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且存在瞒报,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被罚155万

8月28日,本报从企查查获悉,由于对“12·1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存在瞒报行为,日前,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被罚款155万元。

据行政处罚书文号(壶)应急事故罚【2025】3-1号披露,经查实,该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至启动事故核查工作之前没有向有关部门上报过事故信息,存在瞒报行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贯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能有效发现潜在危险和安全隐患违章作业;对“12·1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项目部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壶关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佰伍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日期为2025-07-24。

该行政处罚书未详细披露事故的具体细节。

本报通过企查查了解到,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10-07,法定代表人为陈海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100405701876W,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368号(水工大厦)190幢4-9层,所属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股权结构显示,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由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开基础设施基金有限公司共同持股,二者持股比例分别为96.7399%、3.2601%。(中国基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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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8-29

标签:财经   工程局   山西省   水利   事故   建筑   责任   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安全事故   发生   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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