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党纪严于国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

摘 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治党新思维,鲜明地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在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根本问题上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文章从党规党纪严于国法是从严治党新常态的要求、是体现党的先进性的要求、是保持党的纯洁性的要求、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等六个方面阐述了党规党纪严于国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要求。

关键词:党规党纪;严于国法;从严治党;新常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1]这鲜明地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在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根本问题上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党规党纪严于国法”的论断,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要求。

一、党规党纪严于国法是从严治党新常态的要求

二、党规党纪严于国法是体现党的先进性的要求

党规党纪严于国法,必须成为新常态下党员干部的一个新共识,这是由党的先进性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4]既然党章规定了我们党是两个先锋队组织,理所当然地要用更严的标准和纪律来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才能真正体现和永葆先进性。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要求入党的人首先要认真学习党规党纪,了解党员的义务和党的纪律,只有愿意接受更加严格的纪律约束的人,才有可能加入党组织。入了党,就意味着要多尽一份义务和责任,就得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接受比普通群众更严格的纪律约束。从严治党关键在从严执纪,再好的制度不执行、形同虚设,就一定会形成“破窗效应”。党规党纪执行不严、不紧,党就会降格为一般社会团体,党员就成了普通公民。如果执政党连自己的纪律都守不住、执行不下去,党员干部违法违纪,先进性就无从谈起,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就是一句空话。“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而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3]“树德莫如滋,除害莫如尽。”只有党规党纪严于国法,以更严格的标准要求和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才能永葆党的两个先锋队性质,党的先进性才能体现得出来。因此,党规党纪严于国法是体现党的先进性的要求。

三、党规党纪严于国法是保持党的纯洁性的要求

革命导师列宁曾指出:“我们的任务是要维护我们党的坚定性、彻底性和纯洁性。我们应当努力把党员的称号和作用提高、提高、再提高。”[5]173毛泽东同志也明确指出:“我们要建设的是一个有纪律的、思想上纯洁的、组织上纯洁的党。”[6]从领袖们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党的纯洁性,体现在党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各个方面。习近平同志在《扎实做好保持党的纯洁性各项工作》的讲话中强调指出:“如果我们的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思想不纯洁,理想信念不可能坚定,是非认识必然模糊,政治立场很容易动摇。”[7]《中国纪检监察》刊文指出,落马官员在陈述自己的堕落原因时,“信仰”“纪律”“底线”等词汇的出现率达到95%以上。这反映了一些党员干部首先失去了思想上的纯洁意识,行动上就很难守住党规党纪的底线。我党已经有60多年的时间在和平环境下建设和发展,一些党员干部放松了政治斗争这股思想弦,再加上全球化条件下西方社会思潮的影响,他们的思想素质出现下滑,政治敏锐性缺失,甚至为了追求所谓的大富大贵而道德败坏、奢靡成性难以自拔,置党规党纪于不顾,最后在腐败之路上越走越远。如何保持党员干部的纯洁性,最重要的就是必须强化党规党纪,用严格的党规党纪约束党员干部,净化党员干部的思想。让每一个党员干部都树立“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政意识,使党员干部能够清正廉洁地干好本职工作。党员干部要从言行举止开始,从点滴小事做起,清正廉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才能经受住形形色色的考验,成为党性纯正的党员干部。 四、党规党纪严于国法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要求

基层党组织是我们党的执政根基,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直接地决定着人民群众对党的认识,影响着党的执政地位。从基层党组织的层面强调党规党纪严于国法,就是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基层,把每一个基层党组织都建设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应该看到,在一段时期以来,在一些基层党组织中,确实存在权力任性、权力寻租现象,党的组织纪律涣散,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党员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吃拿卡要,弄虚作假。造成了党组织在群众中失去了威信,甚至与群众离心离德。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下,强调党规党纪严于国法,就是在要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基层,从基层党组织的每一个细胞入手,在思想教育、干部管理、组织建设、制度执行上都切实严起来,使基层党的组织生活正常化,让党员干部时时受到组织纪律的约束,切实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只有高标准、严要求地加强党的基层党组织纪律建设,才能真正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作用,党在基层的战斗堡垒作用才能发挥出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才有领头雁。因此,党规党纪严于国法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要求。

五、党规党纪严于国法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要求

党规党纪严于国法,这是由党的执政使命决定的。我们党肩负着领导全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责任重大。强调党规党纪严于国法,不是说要把党规党纪凌驾于国法之上,而是要让每一位党员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铭记自己肩上的责任和使命,在全社会成员中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因此,强调党规党纪严于国法,就是要实现党在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比普通群众更高更多甚至更为严苛的要求,让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和感受到中国共产党和她的党员干部除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更没有特权。任何企图拥有特权的党员干部,都是中国共产党不允许的。当前在我们党内,确实存在一些党员干部利用人民给予的公权谋取私利,甚至企图建立自己的特权,做官当老爷,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消极腐败,与人民群众争夺利益。这些已经严重影响了党的形象,使党的公信力在群众中降低。如果对这些行为不加以及时和严肃地整治,必将进一步动摇我党的执政地位。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前苏联共产党的前车之鉴。强调党规党纪严于国法,就是要把党要管党落到实处,对于胆敢作奸犯科者,要严惩不贷,决不手软。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起党纪国法的绝对权威,才能成为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铁规铁矩。通过不断强化党规党纪,使之在全体党员干部中警钟长鸣,时刻牢记两个先锋队的身份,不断强化宗旨意识、党纪意识。只有在党内真正执行了党规党纪严于国法的基本要求,才能进一步提升党的公信力,夯实群众基础,增强凝聚力,从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因此,党规党纪严于国法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要求

六、党规党纪严于国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邓小平曾断言:“没有党规党纪,国法就很难保障。”[8]我国古人在治国理政时也提出了诸如:“治国者先受制于法,欲肃民风先正官风。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等思想。这些论述都是在阐述只有对治国理政者首先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国家才能治理好的道理。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靠的就是严明的党规党纪维护了党的集中统一,持续地保持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也才凝聚了强大的战斗力,取得了革命胜利。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经过60多年的执政实践,已经形成了以《党章》为核心的较为完备的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党内法规体系。实践证明,只有把党内法规建设好、执行好,执政党才能锻造出一支遵规守法的干部队伍,才能有力地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党不治,则国不治;党无纲常,则国无纲常。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只有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自觉依照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实现。因此,强调党规党纪严于国法,是党自身对党员干部提出更加严格的党内制度约束,从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推动国家治理全面法治化。同时,党规党纪为党员干部提供了重要的行为规范。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要加强党的领导。党要实现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首先要让党员干部成为学法守法的模范,这是党的纪律要求。如果我们党的每一项纪律都能够得到严格执行,就一定能够在全社会产生守法的公信效益。相反,如果党规党纪执行得不好,党员干部不能成为守规守纪的模范,我们党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就会失去群众基础,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党规党纪严于国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总之,从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关于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在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10]如何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加强党纪党规的约束力,需要我们从更高更严的层面加强党的建设,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3]171因此,以党规党纪严于国法的新要求,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的新常态。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

[3]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4.

3240237279676.shtml.

[7]习近平.扎实做好保持党的纯洁性各项工作[EB/OL].(2012-

03/16/c_111660308.htm.

[8]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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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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