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 来
编辑|徐 来
《——【·前言·】——》
“虎豹嬉春”听起来像什么艳情戏名,实则连“艳”都配不上。
这是一个专门设计给女人的折磨工具,不杀人,却能剥光尊严。
第一次听见“虎豹嬉春”这四个字,是在旧刑牍残页上。
纸张泛黄,边角烧焦,字迹却依旧清晰,几个字轻描淡写,底下的记载却写满皮肉。
没有老虎,没有豹子,春也不见得是春,麻袋、猫、老鼠、女人,这才是这个名字的真身。
刑名以美掩恶,早已不是稀罕事。
“嬉春”听着柔媚,实际是羞辱的反讽;“虎豹”看似凶猛,实则代指猫与鼠——两个最常见、最廉价的家畜,被迫成了施刑的主角。
甚至连“游戏”的含义都被颠覆——猫戏老鼠,原本是捕食本能;但在这个刑罚中,这种天性被人为诱发、强化,最终变成施暴手段。
重点不在死,而在“羞”。
女子被剥衣、囚于麻袋,头露在外,身却被关进一个封闭、粗糙、充满撕咬的空间中。
礼教之下,女子的贞洁不容玷污,正是看准了这点,才设计出这种,“不杀人却能杀心”的刑。
剥夺遮体之物,就等于剥夺了尊严,尤其在众人围观时,这份羞辱被无限放大。
有人说这刑不常用,甚至有人怀疑是否存在。
可问题不是多不多,而是它曾经真真切切地,出现在历史上,还专门针对女性,建立了一整套施刑逻辑——撕咬皮肤的是猫鼠,啃咬意志的,是整个社会。
设想这样一个画面——麻袋放置在地上,粗麻纤维已经被鲜血浸透。
旁边一个瓦罐,塞满火药的纸捻还没点燃。
三只猫关在竹篓里,毛发因饥饿扭结,老鼠也在另一个笼子,密密麻麻,有的已经咬死同类。
女子早已被脱光,全身赤裸,手脚反绑,周围人不说话,只冷冷看着,这不是斩首,不是游街。
没人喊“赦罪”,没有官吏读罪状。
行刑人先将她塞进麻袋,她哭喊,但嗓子像被撕开。
猫放进去,老鼠也放进去,袋口缝紧,只留头部呼吸孔,像是牲口待宰前的束口袋。
毛发、利爪、尖牙,开始在那狭窄空间内乱撞。
猫先咬老鼠,老鼠窜动,惊动猫,女人的身体成了它们唯一的逃路与猎场。
接着是爆竹,那一捻火光烧到纸尾时,周围人退后两步,麻袋内传来一声巨响,猫乱跳,鼠尖叫,肉体开始被抓挠、撕裂。
没有人能完整记住,袋子里具体发生了什么,但可以记得出来的模样。
麻袋解开,女人浑身血污,脸色灰白,嘴角流血,有的自己咬断舌头,有的已经昏迷。
身上满是伤痕,猫爪留下的条状撕裂,鼠牙咬出的碎洞,像是用火点出来的,一些地方甚至能看到骨头。
她睁开眼时,只剩一个愿望:死。
但“虎豹嬉春”不是为了让她死,是让她活着,带着这副身体活着。
行刑并未结束,接下来,是盐水,那不是医治伤口,而是让痛感再次覆盖全身神经。
伤口被撒盐,或直接扔进稀释盐水中,等同再进行一次折磨,女人的叫喊声,已经不再像人的声音,像畜牲断气前的破叫。
这一套流程,是制度化的,不是即兴施暴,而是被写进刑律、被记录、被传承。
而猫鼠携带的病菌,往往是致命的。
溃烂、感染、败血,有的几日后就死了,有的拖上半月才咽气,死得慢,是这个刑罚最残忍的部分。
即使侥幸不死,面容、皮肤、名声、婚嫁……一切都没了。
在那个时代,一个失去“清白”的女子,等同被从人群中剥离。
而真正吊诡的,是那些围观者——有女眷,也有年幼的孩子,她们看着,不敢说一句,下一次,也可能轮到自己。
不是所有酷刑都有出处,但“虎豹嬉春”不是空穴来风。
翻回到最早的雏形,线索指向商代。
《竹书纪年》里记载过一件事——纣王围观女子受刑为乐,命人“剥衣置铜柱炙日”。
这不完全是“虎豹嬉春”,但精神核心一致:展示女性身体,用羞辱代替惩罚。
再看秦朝,秦始皇定律极严,注重效率与震慑。
他不再用耗资巨大的“炮烙”,而是推广简便易行的新型酷刑,此时“猫鼠戏春”被正式编入典籍。
“嬉春”这个名字,或许也是从那时被官方化——装饰其真实内容,使文书记录看上去没那么惊悚。
用猫、鼠取代猛兽,不仅降低成本,还能反复使用。
汉以降,多有改动,部分朝代虽下令禁止,但私刑横行。
尤其是在地方豪族、偏远地带、富商之家,这类刑罚依然暗地使用。
权贵之中,女性往往不是人,是财产,失宠、犯错、违命,动辄可被处置,无须公审,也无须理由,刑罚成了一种“清理障碍”的工具。
明末文人计六奇在《明季南略》里提到:有富商之妻,疑其私通,唆家仆以“袋鼠惩之”。
袋即麻袋,鼠即老鼠,妻疯而死。
更早,宋朝时期,太学生余景在奏章中写:“尝闻民间有施‘猫袋’之术,尤用女子,泯人伦纲常。”
写出这些话的人,知道此刑可怕,却无力阻止。
因为它从未作为公开审判的一部分,它藏在阴影里,靠羞耻维系,靠沉默存活。
而“法律禁止”与“实际使用”从未对等。
在很多偏远地带,甚至没人听过律法,只认得拳头与家族,女儿犯错、媳妇失德、妾室顶嘴,都可能沦为受刑对象。
回头看“虎豹嬉春”,它的重点不在是否致命,而是对象。
它只用于女性,男犯有斩、有杖、有流放。
女犯则有“骑木驴”“浸猪笼”“裸鞭巷游”,共同点是:羞辱性远大于杀伤性,这不是偶然,而是设计。
封建伦理构建了一种逻辑:女子的身体不是她自己的,是夫家的,是父兄的,是礼法的器皿。
一旦“污损”,就等于“坏了名节”,坏了名节就要“罚得彻底”。
“彻底”不是杀死,而是让她活不下去。
这是典型的“性别规训”,用公开的羞辱与伤害,树立威慑,尤其是在小社区、小家族中,一次“嬉春”,能压住几十个女人。
有人说欧洲也残酷,确实,古罗马曾有“老鼠锅刑”——铁锅盖上,老鼠放进,再加热。
老鼠乱窜,只能咬穿犯人腹部逃生。
听着相似,但那是对“叛国者”“谋逆者”,没有特意限定为女性,更没有与贞洁挂钩。
而在东方,这类针对女性的“羞辱刑”层出不穷,从形式到文化,全方位压迫。
比如“骑木驴”——强迫女子骑上三角尖木,以体重压迫,血肉模糊;比如“浸猪笼”——犯妇被捆入竹笼中沉入水中,全族围观,若死不救。
这些刑罚里,几乎都写着同样一句话:“因私通之罪”,“坏风俗之妇”。
从不追问男人在场,只有女人必须负责。
到了清末,虽有法制改革、禁私刑条文,但实际成效不大,旧风俗如顽疾,在角落里苟延残喘。尤其在内陆偏乡,几乎无人管辖。
甚至在民国初年,还有民间笔记记载,“湖南某地乡绅私审通房,施袋猫,三日溃死。”这已是近代,却依旧有“嬉春”的变种在行使。
为什么?因为它不需要正式程序,不需耗费公力。
一只猫、一只鼠、一口麻袋,足够毁掉一个女人。
“虎豹嬉春”,是被尘封的真实,是一整套制度,对女性施加的残酷意志,用羞辱控制,用肉体剥夺,用沉默延续。
今天看这些刑罚,或许会觉得荒唐、难以置信,但这些曾是真实存在的统治工具。
更新时间: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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