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昌裕贸易有限公司违规被罚款651.05万元

2025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州市分局公布泰汇检罚〔2025〕3号行政处罚,对泰州昌裕贸易有限公司给予罚款651.05万元。

处罚显示,泰州昌裕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三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天眼查资料显示,泰州昌裕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位于泰州市,是一家以从事专用设备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7841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000万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勇。

通过天眼查大数据分析,泰州昌裕贸易有限公司拥有行政许可5个。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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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25

标签:泰州   贸易有限公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   泰州市   天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   金额   条例   国务院令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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