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一个值得深挖的电力“富矿”-综合新能源论文(1)

--读《电力最前沿一美国电业见闻录》 我曾多次去美国访问能源和电力,但都因时间短促,只能浮光掠影,了解得不深不透。如果我们是走马观花,那么《电力最前沿》的作者做到了下马深入调查,而且他把访问中的见闻都一一记录下来,加上他自己的体会,写成了一本具有很高参考价值的书。

读了《电力最前沿》(以下简称《前沿》)我想把我作的笔记写下来,与作者探讨和交流,与读者交换看法。

一、垄断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监管 《前沿》说:美国的监管也是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与完善之后,才将电力监管的职责同其他能源(不含核能)的监管职责合并给能源监管委员会的。美国的政府管理中引入公共管理,有利于转换政府管理模式和树立新的管理理念,实现顾客至上和市场化取向,强调管理方法技能,从而实现政治和管理的分离,这种超政治性体现了现代政府公共管理的艺术性。

电力监管似乎还应该包含宏观层面上的监管,即供需平衡问题的宏观监管。凡是电力发生问题的,大体是在宏观上的监管出现失误所引起。

经济学理论界常常存在一种关于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争议,而现代化的电力监管也需要处理好“电力膨胀”和“电力紧缩”问题。 美国是最早在电力工业中实行政企分开,私有化垄断经营的国家,因此也是最早对电力实施管制的国家。

早在20世纪初,即1916年美国33个州建立了政府管制机构,监督管辖区内的公共电力企业,发放经营特许权,管制电力企业的价格、融资、服务、财务等。到20世纪末,美国政府开始奉行“供给学派”的主张,提倡放松管制和自由竞争,1996年4月美国发布了888法案,拉开了电力管制制度改革的序幕。

所以美国是电力管制经验最丰富的国家,我们正需要学习管制的经验,需要弄清政府与市场,垄断与管制的关系。

二、首先是法律,其次才是监管机构 《前沿》说;说到美国的电力监管,很多法官指出,美国首先是法律对电力进行监管,然后才是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实施的具体监管行为,这与国内很多人在介绍美国政府对电力如何进行监管的时候,首先介绍美国能源管制委员会是多么地截然不同。美国官员和法官认为,对电力进行监管的最重要的手段是法律,其次才是监督机构。

没有立法,机构就是摆设的花瓶,即使是勉强监管,也会遇到诸多尴尬。因为监管机构总有下班的时候,而法律的监管是一天二十四小时一年三百六十五天时时刻刻的监管。

这段话对我的触动很大,电力工业政企分开之后,要成立监管机构,这一点思想上比较明确,所研究的问题往往是监管机构设在那里?领导由谁任命?对于首先是法律对电力进行监管,然后才是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实施具体监管行为。只有监管法律,没有监管机构是不行的;只有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没有法律监管更是不行;这就是要先立法后改革。

三、反垄断的争论还需要深入,要重新审视垄断理论了 《前沿》说:垄断其实是不完全竞争市场的统称。它包括独家垄断、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三种类型。

在可竞争的市场环境里,独家垄断的概率似乎为零,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是企业通过长期竞争而自然形成的,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积极作用,这反而有可能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不少人认为,今后反垄断应遵循一条根本原则,即禁止滥用垄断行为,而不禁止垄断状态本身。

在美国,反垄断一般是反价格联盟,而对一体化的垄断公司相对宽松得多。这是因为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某些行业垄断正在成为一种客观存在。

此外,对于垄断的争论还需要深入。如果要对垄断问题有新的认识的话,就应当避免制定过于简单的法规,你必须了解一个行业的具体情况,以得知过去发生了什么,将来可能发生什么?经济学理论也不是恒定不变的。

看来我们对于电力反垄断的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中国电力工业早已不是独家垄断了,厂網分开之后,在发电领域形成的也仅仅是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电力工业的市场化改革要坚决进行下去,但是怎么反垄断?怎么引入竞争机制?还值得深入研究。

四、电力处于探索阶段,需要不断地完善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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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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