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陷“诚实信用”质疑,珠海冠宇又一专利被宣告无效

作者:黄莺


2025年4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显示,科创板上市公司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珠海冠宇”,688772.SH)的一件名为“一种高低温兼顾的钴酸锂数码锂离子电池”的专利ZL201910277718.8,经合议组审理后,认为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无效请求人是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ATL)。

这是过去三周,珠海冠宇第二件被宣告全部无效的专利了。

2025年3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对另外一件名为“一种锂离子电池及其应用”的专利ZL202110560546.2作出了无效决定,结果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理由是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3款说明书清楚的要求

而这两件专利,很可能就是去年珠海冠宇向重庆法院起诉ATL,并索赔5350万元的案件之一。当时曾有分析文章猜测了珠海冠宇起诉ATL的专利。目前来看,其中两件发明专利已经都被宣告无效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次无效中,合议组最终都是以传统的无效条款A26.3(说明书不清楚)和A22.3(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作出的决定,但是在无效请求人的首个无效理由,却都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也就意味着无效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的这些专利在申请时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近期,随着一些典型案例的报道,《中国专利局做出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无效理由的“首案”裁定》、《专利局重申:以“诚实信用”为无效理由,请求人应承担充分举证责任》、《全案解析中国专利局以“诚实信用”为驳回理由的“首案”复审决定》、《对比美国,为何中国以“诚实信用”为无效理由的“首案”模式难以推广》。有关新专利法修改后增加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无效程序中的实践使用和裁判规则,越来越引发各方关注。同时也对目前行业内可能存在的一些编造专利、数据造假等行为,敲响了警钟。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地方是,虽然在本专利和之前的专利无效请求中,请求人都以细则11条作为首个无效理由。但是合议组的无效决定中,却都未单独以细则11条作为无效条款进行详细的评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合议组放弃了对珠海冠宇专利中存疑与合理性的质疑。

例如,在上一个以A26.3为无效条款无效的无效决定中,合议组就提出了“目前的权利要求限定中,存在违背自然规律存在矛盾不属于唯一、毫无疑义的明显错误不满足权利要求1参数范围”、“权利要求1的所限定的参数关系与具体的电池之间并不存在唯一确定的一一对应关系”、以及参数关系含义不清、实施方式含义不清等诸多质疑之处。看似没评述细则11条,实则处处在对着细则11条来提问题。

ZL202110560546.2专利中合议组的质疑

这一点,同样出现在本专利的无效审理中。也就是合议组同样没有单独就细则11条作出评述,但是却在创造性的评述中(前),用大量的篇幅(无效决定第12-17页)在对与本发明相关的技术效果、参数特征、自然规律、能否实施的技术方案等方面作出了分析。

这一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作出的“高塔造粒”专利二审行政裁判中所运用的思路很相似了。

就是在创造性评述前,对于专利申请中存在的一些不符合常理的情况进行评述,例如“高塔造粒”专利中,最高院对“为何其实施例1与证据1(低塔造粒)实施例1的原料组成相同,而造粒塔高度和进风装置不同,但是得到的产品含量却相同?”的质疑。

诸如此类的疑问其实对于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技术效果的影响是存在的。因此最终看似是用创造性为理由无效掉的专利,实则对于专利申请本身存在的“编造”质疑或许才是直接导致作出无效结论的隐形杀手

目前来看,从最高人民法院与专利局在已经披露出来的案例来看,对此类问题的裁判思路正趋于一致。

重点关注此类问题,或许也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各部门处理类似案件的基本操作。

那么,在珠海冠宇最新公布的这起案件中,合议组到底是如何在创造性的评述中,对专利本身存在问题进行质疑的,仅从对技术效果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质疑就能看出。

在具体展开前,先看一下本案的背景信息。

权利要求1-4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低温兼顾的钴酸锂数码锂离子电池”,技术方案包括参数限定的技术特征。证据1(CN106058317A)是联想的一篇锂离子电池专利,成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合议组认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主要在于以下三点:

克容量≥355mAh/g的人造石墨负极,其石墨化度为92.5%~95%;所述的人造石墨负极为二次颗粒与单颗粒混合的材料;所述的二次颗粒与单颗粒混合的材料,混合后的平均粒径D50为10~16μm。

因此,合议组此后是花费了大量的篇幅用来分析“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效果”,从而确定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真正技术问题。这一部分占据了无效决定的第13-17页。

也就是这一部分构成了本次无效决定中最关键的部分,主要质疑均在此。

其中合议组分析了:3.1.2.1关于“克容量≥355mAh/g的人造石墨负极”技术效果,以及3.1.2.2 关于“所述的二次颗粒与单颗粒混合的材料,混合后的平均粒径D50为10~16μm”以及“BET控制在2m2/g以内”技术效果。

并在结论上给出了以下质疑:

“但上述内容均属于石墨负极材料特性,并不依赖于特定电解液成分,专利权人所主张的负极材料与磺酸内酯化合物和多腈化合物适配实现高低温兼顾,从理论上并无依据。”

在“实施例、对比例数据(实验证明)”部分,对于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本发明的实施例1和对比例4的问题,合议组得出了如下质疑:

“因此,在仅有一组对比实验数据且缺少部分实验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不能充分证明人造石墨负极采用混合颗粒这一特征与电解液添加剂之间存在特定的协同作用以及协同作用的特定效果。”

实施例1和对比例5的比较和评述中,合议组得出如下质疑:

“即,说明书实验数据并不能证明专利权人声称的‘特定的正极材料和负极材料协同作用,适配协同作用的磺酸内酯化合物和多腈化合物,实现高低温平衡兼顾’。”

结语

实际上,在本次无效决定的审理程序中,还存以往无效案件中,很少出现的两个现象,值得关注。

一是权利人试图运用组合参数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的参数范围。

在文本修改中,珠海冠宇试图将原从属权利要求3限定多腈类化合物含量数值范围“0.1-10%”,原从属权利要求4(注:从属于权利要求3)限定多腈类化合物含量数值范围“1-5%”,修改为多腈类化合物含量数值范围“1-10%”,并补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数值范围应看作一个连续的整体,整体上作为一个技术特征,而不宜拆解为由数值范围端点值和端点值之间区段构成的并列技术方案,数值范围的缩小不能视为并列技术方案的删除。端点值及数值范围所包括的所有数值点均仅为数值范围这一整体特征的组成部分,其本身并不能脱离数值范围而作为独立、完整的技术特征,并进一步与其他数值范围再行组合。因此,将权利要求记载数值范围的端点与其后他权利要求中另一数值范围进行组合,获得未曾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新的数值范围,即使该新的数值范围被包括在原有数值范围中,这种修改方式也不属于技术方案的删除或者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在无效程序中不能被接受

这种保护范围的举棋不定,到底反映的是专利撰写层面的问题,还是映射了研发本身的问题?值得思考。

二是权利人多次修改权利要求,“拉抽屉”式修改背后的隐忧。

珠海冠宇除了在数值范围上试图修改外,还在引用关系上多次增加和删除,显得依然有些举棋不定。不过,合议组在口审当庭拒绝了这些修改,最终以授权文本为审查基础。

目前,社会上对于专利领域中出现的低质量专利、编造专利、乃至恶意诉讼的呼声一直比较高。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非正常专利”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的对“恶意诉讼”的宣传和典型案例指导,本质都是试图纠正中国专利制度运行中不以实际发明为目的,而是通过“专利化妆”等方式来不当获得专利和使用专利的监督和纠正。

近年来,已经有多位两会代表就锂电行业的参数编造问题提出过提案。

2022年,新华社曾发布《全国人大代表潘雪平谈锂电池行业:避免滥用专利而恶意竞争》一文,引发市场热烈讨论。其中就提到了:

“……通过数据杜撰和利用若干参数编造复杂公式的撰写方式申请专利,将市场上已经广泛运用的现有技术纳入到专利保护范围之内获得授权;另一方面,利用我国对实用新型未经实质审查的申请规则,将不具备创新性的技术方案申请大量实用新型专利。

这些‘问题专利’的大量存在严重侵蚀了公有领域的利益。……”

再如去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徐延铭,提出的要聚焦锂电池知识产权领域“问题专利”、恶意诉讼等现象。

在他的提议中也包括加大锂电池行业专利审查力度、规制专利恶意诉讼。

尤其是对于编造参数专利的行为有很深的理解:

“与此同时,徐延铭留意到,一些恶意诉讼的专利权人将现有技术中常规应用的技术参数编造成复杂公式,以及对常规应用的技术杜撰出违背技术事实的技术效果,通过层层包装以规避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因此,他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针对包含数据公式专利的审查指导要求严格审查通过数据杜撰和利用若干参数编造复杂公式‘制造’的问题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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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18

标签:珠海   国家知识产权局   负极   专利   诚实信用   石墨   数值   特征   权利   参数   财经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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