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铁路货物运输迟延问题及其法律救济

一、铁路货物运输迟延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铁路货物运输迟延主要指的是履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时,承运人可以进行履行,但是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而发生的债务的现象,其中运输迟延属于承运人违约的一种常见的因素,要构成承运人的运输迟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具备有效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如果货物运输合同已经成立了但是未生效,或者是运输合同还没有成立,这种情况下就不会有运输延迟的问题,因此,有效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构成承运人运输迟延的基础。

(二)承运人必须能够履行债务

在一般的情况下,违约的形态主要包含旅行延迟和不能履行着两种情况,一旦承运人不能履行合同,如果在始发或者事后发生不能,都不是运输不能的范畴,也不属于运输延迟问题,这种情况就需要按照债务不能履行对待。

(三)债务履行期限己过而承运人未履行

承运人必须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把货物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运到目的站,履行期限对托运人以及对收货人都十分的重要,因此,依据期运至对托运人以及收货人来讲,合同目的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主演指的是签订合同并生效之后,当事人并没按照合同规定的职责履行相应的义务,发生只有当事人负有过错此类情形,才可以追究其责任。此类原则经营归责时,必须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重点判断,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错误。如果其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而发生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时没有按规定进行,并且其行为直接导致结果的发生的这种情况,也不能让其赔偿损失。

(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归责主要指的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违约而双方均无举证的情况下,直接判定双方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不用对主观是否有过错自己举证进行考虑。其主要适用于非常困难的案件,比如在工业污染的案件中就可采用此原则。

(三)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得本质就是过错归责原则。主要指的是在进行案件发生后,一旦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种推定主要实用在非违约方在举证很困难的时候,这种举证上的表面不平衡使得举证责任在实质上完成平衡性。

三、对铁路货运迟延法律进行完善的必要性

在进行铁路运输的过程中,铁路运输合同的甲方和乙方,通常是不平等的,比较强势的一方就是运输方,而托运人就处于下风,因此,要加强对托运人利益的保障。在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托运人对合同的条款很难进行真实、真正的了解,这就需要加强对弱势方的保护,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章程对双方的利益进行均衡,进而增加铁路运输中的社会职责。四、对铁路货物运输迟延法律完善建议在本文以上的讨论中我们可以发现,在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承运人主要承担举证的职责,在此情形下,只是保护了托运人的利益。存在的这种不平等,成就了现在实质上的平等。因此,需要综合的引进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如下:

(一)确定适用的范围

依据过错推定的原则,承运人如果能够对无过错不需赔偿进行举证证明,那么在运输中,出现承运人责任发生的货物损伤,而其可以对货物进行了非常好的保护措施加以证明,承运人就可不承担此责任。

(二)对损害赔偿范围进行确定

笔者认为在损害赔偿使用范围上应该根据补偿性为基准,主要包括全部损害以及限制损害的赔偿责任。其中全部损害赔偿的责任主要指的是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出现违约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经营赔偿,只针对合理的损失,实际损失了多少就需要赔偿多少,如果不合理不需要给予损失赔偿。

五、结语

总而言之,文章首先对铁路货物运送延迟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进行了剖析,其次提出了失约责任的归责准则,最后对为健全铁路货运延迟的法规救济,探究了对铁道运输延迟法律进行完善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健全铁路货物运输延迟法律救济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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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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