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发布行政处罚信息,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银行”)及其4名责任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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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信息显示:
乌海银行因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金融科技管理规定、违反国库管理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分行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63.8万元。
吉某林,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2.8万元;
张某柱,时任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因未履行对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风险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被罚款1.2万元;
范某春,时任乌海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康巴什支行副行长(委派主管),因未履行对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风险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被罚款1.2万元;
田某强,时任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科技部总经理,对未上报网络安全事件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0.6万元。
(消息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网站)
更新时间: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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