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辽宁大中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探究

营改增背景下辽宁大中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探究

一、辽宁大中企业纳税筹划的现状及问题

(一)缺少实用的纳税筹划方案

理论上的纳税筹划是简单的,说它简单是因为理论上的筹划就那么几着;实践中的纳税筹划是复杂的,说它复杂是因为需要占有大量的信息,有的信息需要自己获取,有的信息需要推测,有的信息则需要假设,可谓变化莫测。不同筹划环节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如在投资环节,主要是理性选择投资时间、地点、企业组织形式等;在经营阶段主要是促使企业合理确定企业经营方式、结算方式,选择推迟纳税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成本分摊方法等;在资本运营过程中主要是注重选择更节税的运营方式。而目前可供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使用的方法(包括一些专业机构兜售的方脚大多不尽如人意,要么过于简单、常识化,要么抽象、似是而非,要么就是违法行不通。

(二)企业对纳税筹划重视不够

我国税收制度尚不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较大的风险性。这种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税收制度的风险,即纳税筹方案被税务执法机关裁定为违法的可能性。由于我国税法的诸多规定不够具体,给具体税收执行机关留下了太多的裁量权,许多政策以拥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解释为准,由于理解不同,解释就会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甚至不同的税务机关对同一纳税事项的解释存在较大的差异,使企业对纳税筹划方案把握不准,特别是相对于流转税更为复杂、更为个性化的企业所得税更是如此,导致长期以来一些企业对筹划将信将疑,不敢放手筹划。二是企业经营的风险,即纳税筹划方案看似合理实则不合理。由于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案在设计时没有通盘考虑企业整体经营活动,造成筹划方案因不能给企业带来实质的利益而无法推行。

(三)缺少纳税筹划方面的专门人才

纳税筹划属于高智力的工作,依赖财务会计、税法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是一种经验的积累。需要具备税收、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全面了解、熟悉企业整个筹资、经营、投资活动。筹划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精通税法,随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而且要非常熟悉企业业务情况及其流程,从而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做出最有利的决策。但目前大多数企业缺乏从事这类业务的专业人才,专业的代理机构也是如此。虽然辽宁省有众多的税务师事务所,但实际情况是行业之间不合理竞争,为了拉业务竞相压价,低成本带来了较差的质量和服务,许多从业人员并不具备执业资格,更谈不上专业素质,根本不能胜任纳税筹划工作,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相关经验更是缺乏。

(四)税收环境不利于纳税筹划的发展

在税收筹划开展较为成熟的国家里,一般征管方法较科学、征管手段较先进、处罚力度也较大。如日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对偷逃税行为普遍实行重罚。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不健全,征管水平低,违法处罚力度不足,存在着很大的执法随意性和有法不依的情况,使纳税人观念中始终有一种对纳税筹划的不信任。通常纳税人都比较重视与税务局的关系,出现问题后再想办法通融解决,而不是事先进行纳税筹划,久而久之,就形成了税务师事务所只是代理纳税人做一些事务性工作,很少进行纳税筹划。企业自身也没有专门的筹划人员,有问题靠找关系跟税务部门通融

二、对辽宁大中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建议

(一)纳税人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要注意不仅要在国外注册,而且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比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二)税基的筹划

企业所得的税基是指一定时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基管理就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管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第5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按要素的属性及对税基的影响采取相应的筹划措施。税基筹划的重点是缩小体现在账面上的税基内容,将一些税基内容尽量在其他企业或单位中体现。如通过外包业务使自已账面上只体现净收益等。

(三)税率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按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 ,15%和20%(除直接减免税率夕冈。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内的所得(即预提所得初适用20%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筹划无外乎是在考虑企业整体税负的基础上尽量降低所适用的税率。如接近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一般企业一旦达到其标准,税率就会由25%降到15%,规模较大且业务分成两部分的企业可以考虑拆分成两个小型微利企业等

(四)税收优惠的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等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等等。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应处处留意这些优惠政策,不失时机地用足用实税收优惠政策,同样是一种成功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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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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