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正式发布了CSMS #66427144号公告,明确启动对中国船只征收费用的机制。美国政府确定自2025年10月14日起,将对由中国拥有、运营或建造的船舶,以及所有外国建造的汽车运输船(Vehicle Carrier/Ro-Ro Vessel)征收额外费用。
最新公告显示,根据美国《联邦公报》于2025年4月17日发布的通知《关于中国在海运、物流和造船领域主导地位的301条调查行动与拟议行动通知》,并结合6月12日公布的修改内容,附件I、II和III设立了新的费用,适用于由中国拥有、运营或建造的船舶,以及所有外国建造的汽车运输船。液化天然气(LNG)运输船在国际船舶分类(ICST)中被列为132类船型,将被豁免相关费用。
根据各附件的豁免和特殊规则,船舶运营方必须在船舶首次自关境外进入美国港口之前缴纳相关费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是否应缴费的判定责任在于船舶运营方,而非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官方强烈建议在船舶抵达前完成缴费,因为没有缴费凭证的船舶将可能被拒绝装卸作业,或无法获得放行,直到缴费证明被核实为止。建议船舶至少在抵达前三个工作日启动支付流程。
具体费用标准如下:
附件I:自2025年10月14日起,对由中国实体拥有或运营的到港船舶,按每净吨50美元收取费用;
附件II:自2025年10月14日起,对中国建造的到港船舶,按“每净吨18美元”或“每卸货集装箱120美元”孰高标准收取费用;
附件III:自2025年10月14日起,对到港的汽车运输船或滚装船,按每净吨14美元收取费用。
所有费用支付均须通过美国财政部的官方安全支付平台Pay.gov完成,不得在入境港口缴纳。Pay.gov会根据《301条费用支付表》中的选择自动计算费用,并将支付确认传递给船舶入港与放行系统(VECS)。若VECS无法将支付与船舶抵达信息匹配,申报人或船舶运营商可凭Pay.gov的支付确认邮件作为缴费凭证。
《301条费用支付表》要求填写的必填信息包括:
提交上述信息后,付款人需选择适用的费用类别(附件I、II或III),并按要求输入相关细节。
来源:海事服务网
更新时间: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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