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夏是某手游的“氪金大佬”,自注册成为该手游玩家后,便频频在游戏客户端内为自己的游戏账号充值、购买游戏道具,以获得游戏体验感的升级。该游戏运营商也多次组织游戏内的竞技比赛,吸引玩家竞技获取游戏内排名奖励。
在游戏运营商组织的某届竞技比赛筹备期间,小夏累计充值四万余元,购买游戏礼包并储存部分游戏加速道具以备游戏竞赛。然而,小夏在正式比赛时,因游戏客户端异常被迫终止了比赛。
赛后,小夏多次向游戏客服反映游戏异常情况,游戏客服表示可以根据查到的异常记录与小夏的最终排名做出补偿,但无法提供活动排名100以内的竞技奖励。双方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最终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原告小夏明确要求被告赔偿其为筹备比赛而充值的四万余元。被告未出庭抗辩。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告小夏注册成为游戏玩家时与被告签订了网络服务合同,被告作为游戏服务提供者,应根据合同约定尽可能保证其提供的游戏服务稳定、无误,保障原告依据服务合同参与游戏活动的权利。现原告确因游戏BUG原因无法完成游戏操作指令而被迫终止比赛,并因此所获活动排名不佳,遭受活动奖励损失,应认定被告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构成合同履行瑕疵,被告须承担瑕疵履约的违约责任。
其次,原、被告未能就合同瑕疵履行的补救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瑕疵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原告小夏认为,其遭受的实际损失是为筹备游戏活动充值的全部金额,故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充值金额。对此,要作两方面评价:
其一,原告小夏充值所获大部分道具在游戏活动开始前已经被消耗使用,用于提升游戏角色的属性,原告充值目的已得到相当程度的实现;
其二,被告提供的游戏服务异常仅限制了原告小夏在特定时间段对特定游戏道具的正常使用,相关道具在活动结束后仍具有使用价值,原告因瑕疵履约遭受的实际损失与充值金额无必然联系。
因此原告小夏主张被告向其赔偿全部充值金额,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最后,虽然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但其确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遭受游戏体验的下降,且客观上未能获得相应竞技活动排名奖励。鉴于原告小夏从游戏活动中所能获得的排名奖励具有不确定性,不属于能够预见的、确切的可得利益,而被告游戏客服的答复表明该可得利益的损失客观存在,故法院在综合考量原告充值所获游戏服务内容及其实现程度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被告瑕疵履约的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在判决后,未提出上诉并积极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更新时间:202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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