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并不是舶来词,这个词最早出现在唐代房玄龄编纂的《晋书·刑法志》中。也就是说,在晋朝的法律中,已经明确出现我们现在法律用语中的“离婚”这个词了。
那离婚始于何时呢?史上没有准确记载。但可以肯定的是,自人类开始结婚,组建家庭起,就有了“走出围城”的做法。
古代人离婚相对是自由的
在古代,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婚姻结构还不太严密,离婚是很自由的。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夫权制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固,“围城”想出就出,很自由,大家都认为“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
根据《周易》记载,当年秦始皇巡游时有人向他反映妻子离家出走、男子入赘寄宿女家、死了丈夫的妻子抛弃孩子改嫁等社会现象。秦始皇非常重视这件事,他觉得家庭作为整个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如果不能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让家庭基础稳固下来,总是朝建夕分的话,会影响帝国的统治。于是,秦始皇命人刻石颁布法令昭告天下。他颁布的婚姻法令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奠定了两千多年专制王朝的婚姻制度的基础。其中,明文规定解除婚姻须经官府登记认可,否则将构成“弃妻不书”罪,男女双方均要处罚。若“女子甲去夫亡”,离夫私逃后与他人“相夫妻”,被捕后,会被判处“黥舂”。黥,就是一种以刀刻凿人面(体),再用墨涂在刀伤创口上,使其永不褪色的刑罚。舂,就是当舂米的女奴。
所以,虽然“离婚”这个词到了晋代才有,但离婚这种现象则早已有之,而且离婚制度也是慢慢变得规范起来了!
在古代,还有别的词跟“离婚”意思一样。第一个词是“义绝”,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及其亲属有殴打、虐待、伤害,甚至杀害等行为,就可以强制离婚。第二个词是“和离”,表达的是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意思。第三种是“休妻”(一说“出妻”),是指丈夫强行与妻子离婚。
虽然古代的离婚看起来比较人性化,还有和离一说,但实际上,规定只是“规定”而已。由于古代是男权社会,要求女性遵从三从四德,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男子提出离婚,而女子是不被允许提出离婚的,只有少部分朝代允许女子提出离婚。
男子离婚的理由五花八门
总体来讲,古代女子的社会地位,远远没有今天的女子地位高。因此,古代男子提出的一些离婚理由也是五花八门。比如《汉书》中就记载了权臣霍光的女婿金赏闹离婚的理由:“霍氏有事萌牙,上书去妻。上亦自哀之,独得不坐。”表明“金赏”“去妻”的原因是岳父想谋反,其实他离婚的主要目的是保全自己的官禄和生命,怕被岳父牵连。
汉代有个叫王吉的大官,他的离婚理由就更不一般了。王吉因为“妻取东家枣啖吉”而提出离婚,他的妻子因为摘了别人家一颗枣子就惨遭抛弃。
《后汉书》中还有两个人的离异理由也很奇葩。第一个是刘秀的大臣鲍永,他“事后母至孝,妻尝于母前叱狗,而永即去其妻。”他的妻子只因为在母亲面前呵斥了一条狗,就被鲍永抛弃。另一个是东汉大臣李充,他的妻子因为私下里对他说“妾有私财,愿思分异”而被他“呵斥出门”。这样的理由在我们看来,还真是难以接受呢!
《旧唐书》中有记载:“崔颢者,登进士第,有俊才,无士行,好蒱博饮酒。及游京师,娶妻择有貌者,稍不惬意,即去之,前后数四。”崔颢仅仅是因为自己“稍不惬意”便去妻,可见这个人的德行一般。
但千万不要以为男子在古代就可以随意终止婚姻关系,因为夫妻的离异不仅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还要受到家族礼法的约束以及情与理的审判。
离婚时勇于反抗的女子
前面提到的那些“妻子”似乎都太忍气吞声了,但不是古代所有女子都这样,接下来的故事里要讲的这个妻子就很厉害!
据《后汉书》记载,有个负心郎叫黄允,是东汉名士。当地司徒袁隗看过黄允的诗文后,觉得小伙子才华横溢,曾说:“我要是能有像黄允这样的女婿,此生足矣。”黄允一听,心花怒放,回家就给妻子写了一纸休书。他的妻子叫夏侯氏,夏侯氏在多次恳求都被冷酷拒绝以后,便决定要有尊严地离开。她心生妙计,一天她对婆婆说:“你儿子一直对我很好,明天我就要离开黄家了,心里很舍不得,还是举行个离婚宴吧,我也好当着客人的面,好好倾诉离情。”婆婆也很同情儿媳,就做主答应了此事。举行离婚宴的那一天,街坊四邻、双方亲友来了很多人。夏侯氏当众把黄允平日干的那些见不得人的丑事都抖落了一遍,大骂黄允无情无义,她实在是忍无可忍,所以才要当着大家的面,休了这个负心郎!自此,这位大才子不仅名誉扫地,而且太守也觉得很丢脸,不将女儿嫁给他了。黄允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虽说像夏侯氏这样敢休丈夫的妻子简直是凤毛麟角,但她着实为古代女子出了一口恶气!封建社会男权为大,女子受到压迫,但也不绝对,比如唐朝,那就是一个男女地位比较平等的朝代。根据几份现在保存完好的唐朝人的“放妻书”(离婚证书)来看,唐朝男子在离婚证书中要表达的内容大致分成三段。第一段重述夫妻缘分,“累劫共修,今得缘会,如水如鱼,同欢终日”。第二段描写目前的状态,两人由于个性不合,经常冲突,大小不安,六亲相怨,实在无法继续下去了。第三段写离婚的祝福,既然无法同处,不如“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男方还会向女方送上离婚后的祝福:“重梳婵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娉高官之主。”文字写得很有温度,祝愿也很美好。在离婚证书的末尾,有的人还会说明给女子赡养费。而且离婚证书要让双方父母、亲戚共同做证,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协议离婚”,尽量做到好聚好散。
宋朝的离婚制度
到了宋朝,许多人都以为这时是女子社会地位大幅下降的时代,宋明理学害死人,其实不然。根据学者的严谨考证,宋代女子的地位并没有我们想象中那么低。比如女性的财产权、离婚的权利、改嫁的权利,以及财产继承权与财产处分权,这些在宋朝的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
宋朝有这样的风俗:两个家庭结成姻亲,在议婚、定亲的阶段,女方要给男方送“定帖”。所谓定帖,有点像现在的“婚前财产公证”,上面除了写明出嫁的是家中的第几个女儿,以及她的生辰年月日外,还要“具列房奁(嫁妆)”,首饰、珠翠、金银宝器和随嫁田土、山园等都要详细写出。
为什么要写得这么详细呢?因为,根据宋律,女性改嫁时,是有权利带走属于她的财产的。
一旦发生“房奁”纠纷,在闹上法庭时,妻子可以拿出定亲时写下的“定帖”作为主张财产权的证明,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如果丈夫索要妻子的“房奁”,会被当时的风俗所鄙视。除了嫁妆,宋代女子离婚时,家里的资产按照规定应该是一人分一半的。在宋朝之后,女子反而丧失了这种划分财产的权利。
说到宋朝的离婚,就不得不提到宋朝女词人,婉约词派代表,有“千古第一才女”之称的李清照。她十八岁时与吏部侍郎赵挺之之子赵明诚结为连理。不料,战乱不断,北宋灭亡,赵明诚不幸死于湖州,一段将近三十年的美满姻缘就此画上了句号。李清照没有经济来源,居无定所,改嫁给一个叫张汝舟的人。张汝舟结婚的初衷,是看中了李清照携带的那些价值连城的字画、文物。原来赵明诚是一个著名的金石学家、文物收藏鉴赏家及古文字研究家,李清照受丈夫熏陶,也成了收藏大家,但她宁愿饿死,也不愿意变卖文物!结果张汝舟恼羞成怒,家暴李清照。于是,李清照决心和张汝舟离婚,并告发张汝舟有欺君之罪。判决结果当然是李清照胜诉,张汝舟被发配到柳州。李清照在这场离婚大战中,不仅成功胜出,而且保住了自己的全部财产。这正是得益于宋朝当时的法律条文中对女子财产权的保护。
平心而论,古代的离婚率远不如现代这么高,因为古代十分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社会上是不提倡离异的,也才有了那句老话“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还是不要选择离婚这条路。但是如果两个人的感情真的已经不复存在了,生活在一起只有痛苦,那也只能好聚好散,各自重新开始了。
(摘自《从前的古人生活慢》 大力丸儿/著 湖南文艺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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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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