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3月11日,为解决全国供给制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签署《政务院关于全国供给制工作人员统一增加津贴的通知》,将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的级别暂分为十等24级,工作人员执行的津贴标准,按其职务评定确定临时级别。在政务院公布的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中,政务委员列为二等一级,月津贴费为200万旧币。1952年6月20日,周恩来总理签署《政务院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草案)》,《通知(草案)》指出,评定工作人员的津贴和工资应依据其现任职务,结合德、才,并适当照顾其资历。担任同一职务的人员,其津贴、工资可以不同。1952年7月1日,政务院公布《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与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规定从1952年7月起正式施行,供给制及工资制工作人员评定等级,应依据所颁布的标准及各项原则进行评级,并须于7月份内全部评完。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部属正副局长、处长,省(市)人民政府正副厅(局长),专员公署正副专员以上等人员津贴或工资级别,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华北行政委员会审核后汇转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汇请政务院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级别统一划分为29个行政级别,其中政务委员的基准级别为行政四级,从1952年7月起,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评级工作正式展开。1952年11月,中央与政务院通过了地级以上干部评定的级别。本期将专门介绍1952年11月政务院评定的16位政务委员的评级,现推文如下:
1952年3月,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津贴或工资标准表中,政务委员为二等二级。1952年7月地方评级正式展开后,参加地方评级的政务委员共有16人,其中2人还同时参加了军队评级。根据1952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各级干部评级标准,政务委员的基准级别为行政四级。一部分担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的政务委员按其最高任职_中央人民政府委员的基准级别评定为行政三级。
更新时间: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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