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育儿补贴适用对象的疑问,指向关于“合法生育”概念的再厘清丨封面评论

蒋璟璟

近日,有网友发文反映称,自己收到深圳卫生健康委短信告知,因其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不属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无法领取相关育儿补贴,相关帖文立即引起网友热议。该网友表达了对上述回复的不解。对此,深圳市卫健委工作人员回应表示,当前政策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界定确实以夫妻关系为前提,但工作人员同时强调,具体实施细则需等待广东省统一部署。(南方都市报)

非婚生育,到底能不能领育儿补贴?面对市民提出的疑问,深圳卫健委短信给出了一番回复。这个短信里面,提到“民意速办”“承办单位”云云,大体应该源于类似12345市民服务热线之类。此类热线,一贯有着一个鲜明特点,那就是依法依规的援引性、套用式回复多,而思辨性、能动性的回复少。另外,给出具体回复的经办人,大概率也未必就是“决策者”“负责人”,其虽顶着“卫健委”的名头,但很可能在系统内分量有限。这种Bug平时不显眼,但在某些特定事件中,却会造成巨大的纷扰。

其实不难想见,育儿补贴的发放,必然是以“合法生育”为前提的。之于此,《育儿补贴实施方案》明确,其适用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婴幼儿”。这里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其实从立法本义上讲,更多是为了限制和排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生育行为”——这里面,有着清晰的顺延性法理逻辑,也即:育儿补贴是公共财政负担的公共福利,其不能用以支持或鼓励非法的生育行为。但需要说明的是,非婚生育并不等于“非法生育”。

对于“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准确理解,其实适用于排除法,排除掉“未达法定婚龄的生育”“非自愿的、胁迫式生育”等极少数情形,其他情形理应都视作合法生育。这里面其实存在一个很大的规则模糊点,那就是现有法律体系,只有法定结婚年龄,而没有单独设立最小生育年龄,这就导致了“结婚后即可生育”到“结婚后才可生育”的惯性认知演变。而在最近这起事件中,这一“模糊点”被放大,并横生枝节。

从近年在户口登记、生育津贴发放等方面的情况看,非婚生育婴幼儿是得到了一视同仁的权利保障的。而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司长王海东也曾明确表示,育儿补贴申领只需提交证明婴幼儿身份和抚养关系的必要材料。就此来说,生育补贴的发放,也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变数。只不过,由最近这起事件所牵出的,关于“合法生育”概念的某些模糊性细节,的确有进一步予以规则厘清的必要。

展开阅读全文

更新时间:2025-08-12

标签:育儿   厘清   封面   疑问   对象   概念   法律法规   模糊   年龄   短信   网友   深圳   婴幼儿   情形   前提   横生枝节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bs178.com 闽ICP备11008920号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844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