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称第2次伊朗伊斯兰革命,霍梅尼去世前后,如何强行修订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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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6月3日,霍梅尼去世。1989年7月28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通过了修订后的宪法。从时间顺序上看,霍梅尼去世早于宪法修订的完成,但宪法修订事实上是在霍梅尼的亲自指导下进行,因为1979年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修改的程序和内容,宪法内容的重大变更也只有在得到最高领袖霍梅尼的首肯后才可能进行。


而在此之前,多年的全面伊斯兰化,教法学家权威统治的政治理念在实践中不断地被检验,霍梅尼已经开始关注到体制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如伊斯兰议会与宪法监护委员会的关系。

伊斯兰议会是伊朗的最高立法机构,是伊朗政治体制中三权分立构建中的一极,而宪法监护委员会在伊朗则扮演了上议院的角色,与最高领袖关系密切,只向领袖负责。

根据1979年宪法规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没有宪法监护委员会,议会没有合法性”。因此议会与宪法监护委员会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而且两者之间的矛盾也成为伊朗党派斗争的来源之一。


1、“宪监会”对“议会”的掣肘


早在1980年7月,霍梅尼任命的第一届宪法监护委员会的成员大多是保守派,其中包括阿亚图拉艾哈迈德·贾纳提、阿卜杜勒·拉西姆·拉巴尼希拉兹、莫尔特扎·莱兹瓦尼、罗特弗拉·萨菲、优素福·赛纳伊、阿卜杜卡塞姆·哈扎里等。

据称,这些成员曾以法案是非伊斯兰或是反宪法为由,否决了第一届议会提出的370个法案中的102个,对第二届议会提出的316个提案否决了118个。例如在1981年,议会通过了一个关于土地改革的法案,这条法案在伊朗国内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因为土地改革曾经是霍梅尼反对巴列维的一面旗帜,尽管1980年4月,革命委员会曾发布了伊斯兰共和国的第一个土地改革法,目的是将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但一些具体措施在当时引起了争议。

1981年8月,议会通过了修订后的土地改革法。十天后,宪法监护委员会提出该法案是建立在反伊斯兰的内容之上,因而宣布否决了这条法案。支持该法案的议长拉夫桑贾尼请霍梅尼出面干预,拉夫桑贾尼指出,由于议会需要颁布一条国家急需的法案,但这条法案又在伊斯兰教法之外,超出了议会的能力,因此请求领袖来断决。

两周后,霍梅尼回复,“这些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在政权赖以生存的基础上,只要它的确是急需的,因此暂时是允许的。”随后,议会又修改多次之后,宪监会才认同了该法案的伊斯兰性。

1982年4月,议会又通过了一个关于外贸国有化的法案,这个法案是建立在宪法第44条基础之上,主张建立国营经济,将权力移交给政府尤其是贸易部,从而允许政府控制与国家民生相关的所有商品的进口与销售,并建立各种各样的销售中心来监督其销售。

事实上,这个提案的目的在于遏制巴扎商人的经济权利,控制他们的贸易和分配中心。对此,宪法监护委员会提出,“尽管这个提案与宪法不相矛盾,但国家控制贸易是不必要的,也是非伊斯兰的。”两年后议会对这个法案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宪监会仍以各种理由加以拒绝。

他们对议会的第二次提交指出:“这个提案不能证明是国家急需的,伊玛目也没有这样说”,而且“这个提案忽视了私有进口商的权利,而这与伊斯兰教条相违背,因为伊斯兰教支持私有贸易。”

1984年7月,议会又提交了其他版本的法案,仍然遭到宪监会的拒绝。


2、霍梅尼的干涉


为解决这个由来已久的矛盾,1988年2月,霍梅尼下令建立一个委员会,即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其中6人来自宪法监护委员会,此外还包括总统和总理,来处理议会与宪监会之间的分歧。


霍梅尼指出:

“现存秩序的利益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对它的忽视会导致伊斯兰的衰落。当前伊斯兰世界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视为最好的榜样,可以帮他们解决他们的问题。这个体系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抵制它会导致伊斯兰的弱化…会导致美国伊斯兰的胜利、会导致傲慢者和强权者的伊斯兰的胜利,而这些傲慢者和强权者受到了国内外代理人几十亿美元的支持…在我看来,对体制利益的识别必须在专家们的监督下,而这些专家们对具体事务非常精通。”

最高司法委员会的阿亚图拉阿卜杜勒卡里姆·穆萨维·阿尔达比里称,该机构的建立是“伊斯兰革命取得的成果中最为重要的一个。”但宪法监护委员会的秘书长阿亚图拉罗特弗拉·萨菲则表示不满,他坚持传统的什叶主义,反对建立该委员会,认为这将“使该委员会和公众利益凌驾于建立在教法学家统治下的宪监会之上”,并因此提出辞职。

事实上,霍梅尼的政治观念在80年代后期已经开始出现变化。如他指出,“时间和空间是创制中的两个决定性因素。如果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变化了,我们可能也需要对法令中的具体问题给予重新考虑。

一个同样的问题,看上去没有什么变化,但基于对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充分理解,我们需要一个新的法令。穆智台希德(权威学者)必须认真地处理他所处时代的问题。”

1988-1989年,关于国家利益的政治讨论,甚至在关于伊斯兰原则问题上,霍梅尼的观点也出现了新的变化。

例如,当库姆的高级教士们抱怨国有电视台不加甄别地播放西方电影,支持非伊斯兰因素、传播腐败时,霍梅尼对他们进行了批评。霍梅尼强调这些节目是具有教育性的,而且这些节目的教育性超过了它给人们带来的腐败和堕落。

他指出,“只要那些节目不被道德沦丧的眼睛看见”,他们是可以播放的。在关于开放下棋的问题上,默罕默德·侯赛因·卡迪里提醒霍梅尼,下棋曾是他本人下令禁止的。霍梅尼则指出,如果下棋不是被用来作为赌博的工具,是可以允许的。

他批评卡迪里,“如果按照你对以前法令的理解,现代文明必须被完全消灭掉,人民必须生活在石器时代和永远生活在沙漠中。”


霍梅尼强调政治利益的观点受到了宪法监护委员会的抵制。宪监会的主席警告霍梅尼,他对政治利益的解释已经威胁到伊斯兰社会秩序的统一和团结。对此,霍梅尼批评那些教法学家们不顾现实生活中的复杂变化,幼稚地坚持原则。他责备宪监会的阿亚图拉们,“经学院里的学院式争论属于理论范畴,是不可能被解决的,而且他们还让我们的实践陷人僵局,使我们的实践看上去将与宪法相冲突。”

1988年12月,总统哈梅内伊、专家委员会主席阿亚图拉梅沙希里和库姆的伊玛目杰姆阿叶提出希望霍梅尼修改1979年宪法。

1989年4月,霍梅尼收到了170名议员的联名信,请求领袖修改宪法。1989年4月24日,霍梅尼在给哈梅内伊的信中指出,现有的宪法存在缺陷,督促总统成立一个委员会,修改宪法。而在宪法修改过程中,霍梅尼仍是宪法修改的总指挥,其在80年代后期出现的思想变化也在宪法修订中体现,比如以宪法的形式建立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等。

随着霍梅尼的去世,宪法修订没有完全完成,修订开始在争论中沿着霍梅尼指引的方向前进。


3、1989年《宪法》的背景


关于确立国家利益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当时在宪法修改委员会内部产生了分歧。一部分人认为共和国越让其政策与国家利益相一致,就越会使国家偏离伊斯兰的教化。霍梅尼去世后几天,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伊玛目(伊斯兰教教职称谓)穆罕默德·艾玛米·卡沙尼对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的合法性提出疑问。

他认为在该委员会的组成和责任上存在内在的结构性矛盾。他指出,在伊玛目的政治愿望中,他清楚地表示过,考虑到国家的需要,宪法监护委员会在很多事情上应当给领袖以建议,由此可见,在议会和宪监会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后者应当具有最终的发言权。

在修宪委员会中,有很多人赞成卡沙尼的观点,认为以国家利益而不是伊斯兰为主导原则,很容易将教士的权威转移到所谓“专家”手中。

霍梅尼去世后第二天,曾担任过司法主席的穆罕默德·亚兹迪指出,“从本质上看,利益意味着越过宪法和宗教法律的底线,它意味着致力于反对沙里亚法和法律来响应时代的需要。”


此外,在1989年宪法修订过程中,关于宗教领袖的资质和权力的讨论是另外一个重要内容。根据拉夫桑贾尼后来回忆说,在解除蒙塔泽里领袖资格后,1989年3月,在专家委员会的主席与副主席的陪同下,他们与病重中的霍梅尼开了一个会,他们试图改变霍梅尼认为没有合适领袖人选的看法。但当霍梅尼指定哈梅内伊为继承人时,所有人都很吃惊。

事实上,在当时哈梅内伊只是霍梅尼一个具有中级宗教资质的信徒,根据1979年宪法,担任领袖的人必须是效法源泉的大阿亚图拉。但霍梅尼也并不希望看见由那些只关心宗教而不关心政治的大阿亚图拉们掌握政权,如大阿亚图拉戈尔帕甘尼和马拉什·纳贾菲,因此主张强调对领袖政治资质的要求。

霍梅尼的这一矛盾思想在宪法修订委员会中也引起争议。

随着霍梅尼对未来领袖政治资质的强调,拉夫桑贾尼以及其他务实派人士甚至提出希望将最高领袖纳入选举体制,建议为宗教领袖设置10年的任期。这一观点很快遭到了反对,反对者认为宗教领袖的权力是伊斯兰教法的体现,而教法又源自《古兰经》,因此具有神圣性。

阿扎里·库米提出,给最高领袖设任期限制,就意味着在质询真主代理人的合法权威,认为那些试图为领袖任期设限的人不知道穆智台希德(权威学者)的真正意义。

在第五次会议上,易卜拉欣·阿米尼警告他的同事们,他们的行为将威胁到共和国的宗教基础。

他指出:

“我们的伊斯兰体系是与当前世界其他政治秩序有着深刻的不同。我们既不是简单地遵循大多数人的意愿,也不是简单地尊重国家利益。别的体系可能是没有任何创新地接受这些。在伊斯兰体系中,在认识到时代的需要和国家利益之前,我们必须记着这些政策合法性的伊斯兰基础。在圣训和《古兰经》中的伊斯兰本源是任何政策合法性的深厚基础…我们仅仅在伊斯兰框架下承认人民的意愿和国家利益。”

阿斯杜拉·贝亚特认为教法学家与效法源泉的分离会导致国家走向世俗化,而且一个没有权威发布法特瓦的领袖是不会具有任何合法性的。迈哈迪·卡鲁比在会上念了一段霍梅尼回复给霍贾特阿里·斯拉姆·安萨里的信函,才使争论平息了下来。

信中指出,“那些在神学院通常训练的创制并不能使人民分辨我们社会的利益,那些缺乏在复杂世界对管理世界政治和领导社会的知识的人是一定不能承担管理国家重任的。”


尽管1989年宪法修订顺应了当时伊朗国内外局势的变化,但修订后的宪法并没有解决上述争论,相反,成为后霍梅尼时代伊斯兰政权合法性危机的来源之一,也加剧了伊朗政治派别间的权力斗争。

但无论如何1989年霍梅尼去世和宪法修订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一个新时代即将来临。如里查德·科塔姆和希林·胡恩特1991年撰文指出:

“1989年6月,阿亚图拉鲁霍拉·霍梅尼的去世标志着伊朗十年来政治、社会、和文化转型的结束”,“霍梅尼的去世对于(伊朗)民族演进来说开始了一个新的、不确定的阶段。”

阿努士拉冯·恩特沙米和盖特·诺内曼在《外交》上撰文指出,拉夫桑贾尼在1988年6月被任命为伊朗三军总司令,以及一年后霍梅尼的去世,标志着伊朗“第二次伊斯兰革命”的诞生,即务实主义者共和国,这个国家与1979年建立的共和国相差很大。


4、1989年《宪法》的影响


在霍梅尼的支持下,宪法修订委员会成立,从1989年4月27日到7月11日,委员会召开了41次会议,修订和增加了48条内容。

1989年的宪法修订,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代伊朗的政治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宪法修改的内容上,有两点值得关注:伊朗总统和宗教领袖地位的变化。

一般认为1989年宪法取消了总理职务,总统的行政权力变得更加强大、更为集中,从而增加了伊朗政治变革的主动权。但与此同时,新宪法对领袖的宗教要求下降,政治特性进一步加强。

第109条将领袖的条件增加了关于公正和虔诚的条款,但在多人具备条件时,“应以最具有高深教法学识和政治观者为先”。随着领袖职能中政治性的加强,其职权也得到扩大,新宪法在1979年宪法基础上增加的领袖职权包括:


确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总方针、监督国家总政策的良好执行、下达全民公决的命令、担任武装部队统帅、任免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广播电视局局长、任免保安部队的最高指挥官、解决三军之间的分歧、通过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解决普通途径无法解决的问题等。

而在1979年宪法中,领袖并不是最高统帅,而是通过任免总参谋长、任免伊斯兰革命卫队总司令和组织最高国防委员会来实现对军权的控制。而且在1979宪法中,领袖没有直接宣布战争、和平和总动员的权力,而是根据最高国防委员会的建议宣战,宣布停战和军队的动员。

另外,第5条和第107条中取消了由领袖委员会行使领袖职务的规定,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领袖的职权只能由一个人行使。

宗教领袖政治权力的加强还表现在其对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控制。第112条指出,在议会和宪法监护委员会发生分歧时,由领袖领导组建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对各种分歧进行裁定。而该委员会的固定和非固定成员均由领袖来定夺。

在司法方面,1979年宪法规定,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司法委员会,有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和由选举产生的3名法官组成,其中只有最高法院院长是领袖任命。1989年的宪法则修改为由领袖任命一位法学家担任司法院院长作为司法部门的最高长官。在宪法修订上,领袖也拥有很大的发言权。

根据新宪法第177条,领袖同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协商,向总统下达命令,就宪法修订向宪法修订委员会提出建议,而该委员会的决议需经领袖认可和签字后才交由全民公决。这意味着领袖不再是一个普通人,他可以超越法律,也可以超越宪法。在总统和领袖的关系上,尽管总统的行政权力增加,议会对总统的制约减少,但领袖对总统权限的限制却大大加强。

1979年宪法第122条规定,总统向人民负责,1989年宪法则修订为“对人民、领袖和伊斯兰议会负责”。1989年宪法增加了总统将辞呈递交给领袖的规定,新宪法取消了在必要时由临时总统委员会代行总统职权的规定,改为“共和国第一副总统经领袖的同意可以行使总统的职权”,在没有第一副总统或他无法行使职权的情况下,“领袖可以任命另外一个人代理总统的职务。”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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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8

标签:历史   伊斯兰   伊朗   宪法   霍梅   领袖   委员会   议会   图拉   法案   政治   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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