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构成元素系列(87)

少侠江湖志案:反法第2条

不正当竞争主张方面,原告主张二被告宣传推广游戏时大量使用小说元素,违反反法第2条规定。具体是指:

“各位亲爱少侠:……大家都知道《少侠江湖志》是一款国风武侠卡牌类游戏……这是中国人古老的桃花源梦,在这样的架空的江湖世界中,人们才能实现对自由的渴望……金庸先生过世后,很多人都在说‘再无江湖’。可是我们希望,也希望用自己的方式让先生的江湖让更多人永远铭记和传承。我们更愿意让玩家在《少侠》中,能够重温先生的武侠梦,一个有着风雪交加,有刀光剑影,有燕语莺啼,有兄弟情谊,儿女情长的江湖梦……”

原告提交热云数据平台针对案涉游戏进行的广告投放统计(投放天数、素材数、投放创意组数、媒体平台等),广告素材中显示有“乔峰”“阿朱”等案涉小说元素。

一审法院基于以下分析认为二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1)该等使用行为不属于反法第二章规定的具体不正当行为;

2)该等使用直接利用了案涉小说的知名度以及相关公众对案涉小说的喜爱,不当夺取了原告依据案涉小说进行游戏开发的机会,亦使相关公众对案涉游戏来源产生误解,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二被告对案涉游戏的宣传推广存在分工合作及共同合意;

4)被告主观恶意明显:

游族公司曾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法院认为其明知查良镛系列作品,仍在宣传中使用案涉小说元素,主观恶意明显。

一审法院还特别提示到,二被告在贴吧、官网、微博及广告投放中使用小说构成元素的目的是为了宣传涉案游戏,尽管文章内容和广告内容也和涉案游戏有关,但:1)这种使用行为是和在涉案游戏中的使用行为相互独立的;且2)行为方式、使用元素不尽相同;3)两种行为侵害法益亦不相同,因此,法院对二被告在游戏中使用小说元素的行为通过著作权法进行评价,和对二被告在宣传推广及广告投放中使用相关元素的行为适用反法进行评价,不构成重复评价。

少侠江湖志案:责任认定

原告一审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1)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赔偿著作权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1900万;4)赔偿不正当竞争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5)支付原告维权合理开支12.5万余元。

关于停止侵害:

关于消除影响,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对外进行宣传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案涉游戏来源进行误认,因此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发表声明的主张,与二被告对原告造成损害的范围相当,予以支持。

对于赔偿数额计算方式:

原告虽然提交了游族公司2021年上半年年报及全年年报,证明案涉游戏收益,经询,原告明确该证据仅系辅助证明,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依据仍为原告损失。

本案中,原告已上线改编自案涉小说的游戏,且案涉游戏非利用案涉小说中的全部元素,预付版权费一方面无法直接证明原告因案涉游戏所受到的损失,另一方面该费用作为整部案涉小说改编权的对价,亦无法在本案中作为计算基数的准确参照,应认定原告未就使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进行充分举证。

关于著作权侵权赔偿额,因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原告因被诉著作权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二被告因该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结合以下因素,酌情确定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著作权侵权产生的经济损失为500万元: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额,鉴于在案证据亦难以证明原告因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二被告因该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80万元:

原告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未获支持,具体情况明天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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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8-13

标签:游戏   元素   系列   作品   原告   被告   法院   不正当竞争   小说   惩罚性   广告   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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