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会的弃婴救助

弃婴救助是古代社会慈幼保障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学界对弃婴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社会保障或慈善事业总体研究中涵盖之,以王跃生,王卫平、黄鸿山,周秋光、曾桂林等为代表;二是专题研究集中于问题特别严重的秦汉、宋、清等历史阶段,及其宋代以降的江南等地域,成果大都以论文形式体现。本文在此基础上,主要选取弃婴问题较为严重的三个历史阶段作为典型代表,基于经济生产成本理论,进一步探讨古代弃婴问题的症结。

一、迫于生存困境的选择

弃婴问题伴随古代社会始终,尤以宋之后愈演愈烈。古代称弃婴为生子不举,本文泛指父母放弃对自己所生婴幼儿哺育的各种不良行为,包括弃、杀、溺、虐、弩、送等现象。弃婴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表现不同,但整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繁杂苛重的税役

历朝政府为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加大税役征发,形成古代税役繁杂苛重的基本特征。如秦代每年服役青壮男女达三四百万,宋代归根结底在于赋税繁重,清代虽永不加赋但实际上存在着税重民贫的严酷事实。古代王朝初建时大多也实行轻摇薄赋政策以体养生息、缓解民众生存困境,包括救助弃婴。但税役经常受政治因素干扰做弹性处理,表现为应急性和短视性,从而给生活生产和社会发展造成很大影响。为此,历朝开明官员都有勿算口钱、殆无三日体停、丁钱太重、重赋于民之类反映税役繁重并要求调整的呼声。

(二)频仍惨烈的灾祸

受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影响,我国自然灾害多发。从商汤至20世纪30年代,共发生过5200多次,平均6个月就催灾一次,被认为是个饥荒的国度。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巨大危害,民众生活常因此陷入窘境。仓储事业的兴起与发展,就与灾荒有深度关联。同时,受生产方式、土地制度、财富占有和文化差异等诸多因素影响,古代社会常有外攘夷狄、内部争战的人祸迭起,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时常激化,致使政治动荡、王朝更迭,治乱周期性循环,民众生活缺乏安全感。天灾人祸相互交织使生子之家无力养育,生子慎勿举、卖男弩女、男女或弃道路、溺之于水等弃婴现象在历史上成为常态。

(三)愚昧恶顽的民俗

民俗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是决定着人们的行为,几乎渗透于生活的所有领域。与生养子女有关的民俗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迷信观念浓厚。人主为求吉避邪、明哲保身也多弃婴,且无论男女。如秦汉时期服中生子不举、生三子者不举。

关中地区凡二月、五月产子及父母同月生者悉杀之。宋代甚至有生首子、六指皆杀等恶俗,闽浙地区非常普遍。二是利益先导性和狭隘性。当赋税面向毫无劳动能力的幼儿征收时自会加重父母的负担,父母面临生活窘境时首先要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更有甚者视子女为己之私产,任意处置,甚至有杀夺之权。故认为弃婴理所当然。三是婚嫁奢华。因婚嫁弃婴秦汉己有。宋代以后江南地区嫁女更趋奢华为减日后嫁资负担。致溺女之风日炽。直至清代中叶,溺女现象分布区域很广,社会各阶层都有存在。其四,重男轻女,计产育子。农耕生产繁重辛苦,特别是多女之家,为求生男只有采取杀婴来抑制过度生育。汉有盗不过五女之门,北魏有女子为累,亦以深矣等记载,民国有自唐宋以来颇多不美之感叹。恶俗愚顽毒害生活颇深,却代代相沿。

(四)偏狭矛盾的政策

历代王朝对弃婴的救助一直比较重视,都有鼓励与帮扶生育的政策,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矛盾,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性别不平等。一方面给予弃婴以普遍救助,另一方面又特别关顾生男之家,尤其是一产多男,给其以更加丰厚的救助,从而隐性加剧了对女婴的抛弃。战国时,生男家庭赐壶酒、一犬;生女孩家庭赐壶酒、一猪;生子三人,官雇乳母。性别不平等己见端倪,致使产男相贺,女子杀之者现象普遍发生。加之其他原因,弃女陋习代代相因。清代规定:一产三男具存者,给布十匹,米五石;若男女并产及三女,不准行。

由此观之,古代社会弃婴问题历来己久。究其原因,归根结底是古代民众生存与发展困境所致,即贫不举子。古代弃婴是对婴幼儿生命权极度蔑视的反映,严重悖逆生育观念,冲击伦理道德,触犯国家律法,尤其造成古代男女比例失衡,加剧了女性社会地位的恶化,凸显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弃婴救助的实力奉行

在农耕条件下,人地比例关系是影响古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古代在土地面积基本稳定情况下,人力多寡成为国力盛衰的标志。因而,鼓励人口增长成为历代政权的基本国策,也是生育及民生保障的政策主线,也实力奉行弃婴救助的积极政策。

(一)加强思想教化

古代关于弃婴救助的思想蕴含于儒家的民本思想之中。金耀基指出:从先秦到民国,民本思想从民为邦本到民胞物与再到三民主义发展历程中,虽历经曲折,却又兼收并蓄其他思想,成为我国政治思想的主流。它宣扬民生保障,帮扶社会弱势群体,舒缓其生活困境,追求从生存到发展的进水《周礼》将慈幼列为保息六政之首,秦汉之际己有对弃婴的舆论批判,并教化每个家庭以及整个社会不独子其子、幼有所长、蒙以养正,从而确立了弃婴救助的基调。此后,弃婴救助之声一路呐喊,宋、清之时尤为震撼,掀起历朝救助高潮。

(二)提供经济资助

一是减免税役。减免摇役主要实行于汉和南朝宋时期,目的是给生子之家长有更多的生产和照顾婴幼儿的时间,其他王朝鲜见实行;减免赋税各朝情况不一,有时免去或推迟幼儿的赋税,有时减少生子之家的公费支出,提升生活水平。二是物质救助。从管仲首起到大清中期,赏赐或贩济钱粮衣物成为历朝政府最直接和普遍的救助方式。各朝正常年份赏赐的数量主要依国家财力而定,而灾年的贩济也伴随荒政的不断成熟走向制度化和标准化。如清代贩济标准为每日每户计口授米五合,幼弱半之,如米谷不足,则依时价以银代给。综观整个古代,无论何种形式的经济资助都未形成一种长效的保障机制。

(三)建立行政保障

直接的行政干预性保障在政府政治体制中也得以发挥。其一,设置职官,建立机构,专司救助。先秦时各国都设有掌幼、掌孤行政机构,负责全国慈幼保障。南朝梁武帝在京师创设孤独园,首创具有福利性质的专业机构。隋唐时委托宗教寺院设有福田院和悲田养病坊,兼顾弃婴救助。宋时设立如慈幼局等各种名目的收养机构,制定了弃婴救助的身份确认,救助标准和年限等制度。清以照京师例推而行之、由京师达郡县,育婴堂乃便天下,圈其功能和组织管理也更加完善和健全。其二,政绩考核。战国时己将慈幼保障列入官员的政绩考核。至清时更为制度化,中央政府派出御史到各地巡查,把弃婴堂建设情况列为官员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以督促地方官员的工作成效,收到明显效果。

(四)强化律法规制

面对弃婴严重且禁而不止的现象,古代各朝大都制定了弃婴惩戒律法,申严生子弃杀之禁,发挥了强大的震慑与惩戒作用。秦代规定擅杀子,鲸为城旦春,或当弃市。后代承继,尤以宋代律法建设成就巨大:其一,严法制裁。北宋规定,故杀子孙徒二年,并多次重申;南宋规定,杀子之家,父母、邻保与收生之人皆处以徒刑。其二,颁布养子之法,确立收养人的资格、义务及被收养者的权力。其三,颁布胎养助产法进行预防性救助,通过减轻父母的负担以保护婴儿,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从汉代开始的胎养助产法更为完备。到青代,秦法理念得以贯彻。

(五)倡导民间救助

在政府的倡导下,不少士绅官员、地方豪户、家族团体、宗教组织、商业公会实力奉行,加入到救助弃婴的社会活动中。官方人士如东汉贾彪、郑浑,三国骆统,宋朝苏轼、周孔教、赵汝愚,清代方观乘、石琳等,利用其政治影响,积极筹建弃婴机构。在实施直接收养的同时,又对生子之家给予物质帮助。这对民间弃婴风气有了一定的遏制,不断出现的郑父贾母式感激故事即是有力的明证。民间力量在大清时得以迅速发展,民办育婴堂仅次于官办养济院,在民间慈善团体中位居第一;经济富裕的江南地区弃婴救助的慈善事业非常兴盛。民间救助除了直接的物质帮扶,还发挥了道德示范作用。

古代弃婴救助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民间力量协从的模式,经济资助与其他形式资助相结合,预防和补救相统一,上古以来宣教的慈幼思想得以积极贯彻并实力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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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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