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消息,《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对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来源| 央视新闻

编辑| 沈欣

校对| 赵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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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8

标签:财经   轻微   信息   信用   最长   期限   主体   义务   条件   责任   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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