。但到了乾隆皇帝眼里,纲常伦理、道德风纪就比法律更重要了。
宋代妇女在法律层面上仍然低丈夫一等。封建时代的妇女地位再怎么改变,都不可能“翻天”。
更新时间: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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