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分析及防范策略

摘 要:近年来,网络以其强大的互动性吸引汇聚了无数网友,并由此造就了在重大问题上迅速形成舆论的能力,然而由于网络匿名性和把关人缺失而产生的网络媒介审判现象却妨碍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不利于网民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并严重影响了网络媒介生态环境的发展。只有通过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加强网络把关力度、紧抓网民媒介素养教育,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消除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

关键词:网络舆论媒介审判;媒介生态;媒介素养

媒介审判,最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在法庭判决前对案情作出判决,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期或胜诉、败诉等结论的现象[1]。随着互联网的高度发展,一种更为严重的媒介审判现象网络媒介审判产生了。

一、媒介审判与网络媒介审判

在我国,传统的媒介审判主要表现为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对一些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重大案件,在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前,就进行大量带有强烈感情色彩和主观舆论引导的报道,如1997年8月24日河南民警张金柱酒后驾车过失致人死亡最终被判死刑的案件,因张金柱在临刑前说记者害了他的话而备受关注,此案也成为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的经典案例。而网络媒介审判除了具备传统媒介审判的特点外,更多的是被赋予了在互联网传播环境下所衍生的新特点。

(一)网络媒介审判与媒介审判的异同

网络媒介审判与传统意义上的媒介审判有很多相同之处,都是指媒介干预、影响审判独立的越位行为。总结起来,其相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1.对案件的报道带有强烈感情色彩,以博得更多关注;2.主观臆断,只对一方当事人的观点加以陈述;3.断章取义,为了达到宣传效果,甚至刻意歪曲事实;4.发表大量指责批评性评论,言语犀利,严重影响大众对案件的感受;5.案件尚未正式审理,就给被告人定罪,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除此之外,由于传播环境的改变,网络媒介审判现象也被赋予了全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传统的媒介审判其主体是大众传播媒介,而网络媒介审判则更多强调的是全民参与性,主要指的是网民、网站或网络公关公司通过网络媒介对某些还未正式审判的社会性案件进行分析调查和评判,从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影响人们对事件真实性的认识、对当事人造成重大伤害等影响和妨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2]。

由于网络舆论具有自由性、双向性、匿名性、非理性及随意性等特质,使网民个体的舆论表达更容易发生变化甚至扭曲。一旦涉及重大司法案件时,其舆论监督更容易变异和扭曲,从而直接转化为媒介审判。

(二)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

1.网络匿名性

互联网时代,网络在社会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开放性及强大的互动性吸引汇聚了无数网友。匿名性是网络媒体有别于其它媒体的重要特征之一,可以说,网友在互联网传播环境中之所以可以毫无顾忌地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网络匿名性。匿名发言给予了网友足够的安全感,但与此同时,也使得大批浑水摸鱼者暗藏其中,他们随意发布、传播信息。更有甚者为了自身利益刻意发布虚假信息,主观非理性舆论充溢于各大网站之中,这种情况下,网络媒介审判现象也就随之产生了。

例如2010年10月16日发生的河北大学车祸案,由于肇事者一句我爸是李刚的言论而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开来,随后,正是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一系列毫无事实根据的网友爆料接踵而至,所谓的人肉搜索让肇事者父子的隐私也被一挖再挖,案发后不久,肇事者李启铭本人以及与女友的私生活照便在网上被公布出来。网友甚至还用歌曲、漫画等形式恶意丑化李刚父子的形象并在网上广泛传播。这种饱含浓重泄愤心理的行为纯粹是以取乐为目的,导致舆论不再针对该事件本身,而是转向对当事人进行赤裸裸的人身攻击。沉默的螺旋效应最终导致网络舆论发生错位和偏移,无形的舆论压力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因此,网络匿名性成为网络媒介审判现象产生的必要条件。

2.把关人缺失

传播学四大先驱之一库尔特卢因在1947年发表的《群体生活渠道》一文中首先提出了把关人的概念,他认为:信息的传播网络中分布着把关人,这些人负责对信息进行把关,过滤信息的进出流通[3]。在传统媒体中,把关人的作用处处可见,他可能是记者、编辑、主持人等特定的个人,也可能是报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介组织,他们负责信息的筛选和过滤,修改认为不适合传播的信息。

不可否认,把关过程会导致部分信息带有主观意识和个人意见,这也就是传统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之一,但是强有力的把关也充分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可以说,把关人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不可缺少。然而互联网则提供了一种没有把关人或者信息提供者就是把关人的传播环境,使得信息能够直接从信息源传递给受众。海量的信息在网络中飞速传播,却没有足够的把关人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因而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大打折扣。

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认为,由于人人都可以参与新闻的传播,不可能人人都具有职业道德,也难保证每个人都受过新闻专业的严格训练,他们所传递的信息很难说是真正的新闻还是无知之见,互联网中把关人权利的削弱使那些非理性情绪化的言论得到传播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多[4]。大量的非理性舆论所形成的强大舆论压力往往会对处于审判过程中的司法机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网络媒介审判现象。

由此看来,相较于传统的媒介审判现象,网络媒介审判现象更容易形成和发展,相应的,其产生的影响也就更加严重。

二、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负面效应

(一)妨害司法公正

在传统的媒介环境下,媒体通过议程设置引导舆论:而网络是私人表达空间与公共交流空间的集合,在观点表达与意见交换的过程中形成信息对流[5]。网络时代,对于某一事件,往往都会迅速形成网络舆论,之后传统媒体又会收到网络舆论的影响。如杭州富家子胡斌飙车一案,此案刚一发生,网络媒体就迅速传播并率先展开激烈讨论,因此使得这一案件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作为主要议题被公众高度重视,从而影响传统媒体对此案件进一步的调查和深度报道。对这一案件的网络舆论进行分析,通过其中的豪华跑车、富家公子等关键词,不难发现,媒体的义愤填膺实际上不仅仅是因为肇事行为本身,法律的制裁也已不能终结这一案件。网络媒介中的舆论直接将此案件的焦点转移到为贫富阶级之间的正面对立。仇富心理所衍生的非理性言论,必然也将严重影响到对于案件报道的客观性、妨害司法公正。

一个案件的审判,应由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网络媒介应该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坚持司法的独立,但绝不可发生滥用言论自由干预司法公正等越位行为,形成 网络媒介审判现象。

(二)妨碍网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在上文提及的河北大学车祸案中,肇事者在醉酒驾车撞人之后扬长而去,被拦阻后还说出:我爸是李刚!的言论,从道德层面来看,这种行为确实应该受到谴责,但是客观的说,这只是一件醉酒交通事故,到底该做出怎样的判决应该由司法部门作出。而网络媒介审判非但无助于案件的依法处理,只会不断产生大量的非理性言论,一方面很容易影响网民对案件的客观判断,另一方面也会误导网民认为,不管案件的犯罪程度怎样,判决的结果都会朝着民意所向的方向发展。长此以往,必然会严重妨碍网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从而严重影响整个社会法制观念的形成[5]。

(三)影响网络媒介生态环境的发展

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往往同时伴随着大量的民事侵权行为,包括肖像权、名誉权、信息传播权等。如上文提及的河北车祸案中,肇事者李启铭及其家属就遭到网民们不止一次的人肉搜索,其个人隐私都被公之于众。由此看来,网络媒介审判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其包含的虚假信息也严重的侵害了网络媒介的公信力。尽管大多数的网民本意是基于维护社会道德秩序,但其很多行为却有违道德、法律规范。上文中提到的由于网络匿名性、把关人缺失等原因,使得海量的网络信息未经筛选就在网络中飞速传播,从中产生的谣言、非理性言论使得网民对网络产生不信任感,最终影响网络媒介生态环境的发展。

三、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防范策略

一个案件的审判,应由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网络媒介应该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坚持司法的独立,绝不可发生滥用言论自由干预司法公正等越位行为,形成网络媒介审判现象。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策略以防范和消除网络媒介审判现象。

(一)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首先,政府应积极建立健全网络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网络主题的各个部分。另外网络媒介的管理机制、网络舆论传播中的法律法规也要及时完善,从而运用法律途径预防和减少网络犯罪,做到真正有法可依。

其次,政府应当有的放矢的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合理有效的引导。一方面严格控制有危害意义的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并保持信息公开透明,保障网民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政府网站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典型示范功能,积极宣传以建立民众信赖度、消除误会、将网络舆论引向正轨。

再次,政府应加大力度对扶持建设重点新闻网站,将网络舆论引导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形成一批政府管得住、网民信得过的网络媒体品牌。同时强化网络意见领袖的作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引导网民冷静思考、理性表达,形成良性的网络舆论环境。

(二)加强网络把关力度

对大多数盈利性质的网站来说,他们的主要工作就是尽可能多的增加网站的点击率以获得利益,在这样一种目的的驱使下,难免会做出譬如放任网民发言甚至聘请网络写手来吸引网民等等的行为。对于网络中的不和谐行为,网络媒体的把关人大多存在一种想管又不敢管的矛盾心理,不管怕影响网站的声誉,管了又怕影响网站的人气,因此经常出现上面紧则管得紧,上面松则放任的情况。

事实上,加大把关力度非但不会降低网站的人气和点击率,反而能使网民以一种轻松愉快的心情来相互交流,从而更有利于人气的凝聚。网络媒介的把关人应尽忠职守地做好意见领袖,积极引导正确舆论,及时删除那些明确误导网民的帖子或评论,提高信息透明度,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准确把握热点、扩大信息量、建立有自我特色的网站把关模式、监督开展良性互动等等。

(三)加强网民媒介素养教育

媒介审判现象之所以在网络媒介中泛滥,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网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品质良莠不齐。网民素质完善的速度较之网络媒体发展的速度还远远不够,这必然影响网络舆论的发展与传播。因此,为了解决网络舆论的发展问题,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必不可少。具体如何加强网民媒介素养教育,主要有以下两点:

1.将媒介素养教育纳为学校基本课程

网民媒介素养教育,是一个社会化的全过程,因此,只有通过学校教育,指导和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媒介的性质、学会利用和使用媒介获取信息,系统地普及、提高学生对媒介的知识和认识,才是进行媒介素养教育的最有效的途径。

不同阶段的学生特点不同,媒介素养教育方式也该有所不同。比如中小学学生,教育重心要以灌输为主,要让他们了解,从媒介中所接触到的现象和看法只不过是很多现象和可能的观点中的一部分而已,帮助他们学习如何用自己的感受来欣赏、理解所看到的内容。对于已经具有较强的自我判断能力的高年级学生来说,媒介素养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引导他们如何正确解读媒介内容,并懂得如何利用媒介满足自己在学习、生活中的多方面需要。理论上,每一位网民,都需要接受学校教育,所以通过学校教育体系来进行媒介素养教育,从长远来看是最基本、最重要的途径。

2.利用公共信息平台教育提升网民媒介素养

网民离开学校以后,主要的学习方式变为自学,学习场所由学校转变为一些公共信息平台,例如,网络中各式各样的虚拟学习社区等。因此,通过各种公共信息平台,向网络普及和推广媒介知识,将是提高网民媒体素养的主要途径。

首先,应该通过公共信息平台教育引导网民运用批判的眼光评估各种信息,学会从社会属性、技术力量、信息内容以及策划设计等各个方面综合考查网络站点,从而评价一个网站的权威性、可靠性。通过这种有意识的媒介素养培育,使之具备基本的判断、辨别能力,做到去伪存真。

其次,应该通过公共平台教育培养网民形成正确的网络需要观。海量信息在网络上飞速传播,让许多网民分不清网络信息的真假以及内容的好坏。许多反动网站、色情网站趁虚而入,许多网络游戏也以情色、凶杀、暴力为主色调进攻青少年这块阵地。因此,网络媒介素养应教会我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做到有取有舍,从而真正提升自身媒介素养。

参考文献:

[1] 陈绚.新闻道德与法规对媒介行为规范的思考[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

[2] 孔德钦,陈鹏.网络媒介审判的负面效果成因[J].新闻世界,2010(2).

[3]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4] 蔡骐.当网络暴力步入现实生活之后[J].信息网络安全,2007(11).

[5] 陈硕.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J].江淮论坛,2010(9).

[6]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规教程(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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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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