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不成熟的尝试:陈炯明与《停止就地正法》议案探究

作为近代中国历史中的风云人物,陈炯明理所当然成为史学界研究的重点对象。就目前学术界已有的成果而言,其重点基本偏向对民国时期陈炯明的身份地位、人际关系、政治纠葛等方面的考察,对其晚清活动轨迹的描述则相对笔墨较少或略而不提。本文力图通过对陈炯明在清末广东咨议局所提《停止就地正法》议案的分析,探讨陈炯明早期的法制理想与政治作为,同时对认识清末政治的复杂多歧与新旧纠葛等方面,可有所深入。

一、议案提出

陈炯明(18781933),字竞存,广东海丰县人。宣统元年(1909),依据清政府《著各省速设咨议局》谕令,承担采取舆论之所,俾其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并为资政院储才之阶职能的广东咨议局成立。这不仅是近代广东走向民主政治的一种尝试,同时也是陈炯明政治生涯的重要转折点,是其人脉积累与政治经验积累的重要阶段。广东咨议局于宣统元年九月初一日(1909年10月14日)成立后,陈炯明以咨议局常驻委员、咨议局研究会成员的身份为广东社会的除旧布新而积极奔走。在咨议局存在的两年之久的时间中,陈炯明所提议案涉及禁赌、吏治整顿、民主政治、兴办实业等诸方面,计为15件。但是,作为法律审查会会长,陈炯明提出的与其专业关联密切的《停止就地正法》草案却是所有议案中唯一被拒绝成议的议案。

《停止就地正法》议案是陈炯明在广东咨议局第一次常年会议上的提案。就地正法虽古已有之,然在晚清太平天国期间被地方督抚广泛用来镇压起义以达即时安靖地方的效果。然而,这一战时下放之权却在战后依然一贯持之。虽然光绪年间有关就地正法流弊之争论已然使清政府对就其适用时机、权限与范围有所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地方官员往往将就地正法看作镇压民众的一种特别具有威慑力的途径。而在陈炯明看来,就地正法章程原非国家刑典,乃属省例。因咸丰三年盗贼滋炽,权济一时,日久相沿,流弊最多。这一流弊甚多的临时性举措也因此带来一案既出,但凭州县禀报,督抚即批饬正法。则其中以假作真、移甲就乙、改轻为重情事,皆所不免这些令人寒心的后果。就地正法政策的施行,不仅违背中国传统的人文精神,同时与陈炯明所接受的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权和宪政精神扞格不入。

在《停止就地正法》这一议案中,陈炯明在简要回顾广东就地正法的发展流变后,提出废除就地正法的六大理由:一、惩流弊;二、慎刑章;三、尊君权;四、重民命;五、正省例;六、备宪政。可以说,这些理由不仅有其法理学依据,同时也结合了陈炯明早期生活经历中的所见所闻,实切中就地正法实施中的弊端。陈炯明认为,取消就地正法当为时下宪政改革的重要举措,停止乃为法制革新的应有之义。但是,当陈炯明信心满满地在咨议局会议上提出这一议案,并发表关于《停止就地正法》议案的演说时,所得到的响应与其心理期望相当巨大。来自高州府信宜县的议员刘述尧首先起而反驳,并以高州和阳江地区为例,认为这些地方盗贼猖獗,就地正法实难骤停,况非就地正法即无以清乡,无以清乡即无以预备立宪。停止就地正法必须递解。土匪众多,一一递解之差役须增加数百,而递解之经费亦不赀。原因虽是老生常谈,但的确指出法制体系运行中难以一蹴而就解决的症结所在。因为按照清朝实行的逐级审转制度,死刑的审判复核包括案件卷宗的转送和人犯的递解,而考虑到交通条件、信息传输和官僚机构的办事效率,耗时费力的人犯押解无疑是地方官员两相权衡而选择就地正法的重要考虑。刘述尧的言论得到议员陈鸿暄、刘冕卿等人的赞同,认为遽然停止就地正法不仅有碍地方治安秩序的维护,同时还增加地方的行政负担和经济负担,而这些都是在地方具有影响的诸位议员所担忧的问题。况且,在镇压晚近社会动乱中所形成的除暴方能安良,水懦不如火烈的观念很难短时间内消除,因为有武力威胁为后盾的法律引起行为,行为经多次重复,变得很熟悉了就变成习惯,建立起一种行为的珊瑚礁。要破除这种根深蒂固的珊瑚礁的难度系数不可谓不大。故而,在宣布表决时,94名议员中仅有21人起立,未能达到超过半数的要求,议案被迫取消。虽然同次会议陈炯明所提《选举劝学所总董》的议案得以通过,但《停止就地正法》议案所遭受的挫折对陈炯明而言,不啻为其心心所念的以就地正法为突破口,力图以所学的民权法制知识以改善广东地方民生希望的一次打击。

二、事出有因

陈炯明成为广东咨议局议员,被选为常驻议员处理咨议局日常事务,借此平台提出改善吏治民生、兴利除弊的诸如《停止就地正法》、《禁赌筹抵修正案》、《革除衙署积弊》等议案,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偶然性。陈炯明出生于日趋没落的家庭,早年生活颇为艰辛曲折,对议员选举所要求的财产、资历、威望皆不符合,与其同具生员身份而参加竞选的,即便在海丰地方,为数也不少,陈炯明当选的希望本不大。但事情的奇妙之处在于,在州县选举之时,由于连平州谢某二人及叶某创议邀同和平、海丰、龙川于众初选当选人之中阄拈二人以之应选,意图侥幸,不意上阄为黄、陈拈得。黄为和平县丞黄云章,陈即为陈炯明。拈阄一方式虽然不是依选举章程而来,但毕竟是得到众人的首肯而采用的选举方式,故而惠州地方并未因此质疑这一结果。

如果说陈炯明成为广东咨议局议员带有一定幸运性的话,那么以53票当选为19名咨议局常驻委员之一则是陈炯明在广东法政学堂职业培训的必然结果。就咨议局的94名议员而言,接受正规法政教育培训的包括陈炯明在内的也总共只有5人,令人不免对咨议局办事职能有所怀疑。但就陈炯明个人而言,作为法政学堂最优等的毕业生,其在校期间对知识的掌握殊为踏实。时在政法学堂授课的朱执信曾屡屡提及有学生陈竞存者,品学兼优,并且热心国事。法政学堂两年的系统培训无疑加深了陈炯明对西方民主法制的认识。而这无疑是陈炯明提出《停止就地正法》议案的专业前提。

但是,陈炯明之所以在广东咨议局的第一次常年会议中提出《停止就地正法》议案,更与其曾经的生活经历相关。在就读广东法政学堂之际,陈炯明曾领衔控告时惠州知府陈兆棠(又作陈召棠)滥用就地正法之权。陈兆棠为湖南桂阳人,同光间山东巡抚陈士杰之子,以残酷而好骛霸气而得屠伯的称呼。作为惠州知府,陈兆棠之举固然有安顿地方的考虑:惠州素多盗,自九龙设租界,盗恃为逋薮,愈炽,历数守莫能制,兆棠至,则令列属乡族,各自为册,注盗主名区处,兆棠按册捕诛,积三年,至三千余人,忌者腾毁,但其手段颇有让人骇人听闻之感,尤其任清乡监督之时,因为握有就地正法之权,每遇盗警,即派兵围捕乡村,不问是非轻重,被捕者尽杀之;甚至未满年岁之童子,亦不能免。如果说对聚众闹事的盗贼就地正法为其份内的职守,其对未满年岁之童子的作为不免令人诟病,地方民众对其不满乃是必然。为民意难平的情况下,地方士绅决意控告陈兆棠。

这本是由地方士绅发起的倡议,与时在广东法政学堂求学的陈炯明本无关联。或许是出于明哲保身抑或不愿过分开罪地方官员的考量,地方士绅无人敢具名领衔,因领衔者要到广州出庭对质,而一旦官官相护或证据不实,领衔者不免有杀身之祸。地方士绅致信陈炯明希望由其领衔控告。陈炯明并非莽撞之人,对士绅所列的陈兆棠的十大罪状一一核实,最终认定陈兆棠之治惠,杀三千余人,其间实有冤抑。故而不再犹豫,具名第一控告陈兆棠滥用就地正法,陈召兆棠因而被撤职。地方士绅因之给陈炯明千元奖励,虽然时陈炯明家境困窘,但却将这笔钱用于广州惠州会馆的建设。正因之此,陈炯明的名声因此大震,人们认为陈有本领,有胆量,又廉洁。如果说陈炯明对陈召兆棠就地正法的控告更多出于对滥杀无辜的愤懑,对普通民众的同情与怜悯的话,那么在广东咨议局工作期间的法律审查委员会会长的职业性思考则使其对就地正法流弊的认识上升到人权与法治的层面了,故而在深思熟虑之后提出《停止就地正法》议案,希望在立宪的新语境中有所变革。

三、道阻且长

就地正法是一种因时、因地、因事而采用的特殊死刑制度,从其历史发展历程可知,就地正法一般用以镇压聚众抗官、谋反、叛国等重罪以及战争期间对俘虏的处置,在就地处决涉案对象之后,再上报朝廷以备案。这本是统治者为迅速稳定地方秩序、安定民心而采取的暂时性手段。但是,时至晚清,因太平天国起义的影响,为稳定统治秩序,咸丰皇帝发布谕旨指示各直省如有土匪啸聚成群,肆行抢劫,该地方官于捕获讯明后,就地正法。受太平天国影响省份众多,而无一不采用其法。仅从这个层面上而言,就地正法的使用范围、力度和时间之久都为历朝之所难见。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当起义被镇压后,地方官员无论是出于稳定地方抑或权力执掌的需要,而不愿理会中央收归就地正法权力的意愿。

就广东而言,在清朝政府要求限制就地正法权力的时候,作为开放前沿阵地的广东认为本省情况特殊,无论是为镇压宗族械斗抑或禁赌清乡,就地正法作为维持地方秩序的有效手段,取消的时机依然不成熟。而且,在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两广总督李鸿章认为已经被限制的就地正法不足以稳定时局,风行雷厉,复就地正法之例,以峻烈忍酷行之,杀戮无算,君子病焉。然群盗慑其威名,或死或逃,地方亦赖以小安。继任两广总督者陶模有当场拿获,准先行惩办,随后录供禀报之通饬。此为州县扩张权限。换而言之,就地正法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因人为因素或操作失误而引起的就地正法权限的随意性和扩大化,而这就是陈炯明力主建议取消就地正法的出发点。

陈炯明的初衷本没有错,其提出《停止就地正法》议案也来源于对生活的考察。陈炯明早期生活经验无疑使其对民众困苦与艰辛了解极为透彻。但是,陈炯明所认为的死者不可复生,一有冤抑,情何以堪的担忧虽然考虑到民众的观感,但在无形中却相对忽视了地方士绅和官员的利益。作为地方的既得利益者,在社会动乱重刑案件急剧上升之时,为维持现存秩序,地方官员宁愿采用就地正法,甚至在某些时候,也成为一般民众的要求。以上文提及陈兆棠为例。尽管陈炯明成功控告其滥用就地正法之权。但时隔不久,陈兆棠调任潮州知府。鉴于前车之鉴,其任职时,数月不问盗事,盗浸盛,城内白昼行劫,于是群吁兆棠捕盗,兆棠乃牒属县已获盗解府覆按,一日报诛三百人,郡中震怖,自是吏民争为耳目,盗发辄得。陈兆棠手段粗暴残酷,但却快速有效。低消耗、低成本加之时效性和有效性,就地正法的取消更为困难。

其实,就地正法之所以难以取消还因为地方官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根本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尽管在地方衙署中配有职业吏卒以协助。但是,地方官员普遍的司法能力依然是个值得怀疑的问题。虽然从表面上看,清朝法律制度的死刑规定相对成熟,要经历州县的第一审,府的第二审,按察使司的第三审,督抚的第四审,在确认无误后送至中央,由刑部及三法司审核后,上奏皇帝终审。但是,即便只考虑交通因素,案件审理也是以年为周期。死刑案件往往社会影响较大,如果不及时处理,被害商民只见其犯法,不见其伏诛,殊不足以平怨愤而儆效尤。故而,简单易行的就地正法无疑是其处理社会危机的首要选择。但是,从另一方面而言,就地正法作为统治者所下圣谕,循例而进行的就地正法行为也并无不妥之处。所以,陈炯明在《停止就地正法》议案中认为停止新章并非阻害治盗,不过加以明慎。大权归之君主,以符成宪的想法不免有些天真,即便在晚清统治者有权力下放无法收回的困扰,但地方官员所握有的就地正法之权乃为统治者所赋予的维持统治秩序的必然之举,是为巩固其统治服务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统治者所担心的不是先斩后奏,而是先斩后不奏。因为无论怎样,政治上的考虑永远是掌权者首先权衡的对象。对政权的稳定来说,就地正法的确为地方官员从快、从重处理事务的必要且有效的手段。

从法理层面来说,就地正法的确与人权理念相违背。然而,要从近代中国变迁的社会中寻求人权何其艰难。作为清末法制现代化核心人物的沈家本,即便如何申明法律,注重刑章,但在天津担任知府期间,为平息因拐卖孩童而引起的民愤,不得不迅速处死拐卖者。熟知《大清律例》的沈家本也清楚拐卖时没有使用迷药不能处以死刑,但情势使然却又不得不如此。晚清名张之洞在主张就地正法时也说:窃谓抚良民,则以煦媪宽平为治;惩乱民,则以刚断疾速为功。地方官果能于讼狱赋敛时存恺悌之心,不以敲扑拖累使良懦困毙于无形,则一省之中,一年之内,(所)全活者已不下数百(千)[十]人,正不在稍缓此数十强暴匪徒之死而后为慎重民命也。这可谓地方官员实施就地正法对民众生命价值的成本计算。沈家本之所以当即处死拐卖人犯也许也是基于这一层面的考虑。但对陈炯明而言,其在法政学堂的学习固然使其具备一定的现代法律知识与法制精神,但其毕竟官场阅历尚浅,对近代中国政治实际运行中的规则尚没有通透的领悟。刘述尧议员在反驳中曾说:停止就地正法,或者有一部分受其利,而一部分必受其害。因盗风甚炽,非此不足以寒盗匪之胆。虽然简单,但一语中的。故而《停止就地正法》议案在咨议局中未能得到大多数人赞同也为意料之中事了。

但无论结果怎样,陈炯明所提《停止就地正法》议案毕竟是近代以来接受新式法政教育的学子在清末宪政中一种尝试。尽管归于失败,但未尝不能从中窥视出近代中国政治现代化与法制现代化的一丝微妙的曙光。也正因为有此努力,近代中国才跳出历史的循环往复,尽管步履维艰,但却一步步地前行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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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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