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6月13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获悉,江苏省苏州金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违反特种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被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处罚。
2025年3月13日,该局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常熟市梅李镇周师路89号的苏州金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员工瞿某正在厂房仓库内驾驶一台叉车,上述叉车未悬挂牌照及铭牌等标识标志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有效检验合格证明。因上述叉车的驾驶人员瞿某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证件,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常市监特设字〔2025〕第0703031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并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以3.8万元的价格购入一台叉车,并于2024年6月起在常熟市梅李镇周师路89号的苏州金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仓库内用于装卸货物。2025年3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员工瞿某正驾驶上述叉车,上述叉车未悬挂牌照及铭牌等标识标志,该叉车为由司机直接操控,通过门架和货叉起升搬运货物的自行式车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有效检验合格证明,驾驶人员瞿某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证件。
案发后,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铭牌及合格证等相关内容,当事人已于2025年3月17日对上述叉车 做 报废处理。当事人已重新购入一台平衡重式叉车,并于2025年3月28日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员工瞿某已于2025年3月18日报班进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的培训,当事人实际配备有一名已取得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员工牛某操作叉车。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及时采取将上述叉车报废处理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且当事人为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常熟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3000元,上缴国库。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 记者 祝富 通讯员 刘星宇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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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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