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文化艺术赞助政策及实践

法国的文化艺术赞助政策及实践

http://wWW.LWlm.Com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指明了前进方向,提出了奋斗目标。文化作为国家软实力,是民族文明程度的体现,也是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国激烈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不仅仅是建设一批公共文化设施以惠民,也不仅仅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以提升GDP占比,更重要的是要在文化创意和内容创新上形成独特的优势,在软件建设如政策激励、制度保障、人才培育和环境优化等方面推出符合中国特点而又与国际接轨的举措,如此才能以蕴涵着先进文化价值观的作品和产品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走出国门,与文化大国和强国比拼实力和影响力,凸显中国文化的应有地位;这就要求我们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认真学习和借鉴国外在文化建设和发展方面行之有效的思路、政策和实践经验,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文化艺术的繁荣兴盛。

2009年底,应法国世界文化之家邀请,笔者赴巴黎及格勒诺布尔参加“世界潮流”培训项目。该项目由法国文化部和外交部出资,每年邀集世界各国尤其是泛法语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官员、文化艺术工作者和研究者到法国进行为期三周的专题研讨、交流和实地考察活动。此项目已实施多年,每年都有一个中心主题,并按政策研究、文化艺术管理及文化艺术各门类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档案、文化遗产、文学、戏剧、音乐、舞蹈、电影、电视、出版、信息等分组活动。本人所在小组以文化政策及管理为主题,由设在格勒诺布尔市的文化政策研究所负责安排相关的专题研讨、交流和实地考察活动。

在交流考察中,笔者对法国的文化艺术赞助政策及其实施情况进行了梳理,感觉对于我们国内如何从政府、企业和民间各层面加强对文化艺术事业的扶助颇有启迪和借鉴作用,故以此作为关于欧洲文化建设的观察与思考的首篇。

在法国,国家是文化事业的唯一财政支持者。政府通过三种方式,代表纳税人对文化艺术事业进行资助:一是提供经费;二是提供服务或产品,三是提供无报酬服务。同时,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赞助文化艺术事业,对于提供资助的企业和个人,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法国现行的文化赞助政策在欧洲邻国中被认为是十分优惠的。除每年向国立文化事业机构如博物馆、图书馆等拨款维持运营及采购艺术品、图书等以外,法国政府还鼓励文化机构广开渠道,自寻资金,充实馆藏,同时以优惠的税收政策和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和个人赞助文化事业。

一、文化赞助政策的制定和完善

一百多年来,法国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主要靠政府负责推动。政府主导文化事业固然有积极的一面,但在某种意义上也制约了民间文化赞助体制的发展。法兰西第五共和国首任文化部长马尔罗于上世纪60年代初创建了一个有政府背景但独立于政府的文化赞助机构,即法兰西基金会。该基金会的成立,标志着法国将通过减免税收鼓励文化赞助的机制引入到国家文化事业的发展中。法国现代文化赞助事业从此开始起步。

1、对各收入阶层的文化赞助人加大减税额度。

个人对文化艺术捐款(物)赞助,可享受减免个人当年所得税额度的66% (某些特殊领域的捐赠减免税比例可达75%),而此前的法律规定为50%。个人赞助所获减税的最高额度不超过当年纯收入的20% (比原规

2、加倍减免赞助企业的税负。

根据《文化赞助法》修正案,企业赞助公共文化艺术后,其当年上缴的税收可免去其赞助金额的60%(较修改前的33.33%高出近一倍),减免的最高额度不超过总营业额的0.5%,超出部分可顺延至此后五年继续享受减税。这一条对于中小企业赞助文化事业尤为有利。例如,某企业出资10万欧元赞助文化事业,其当年应缴税金中可获得减免6万欧元。此外,《文化赞助法》修订前,企业只有用于出资购买国宝级艺术品金额的90%可被列入减税范围。修正案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艺术品投资,其范围扩展至所有流失或进入法国50年以上的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艺术品。以企业赞助资金所购得的艺术品,须陈列在博物馆特设专门展区等苛刻条件,在修正案中变得更为灵活了。

3、放宽规定减轻赋税鼓励基金会发展。

原先的《文化赞助法》对公益性基金会的定义过于严格,修正案在基金会活动和基金的最低限额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显得更为宽松,有利于公益性基金会的发展。在税收方面,基金会收入的免税额度由原来的1.5万欧元提高至5万欧元。

4、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和相应的监控程序。

《文化赞助法》修正案新建立的信息交流机制,使各种类型的民间组织,包括基金会、协会等,在财务上能够充分享受《文化赞助法》所规定的优惠条款。修正案还规定了设立审计法院对拨款进行监督的机制。

萨科齐当选法国总统后,提出要更彻底地修改现行赞助机制,加大社会赞助文化的力度。2008年4月2日,时任法国文化部长阿尔芭内尔在部长会议上提出“重振法国艺术市场计划”。计划中最令人期待的是对购买艺术品的鼓励政策:凡为购买艺术品而贷款者,银行向其提供零利息贷款。银行因此间接赞助了艺术,其损失则从相关税收政策中得到补偿。此外,企业购买艺术品如果用于公共利益,其享受的免税最高额度由2003年《文化赞助法》修正案规定的企业营业额的0.5%提升至2%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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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赞助形式

法国社会赞助文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基金会、广告性质的赞助和个人或企业用于公共利益的捐赠。

1、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创建的基金会:以其自身基金、所获捐款和其它收入来维持其独立性和日常运作。

2、企业基金会:相对于第http://wWW.LWlm.Com一种基金会,企业基金会的期限和法律权限都更加有限。企业基金会无权接受捐赠,也不得向公众募捐。但自2003年起,法律允许其接受企业内部员工的捐赠。企业基金会约占基金会总数的15%。

3、附属基金会:法国拥有附属基金会的大型基金会组织有十几家,包括法兰西基金会、法兰西学院、文化遗产基金会等等,仅法兰西基金会旗下就有多达600余家附属基金会,占法国所有基金会总数的40%。这种形式有利于协调基金会的管理费用。

税收制度的改革是推动基金会发展的一大因素,而文化的发展、贫富差距的明显存在,促使更多的人投入到慈善和社会公益行动中,这才是基金会得以发展的关键。

广告性质的赞助(parrainage)是指企业对一项商业行为的赞助,可以是出借物品、投资电影、电视节目或者演出,因为赞助对象的商业经营性质,在税收上,赞助产生的费用与广告费用同等对待。

企业或个人用于公共利益捐赠财物(mécénat),其动机出于公共利益,因此享受的税收优惠远高于前者。

三、文化赞助所涉领域

法国对文化事业的赞助涵盖文化遗产、当代艺术、音乐、演出和电影等领域,政府出台了相应政策,对上述不同文化领域的赞助人和赞助企业都有配套鼓励措施。

法国一向以拥有众多文化遗产而骄傲,也以注重保护文化遗产而闻名。在对于文化遗产领域的赞助政策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将企业因投资帮助国家或公共机构购买在法国或海外的珍贵艺术品而享受的免税幅度提高到90%。这一政策极具吸引力,实行数月内,便三次得以适用。第二条优惠政策针对的是为本单位购置国宝级珍品(在法国领土内)的企业,可获得40%免税。为推动当代艺术品市场发展,《文化赞助法》修正案允许企业购买在世艺术家的原作而享受一定比例的减税(减税总金额不超过营业额0.5%),此前所购艺术品必须向公众展示的规定也修订为向客户和员工展示即可,且展示时限缩短至五年。音乐领域的相关鼓励政策包括:企业购买乐器用于出借给音乐家演奏,即可获得减免税。此外,任何公共或私人组织对公众的艺术表演(包括艺术节、音乐会、戏剧表演等等),均可享受60%的企业赞助减免税额度。

四、文化赞助的效应观察

那么,从实践层面上,对于文化艺术机构和活动及人士的赞助的实际效果如何呢?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到罗阿大区的几个接受赞助的国有和民间文化机构、艺术团体、培训教育基地和创意园区等进行了考察。我们先后考察了地区内不同市镇的文化中心、美术馆、图书馆、杂技演员培训中心、社区青年活动基地,参观了在建的里昂人类与科学博物馆,在里昂歌剧院观摩了里昂舞蹈双年展并参与研讨。在里昂的常春藤剧团,我们一行参观了剧团的小剧场,并与剧团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进行了交流。我们了解到,诸如常春藤剧团这样的非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在法国比比皆是,他们的创作和演出活动大都获得了国家、大区、省、市镇各级政府机构的财政资助和基金会、企业和个人的赞助,且可以同时申请和享受。常春藤剧团曾于2008年到访过中国,在与剧团负责人交谈时,他对即将在上海开幕的世博会充满期待,希望笔者帮助联系到上海演出,其费用由当地政府和法国外交部和文化部予以赞助。经过努力,在2010年世博会举办期间,常春藤剧团协中法联合创作演出的戏剧《丑角中国行》到北京、上海、武汉、广州巡演获得成功。法国文化赞助的力度可见一斑。 作为法国艺术赞助一大成功案例,这一事件为人们津津乐道,但这一案例的出现绝非偶然,也不会成为偶然。普桑画作一案证实了2003年《文化赞助法》修正案体现的文化赞助政策的积极效应。参与收购这幅国宝级油画捐款的赞助者们都能获得纳税优惠,这是此次筹款成功不可或缺的前提。然而,财务上的实惠并非赞助者的唯一目的或者动机,荣誉感应该是令赞助者们慷慨解囊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参与此次活动而获得的社会效益,是金钱所难以衡量的。

不过,即便《文化赞助法》修http://wWW.LWlm.Com正案体现的赞助政策具有很多此前没有的优惠政策,但并非所有的企业和个人都予以认同。

企业对于赞助文化有几方面的忧虑:一是担心风险很大,二是不了解赞助对象的外在和内在形象,三是不了解或者说是对于资助这个“工具”有所恐惧,四是担心其对于文化艺术领域的投资会带有国家的标记……

企业赞助文化的动机,也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出于企业的交往和形象,既是出于商业交往,也是出于内在的交往,即与文化的融合;其次是表明在经济或政治社会中的地位;当然还包括提升企业声誉和社会知名度;巩固企业在所在地的地位和影响,等等。

从接受国家和社会资助的受惠机构、团体和个人的角度来看,也有以下几方面的担心:一是担心需要相应的回报;二是担心在艺术选择方面受到干涉;三是担心私人资金的介入;四是不了解赞助企业的安排和需要。 在我们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伟大进程中,我们同样需要基于尊重文化进而为文化事业添砖加瓦的自觉和热情。改革开放三十多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行政体制的改革,完全由国家预算中出资发展文化事业是不现实的。以行政手段指令企事业单位出资办文化,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文化发展规律。而一味追求从公益性文化项目中获得经济利益,则会使文化产品的导向出现偏差,从而失去公益性质。借鉴法国的《文化赞助法》,由国家制定一整套合理可行的文化赞助法律法规,引导全社会出资出力支持文化艺术事业,同时考虑到赞助者的利益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既可使文化赞助事业保持恒久健康发展,也是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走向繁荣兴盛的长远大计,应该尽快地列入我们的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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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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