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国时期的山东婚姻习俗

[ 论文 关键词]民国时期 山东婚姻习俗 观念变迁

(论文摘要]通过对民国时期山东婚俗的考察,可以看出妇女自由平等的思想也开始慢慢觉悟。要求摆脱传统婚姻陋俗.主张婚姻自主,是妇女婚姻生活发生转变的关键。

山东人守礼重节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特别是儒家所宣扬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礼教观念在妇女的婚姻生活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在婚姻观念上,妇女们严格地遵循着“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好马不配二鞍,好女不更二夫”的婚姻观念,所以即使自己的丈夫死去,甚至早年去世,也大都以守节而终。在民国以前,山东妇女的节烈之风盛行,寡妇守节、殉节的事件不胜枚举,而寡妇改嫁则是被世人瞧不起的事情。但自民国开通风气以后,婚姻自由得到社会上开明人士的大力提倡,妇女的贞节观念渐渐淡化。城市中出现了自由结婚、离婚自由的新气象,各县也开始有了改嫁的现象,但仍为数不多。 寡妇改嫁的形式各地也有所不同,有的寡妇改嫁他乡,有的寡妇就地招夫人赘,还有的寡妇嫁给其丈夫的兄弟,称之为“寡妇转房”。近代山东的寡妇改嫁以前者形式居多,后两者在一些地方也存在。青岛水灵山岛一带,因该岛“孤悬海中,男多女少,娶妻不易,故兄亡可以嫁叔,弟亡可以嫁兄,大有康藏风可云。”[3j

寡妇改嫁时的婚礼仪式也极为简单,不仅娘家和原来的夫家不重视,且改嫁的夫家也多草草了事,迎娶极为简单,与女子初嫁时的婚礼场面相差甚远。在山东各地,民间大都有“大娶”和“小娶”的风俗。“大娶”即指富裕人家举办的婚礼,其婚礼仪式办得格外隆重热闹;而“小娶”则多指贫寒人家的婚礼,其仪式极万简单。如曲阜一带的婚姻风俗中就有“贫者不亲迎,岳家送妇至门,俗呼小娶。一切礼节俱从简略矣。”[4j(P37.ycj俗)而寡妇改嫁时,娘家不再陪送嫁妆,男方家里多采用“小娶”仪式将女方娶进家门,婚礼仪式极为简单、冷清,甚至不用鼓乐和花轿,也没有凤冠霞被,而且多在夜间举行仪式。此外对于妇女改嫁多以“再醛”称之:“再醛,在青岛风俗中并不十分重视,惟改嫁之时,不能鼓乐前导,乘舆出发仅由迎娶者率驴车一辆或驴马一头,于寅夜陪往夫家而已。”‘3]夏津县寡妇改嫁时“仪式极简,无鼓吹,不亲迎,以车不以轿,故俗称 ‘拉后婚’。此种婚姻,邑颇不少”,但大多数是嫁给中年以上丧妻者f51(}} }#L志#L俗’。不管是“小娶”,还是“拉后婚”,这都说明到了近代寡妇改嫁已成为一种社会风气,伴随着新式婚姻观念的传播,人们已渐渐开始接受妇女可以再嫁的观念。在青岛一带流传的民间歌谣“吃汉子”就反映了寡妇改嫁的风气已经在民众心中存在:“吃汉子,着汉子,死了汉子,嫁汉子。”‘3]这首民谣反映出一是传统的婚姻观念依然存在,如女子出嫁后生活完全依赖其丈夫,即“吃汉子,着汉子”;而后两句“死了汉子,嫁汉子”则反映了当地民众头脑中已有了改嫁的意识。但由于人们头脑中的“从一而终”、“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等旧观念、旧礼教的束缚,寡妇改嫁相对于男子续娶现象仍是少之又少,且在各地风俗中,男子续娶仍较为重视,其婚礼仪式与初婚无大差异,更为特殊的是,男子续娶的妻子多是未婚的女子。由此可见,寡妇改嫁仍受到世人的种种歧视和社会的不公正待遇,传统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男女有别的思想依旧在禁锢着人们的头脑。

民国年间山东离婚案件也时有发生,各地离婚习俗也多有不同。据民国初年政府对民间风俗习惯的调查记录得知,山东省像聊城、临沂、即墨等县,已出现妇女离婚改嫁的现象。

临沂县有“翁父为子女协议离婚”的习惯。“乡民于婚娶之后,往往有贫不聊生者,即远赴关东以谋生活,置其妻室于不顾,其常寄家信者,妻室尚能株守。若历久不归,又不寄信,是已存亡莫卜,经女之父母与其翁姑协商,具呈到县请示批准后,即令其女改酞。”[6X下,P822’即墨县“翁姑为子媳离婚”的习惯与临沂县的离婚习惯相类似。“贫寒之家娶妻后远出谋生,有至数年不归,并无音信到家者,其妻因糊口无资,得察商翁姑另行改嫁,如得同意,即由翁姑主婚,收取相当之身价,通常亦谓之离婚。‑ [6KF . P8

2

3)民国初年颁布的民律亲属篇草案中规定:“夫妇一方生死不明超过三年以上”,都可提起离婚的诉讼。但当时的乡村人民不懂得 法律 ,因而离婚多采用自行协议离婚的方式,有的是女方迫于家境贫寒、为生计而主动提出的,有的是由女子的公婆提出的,都未经过任何法律程序。聊城县在男女双方离婚时有“必盖指印”的习惯,具体的情况是:“已成婚者之离婚,必盖指印于离婚契约上,为证其余。未成婚前解除婚姻预约者,第双方退还婚书而已。‑ [6X下,P817’以德手印的方式双方达成协议,是民间老百姓普遍认可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字方式。这种方式反映了人们朴素的法律观念。同时,从这则材料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自民国以来,人们的婚姻观念在渐渐发生变化,男女结婚、离婚的自由度也在逐渐加大,不仅婚后可以离婚,而且结婚之前也可以解除婚约,足见婚姻的自由程度在民间渐渐扩大,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在慢慢转变。 寡妇改嫁和离婚这两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妇女自由解放的程度。但是不能完全肯定它的积极意义而忽略它的消极影响,我们应视具体情况而看,即改嫁、离婚与否应按妇女自身的意愿。比如对寡妇再嫁问题,完全以寡妇个人为准。如果她与已故丈夫情深义重,或因孩子、年龄、公婆等因素而不愿再嫁,守节也不是不可以的;如果与已故丈夫感情不合或淡薄,或者因年纪尚轻、无子女及生活等困难而再嫁,也无可厚非。离婚案件也理应与此类似,即我们提倡结婚、离婚皆应自由、自主。所以我们不能以妇女改了嫁、离了婚就认为是社会进步、妇女自由了;而应看在这一过程中妇女是否处于主动地位,即妇女是否具有婚姻的自主权利了。只有妇女自己掌握了婚姻的自主权利,能够主宰自己的婚姻了,才能说妇女较以往进步了,自由了。

“最可叹,风俗差,小小孩童就成家,新郎不过八九岁,娶妇倒有十七八。丈夫小,媳妇大,研桑身体真可怕,夫倡妇随全不懂,怎能宜室又宜家。在婆家,劳碌煞,苦笑无常要哄他,心中有苦说不出,难免心猿合意马。还指望,他长大,苦尽甘来渡年华,谁知男大女已老,忘掉当年是结发。耳又聋,眼又花,满脸皱纹掉了牙,返老还童无方法,活活变成母夜叉。不是打,就是骂,终日吵闹乱如麻,不是冤家不聚头,这才应了那句话。夫合妇,年纪差,况且祸根早种下,坏人引诱有外遇,丑声百出最可怕。更有那,手段辣,本夫常被奸夫杀,家败人亡无下场,方知早婚害处大。劝同胞,觉悟吧!男大当婚女当嫁,第一年龄要相当,恩爱团圆幸福大。

这首“早婚之害”的歌谣栩栩如生地为我们展现了早婚给男女双方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带来的悲惨和不幸;也反映了此时的人们已开始觉醒,反对早婚,反对婚姻中男女岁数相差过大,提倡男女婚龄相当,可见当时社会风气已渐渐开化,早婚习俗在近代新的婚姻又见念的冲击下,将慢慢退出 历史 舞台。而新的婚姻法令的制定和执行,为男女婚姻自由和提倡晚婚提供了便利。如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中规定: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定订婚约;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不得结婚;未成年人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婚姻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如有违反规定,“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当事人已达该条所定年龄或已怀胎者不得请求撤销。”山东省政府遵照中央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也采取相应措施,命令全省各县市政府“布告民众不得早婚”。济南市政府“奉令后,布告民众一体遵照”nA01934年9月,国民党山东省党部报送办理改善婚丧}L仪等民间习俗情形致中央民运会公函中,济阳县和金乡县都提出了改革婚丧习俗的要求和规约。其中,济阳县在订婚结婚年龄上要求严格按照民法所规定的年龄,绝对禁止早婚。可见,政府在革除早婚之弊方面也下了大力气。 除了上述婚姻风俗之外,山东婚俗中还有续娶、赘夫、一夫多妻(纳妾)等多种婚姻风俗,但因资料零散而不充足,故在本文不做论述。

伴随着生产力的大 发展 和社会的变革,纵观民国时期山东各地的婚俗情况,新的婚姻观念在人们的生活中逐步得到确立,妇女自身的思想也慢慢开始觉悟。要求摆脱传统的婚姻陋俗,主张婚姻自主,是妇女婚姻生活发生转变的关键。而民国政府在婚姻上的改革及其制定的相关法令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婚姻陋俗的革除。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24

标签:论文   文化论文   传统文化   山东   翁姑   婚姻   寡妇   汉子   习俗   风俗   仪式   妇女   观念   民国时期   自由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08-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bs178.com 闽ICP备11008920号-3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844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