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农民的构成及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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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及笔者的研究态度

关于中国古代农民构成的历史,史学界一些流行观点似乎有待商榷,而更重要的是需要深入研究,笔者感到的问题有:

(1)农民只是指或主要是指佃农吗?人们只要说到封建时代的农民,便会意识到佃农,因为人们认为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地主和农民,与地主处于对立面的农民当然是佃农了,然而佃农真能代表整个农民,可以不顾及与佃农并存的自耕农吗?事情正是这样,一些研究者忽视了自耕农的大量存在,农民结构就难于认清了。

(2)与第一个问题相联系,自耕农和佃农在农民构成中各占何种地位,谁是主体,有无变化?

(3)古代的地主与农民构成是什幺关系,是绝对地与农民概念不兼容,不能在一定意义上被视为农民吗?

(4)小土地所有制和小农制经济如何成为封建经济基础和专制基础?一些研究者是这样指出的,但是古代土地所有制的性质是聚讼多年而不决的问题,且不说土地国有和私有的问题,就以多数人认为的大上地所有制在土地制度中占主导地位来说,小土地所有制又何以能有那样的作用呢?看来它同农民构成及与国家的关系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农民构成是研究农民问题的基础,设若连那些人是农民都不清楚,恐怕难于对与此相关的社会基本矛盾、阶级关系、等级关系、政府政策及其归宿、政治斗争及农民运动、中国古代历史特点等一系列重要历史问题作出准确的说明,因此对农民构成史值得下功夫作一番考查。

笔者对这题目范围大、时间跨度长、研究岐议多的论题,虽颇有兴趣,也有所接触,拜读了上述时贤的论文,还阅览了侯外庐《关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些普遍原理》[7]等论着,从各种观点中汲取可供加工的成份,但是研究还很不够,这裏想把探讨对象的时间定位在战国至清代,更主要的只是想提出一些思路和初步意见,以便向方家请教。所说的思路,也可以说是方法,就是:

注意农业要素。农业包含土地、劳力、投资和农业知识四要素,这四个方面在研究中都要注意,不忽视一种,比如投资与农民的构成就关系非浅。

与土地所有制相联系而认知。婴认识劳动者如何与土地结合,也就是需要考查土地所有制与生产关系下的生产者成分。

农民与政权关系。笔者认为中国古代国家是土地最高层次的所有者,由此探索农民结构和中国古代历史的特点。

运用社会结构理论。其理论要义是寻找结构要素之间的联系和变化,据此考察农民构成诸成分之间的关系及其变动,并探讨农村分化。

二、多层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与“农民”概念

学术界对于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的认识分歧太大,国有制、私有制、多种所有制并存诸说林立,也即认为古代社会同时存在着土地国有制、大土地占有制、大土地所有制、中小土地所有制、残余的村社所有制等[8],历史事实也正是如此。诸说各有道理,笔者都有所同意,不过也有不好理解的地方,觉得从总体上难以完全接受。笔者意思,也许用多层级土地所有制来概括会恰当一些。所谓多层级所有制是说国家、私人都有所有权,并有不同层级的权力区别,除了第一层级对官田之外,都没有完整的所有权。层级区分和所有权涵义是这样的:

第一个层级,国家所有权,或说皇帝所有权,即封建王朝对土地的最高、最终支配权。这种权利不是像民间那样表现在对土地的买卖上,而体现在王有土地观念、国家土地政策及赋役制度等方面,具体说是:

(丙)强占私田为官田。政府将百姓、官僚的私田,通过诸种手段占为官田。手法之一是“刮田”,即政府以清查官田、荒地为名,把私刚搜刮为官田,如金朝大定间刮地,见到“皇后庄”、“太子务”的名称,就认定那个地方是官地,百姓有土地凭证" ,也无效应[25]。所谓“牧地荒地”,“其实多民地耳”。或者对无田契的农民进行剥夺,如北宋杨戬“立法索民田契,自甲之乙,乙之丙,辗转究寻,至无可证,则度地所出,增立赋租”[26]。本是私田,只因失去田契,被抑勒为官佃,丧失了自己的田地。二是廉价强买,实际同于强夺。如南宋贾似道的“买公田”,“浙西田亩有直千缗者,似道均以四十缗买之。敷稍多,予银绢;又多,予度牒、告身”[27]。仅给原值的几十分之一,有时还拿废纸告身来顶替,政府认为这种强占有理,因为田地最高所有权是她所有。三是因奸民投献,而以民田为官田。元人吴某某伪称有宋高宗吴皇后遗留的汤沐邑,献给国家,其实“皆编户恒产,连数十万户,户有田皆当夺入官”[28]。牵连到几十万户之众,朝廷并不顾恤,不就是皇帝有最高所有权吗。

(丁)实行垦荒和禁止抛荒政策。国君在特定的情形下,允许农民开垦国有地和荒田、无主地、有主而抛荒地,一定时间后就成为他们的私产。不少王朝实行过垦荒政策,而以明朝初年规模最大,影响的农民最多。仅据《明史·食货志》的记録就有以下数起:洪武朝迁徙太湖区的苏、松、嘉、湖、杭五府的“无田者四千余户,往耕临濠,给牛、种、车、粮,以资遣之,三年不征其税”。徐达迁移北平山后百姓三万五千八百余户,散处诸府卫,其中一部分人收入军籍,而属于民籍的则给田地。又徙江南民十四万于风阳。对晋东南的泽、潞等州农民多次进行迁徙,始则迁于河北,“后屡徙浙西及山西民于滁、和、北平、山东、河南”,“又徙登、莱、青民于东昌、兖州”。到了永乐朝,将“太原、平阳、泽、路、辽、沁、汾丁多田少及无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实北平”[29]。移民小也有有田人被发遣的,但多数人是少地无地农民,被政府有组织地迁徙,领受耕地,以至牛种,从事耕作,数年后纳粮当差,耕地也归个人所有。垦荒政策的实行,除官田外,把荒旧乃至有主荒地也进行分配,实质上将一部分农民私田用政府的力量转化为另一部分农民的私田,表明国家对私有地拥有支配权。与垦荒政策相辅相成的是不许抛荒,农民的田地若不耕种,要照常纳粮当差,严重的还要治罪。

(戊)民人依身份所有的土地不得与其身份相分离,如明代将民人区分为民籍、军籍、灶籍,他们所拥有的田地分别是民田、军田、灶田,这些田有定额,不得短少,军田不能卖为民田,反之民田也不许卖为军田。

(己)向田地所有者征发赋役。政府的征收赋税和徭役,人们的印象是赋税出自垦田,徭役源于户口人丁,这种理解原没有错,但是这两项基本上都出自于田地,诚如宋人张方平所说:“以两税输谷帛,以丁口供力役,此所谓取于田者也”[30]。因田地而有赋和役,徭役也因田地而来。无田者佃耕,也有役,到清朝实行摊丁人亩制度,力役完全摊人田亩,徭役全部由有田者负担,因此,徭役从总体上说也是出于田地。徭役在很长时间里大大重于赋税,役表示服役者对政府的人身依附关系,役重则表示依附关系严重。政府征收赋税的依据,除了她的管理机构的性质之外,能对土地所有者有那幺大的控制权,还在于她拥有土地的最高层所有权。

第三层级,私人业主所有权。私人业主包含不同身份的人,有贵族、官员、平民、半贱民乃至奴隶。前述贵族官僚有国君的赐田、职田等官田,他们还有私田,是通过买卖(或含有攘夺成分)、接受投献等形式获得的。贱民、奴隶有田产,当然是极少数,是那些贵族官僚的大管家,即所谓豪奴,或者是不是属于某个特定的人的贱民层中的个别富人,拥有田业。平民中除了属于民籍的人,还有少数商人、手工业者。私人业主的所有权体现在土地的买卖权、转让权、租赁权、使用权、典当权诸方面,但是这些权力并不完整,受到国家多方面的干扰,如不得卖给法定圈外的人,不许不耕作,政府可以强制收买等。南北朝时期发生一个有趣的故事:南朝梁高祖建造大爱敬寺,在寺旁有中书令王骞的良田八十余顷,这田原来是王骞先人、东晋丞相王导的赐田,这时早已是私田,梁高祖派人宣旨,要把它买了舍施给大爱敬寺,王骞不情愿,回书写道:“此田不卖,若是敕取,所不敢言。”回答得很有风趣,又带出挖苦的味道,所以梁高祖很是恼火,下令按市价估值,强迫买下,送给寺院,还惩罚王骞,把他外放为吴兴太守[35]。由此可知,私有的土地并没有任意支配权,这种私有权是古代意义上的,极不完善的,君主有最终的支配权。

第四层级,典当业主的部分所有权。典当是产业转移过程中的过渡形态,原业主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和实际上的部分所有权,承典者取得使用权和到时不赎的优先购买权,出租权,以及对土地的转当权,实际拥有部分土地所有权。典当是将土地所有权分割为业主和典主共同所有,但就私田意义上的所有权术讲,双力都是不完整的,不过出现了典主的所有权,使得土地所有制的分层上多了一个层级。土地典当现象出现得很早,在均田制下的非法贸卖,就有“典贴”的事[36]。宋代“典卖逃产田土”的事情不断发生,引起官方的注意[37]。明清时期土地典当成为常见的事实。

第五层级,“一田二主”的押租制下的佃农的永佃权和转让权,一定程度地分割土地所有权。明清时代出现押租制,即佃户要向田主交纳押金,才能取得佃种权,但是地主因此不能随意撤佃,令佃农获得永佃权,同时可以把这种佃种权出卖,若这样,又有一个花钱买佃者,对此田主不得干涉,而且业主出卖土地,新主不得换佃,在买地时自然要杀价了,对于得了押金的业主来讲,损失了土地的任意支配权,而使其私有权不完整,交押金的佃户取得的永佃权及其转让权,实际上获得土地的某种主人身份,因此有了“一田二主”[38]和“一田三主”[39]之说。这是土地所有权分割形成的一个层级的主人,虽然他仅仅同所有权沾一点边,可是不宜忽视这类现象。

以上五个层级,自上而下,所有权的量度在递减;自下而上,所有权的量度在递增。归根结底,国家土地权力最高,对没有分配的公田有任意支配权,对赏赐出去的只有一定支配权了,而对私田并没有绝对的支配权,一般不能限制其主人的买卖,所以除了未分配的公田之外 其它的土地,包括已分配的官田、私田,很难认为有完整的权力,至于第四、" 第五层级的土地权力就更不完整了,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古代出现的是多层级土地所有制,不能视为简单的国有制或私有制,似乎也不宜视为多种所有制共存,因为后一说法忽略了国家最高层次的所有权。在五个层级中,无疑,第一和第三两个层级最重要,因为它们所涉及的土地数量最多,关乎到的所有权的人数量最多,在所有权的分量上最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层级虽多,主导面则在一、三两个层级,是以注意力需要放在这两个方面。同时有一个特点不可忽视,就是私田在相当程度上可以买卖,不把握这一点,就易被多层级的特点质掩盖。

明了了土地所有制和所有权状况,与土地相联系的农民构成问题就容易弄清楚了,不过也还需要明确什幺是“农民”,然后才可能解决得顺当些。

出租土地而生活在农村的人(地主和小土地出租者),不事生产,家中没有有功名或做官的人,要向政府交纳税粮,没有脱离农业,他们算不算农民?用今天阶级分析方法看,他们不下地生产,不能算农民,然而古代政府士农工商四大类民人分类法,把他们归类于农,属于农产,也即民户。而且从等级观点来考察,他们是平民,与农民是一个等级,看来他们是有土地、有田赋而不耕作的农户,不妨也视作农民,将农产也看作农民,似乎有些勉强,但是这种农产不如此当作农民看,也是忽略了她们是交纳田赋而又被政府当作农民和平民的历史状况。把土地出租者纳入农民概念中,是同土地多屑级所有者联系在一起,特别是将有助于认识与她共存在一个矛盾统一体的佃农关系,认识与她同是土地所有者的自耕农的关系,以及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地主、自耕农与国家的关系,与农民运动的关系。

此外,有一点需要明确,农民是四民的主体,四民中的士,是“德能居位”的、“学习道艺者”[44],是未出仕的人,还属于民的行列,处于四民中的首要地位,但主体应当是人数最多、居于主要行业的农民。还有一点不能忽视,即农民是庶民的主体,《史记·货殖列传》讲到无秩禄的素封之家,说“庶民农工商贾”云云[45],众所周知,农工商是庶民,不必多说。春秋时楚国子襄讲到晋国各种人都安于职守时说,“士兢于教,其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46]。径直把农民称作庶人,可知农民是庶民中主要成分。

至此,是否可以认为,古代的农民是庶民、也是四民的主体,其主要成分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人,以及以业农为主而兼营商业、手工业的人,务农兼出租田地或兼雇工经营的人,没有功名的农村土地出租者也算到农民的概念中。要之,一切与耕地、与农业生产有关系而又不是其它职业或身份的人都属于农民范畴,不宜于把农民看得太单纯,以为只是种田人。

多层级土地所有制和农民范畴既明之后,可以交代农民构成了。



三、以自耕农、佃农迭为主体的农民构成

上一节考察农民范畴,把职业看得很重要,这一节主要从社会成分来认识农民,分析她的构成。人们的社会属性,取决于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和法律中的地位,社会地位也有一定的作用,我们在这里把这些因素综合起来,认识农民的社会构成。换句话说,农民成分的确定,有的是用生产关系概念,有的则是以等级概念来划分的,并没有划一的标准,目的是要将事物分析清楚。

农民的社会构成,大约可分为下列九类:

(1)自耕农

自耕农,自身拥有耕地,通常可以自种自食,身份上属于平民范畴,是良人,国家的主要纳税人,农民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开篇指出古代自耕农是近几十年来被学术界忽视的研究课题,与她的历史重要性不相称,因此这里首先叙述她。究其内容,主要是讲她的存在状况,原因和社会地位。

唐代中叶以后,庶民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自耕农和平民佃农同时增多,依附农相对减少。宋朝将民户分为主户和客户两种,在主户里又分为五等户,一、二等户是形势户地主,三等户的成分,诸家说法不一,笔者相信:大部分是自耕农,少数是地主。四、五等户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三等户少,四、五等户多,所以主户基本上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辽代契丹区的中户、汉区的农户,相当部分是自耕农。元代的哈剌出,也多为自耕农。前已说过,明初实行移民垦荒政策,产生了大量的自耕农。到了清代,康熙帝因蠲免钱粮讲到土地占有情况,“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大约小民有恒产者,十之三四耳,余皆赁地出租”[64]。据此,自耕农约占农产的30%。宋元明清之间,各个时段自耕农在农户中的比重不会相同,不过总不会少于三成的数字,自耕农在社会上的大量存在应是不争的事实。

根据以上资料,笔者认为,在古代社会存在着相当数量的自耕农,她是农民的主要组成部分,她在总农户中的比重虽时有变化,仍不失为重要成分。她是国家编户齐民,要向国家完纳赋役,是国赋的主要承担者之一,法律身份是良人,属于平民等级。

(2)半自耕农

与自耕农有基本相同之处,唯自有田地少,不够耕种,需要租佃一些耕地,或者家内有人要出卖劳力,才能维持家庭生活。古代文书中的“下户”,宋代主户五等户中的第五等户,讲的就是这类农民。不过半自耕农在本质上仍属于有田亩白耕的农民,而不是佃农或雇农。她们因有田地,要向国家完纳赋役,属于平民等级。

(3)平民佃农

佃农与自耕农一样,在古代社会始终存在着,董仲舒说“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65]。无地的农民为求生存,赁地耕种是一条最可行的道路,于是成为佃农,也就是前而讲到过的,董仲舒说的“或耕豪民主田,见税什五”的佃农,王莽所说的“分田劫假”的佃户,康熙帝讲的农村居民百分之三十、四十以外的农民,“皆赁地出租”的佃户。佃农的数量也非常大,有时超过自耕农。佃农所租赁的土地,多数属于私田,与地主形成主佃型租佃关系。少数属于官田,与政府构成直接关系,成为官佃,此种类型虽少,但历朝都有,西汉元帝屡次将公田“假予贫民”,“无田者皆假之,贷种食如贫民”[66],其中一部分是把公田出租给佃农。还有一些有地农民,由于种种原因,被迫带地投靠豪民、官僚以及寺庙、成为佃农,而被官府认为是“挟佃诡名”[67]。无论官、私佃户、都要交纳大致相同的地租。

(4)佃仆

(5)国家佃户

屯田户、占田户、营田户等耕种国有土地的农民,历代皆有,在汉代就是“税民公田”的种公田而纳租的农民。她们中有的人身份是军人,元代,尤其是明代,军屯特别多,虽是屯军,受军籍管制,然而因为垦种政府土地,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看作国家佃户。这类佃农受国家严格人身控制,不得离开田庄和戍地,不许逃亡。她们向政府交纳机课或屯田子粒,数量与私人佃户差不多,所交的是地租,而不是像其它有田人那样的赋税,所受负担比有田者大得多。也有佃官田的豪民,承揽官地之后,与主管官吏勾结,将土地转租给劳动农民耕作,他们成了二地主,虽名为政府佃户,实际不是这种社会地位。

(6)农业佣工

没有或丧失土地而受雇于农业经营者的人,是农村中的赤贫人家。古代始终存在这种人,宋代庶民地主经济发展之后数量增多;在古代经营地主制不发展的社会环境里,这类人数量不多,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的作用有限,远远不是农民的主流;她们因在主家做工时间多寡的不同,区分出长工、月工、短工等类型,如清人所言:“富农倩佣耕,或长工,或短工。”[85]“农无田者为人佣耕,曰长工;农月暂佣者,曰忙工”[86]。佣工被用在谷物生产方面,还有被用于经济作物的,如种茶、园艺等。

(7)农业奴隶

“雇工人”型的农业佣工,虽然不是平民,但与奴隶有别,前述明律的那些规定,在说到奴隶时云:“奴婢殴家长者斩”,“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96]。而雇工人的处刑如上述,比奴隶轻得多,这裏讲的农业奴隶就不同了。将奴隶使用于农业,是在封建社会裏保存的奴隶制度的残余形态,秦汉时代屡见不鲜。吴荣曾在《试论燊汉奴隶劳动与农业生产的关系》文中认为:秦代奴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田野上服役的”,“西汉时女奴也被驱使于田地之上”[97],东汉仲长统指斥豪民田地、奴婢之多时说:“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98]。晋人刁逵“有田万顷,奴婢数千人”[99]。他们这么多的奴隶无疑有一部分用在农业生产上。中古以后,在辽、金、元朝官府裏有一些农业奴隶。明代在长江中下游的一些地方出现投献现象,即农民因官府赋役太重,把田地献给豪强,成为其奴仆。清代初年,北方一部分汉人成为满洲贵族的“投充人”,而“投充者,奴隶也”[100]。明清的投献、投充者基本上是以奴隶的身份从事农业生产。

(8)富裕农民

自家生产,还有余田,雇工经营,或者将余田出租,向政府承担赋役,是平民身份,财力上比自耕农富裕一些,比地主又不如,经济收入主要靠自家劳动,属于劳动者行列。前而讲到明律关于确定雇工人身份时提到“农民、佃户”雇工,他们的佣工,是短雇的多,雇长工少,但毕竟或因耕田多,或因劳动力少,或因农忙季节的驱迫,需要雇工。凡是雇佣长工及季节工的农民,基本上是富裕农民。这种农民是不是今人概念裏的“富农”?这就涉及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说来复杂,笔者认为他们还没有发展到那个程度,整个社会经济也没有发展到那个水平,他们还不是后世的富农,不过有向此发展方向的味道。

(9) 平民地主

出赁土地收租的人,身份上差别巨大,有皇族、贵族、官僚、绅衿、平民、半贱民、奴隶之别。具有特权身份的地主,以及半贱民、贱民地主,另有更能决定其身份的因素,他们是特权者,是贱民,不属于贱民之列。这里只分析平民地主,他们向佃户收取地机的同时,向政府交纳赋役。他们人数不多,却与门耕农同是田赋的主要交纳者,她与自耕农同是国家的主要关注对象。他们属于平民身份,无法定特权,只是和佃户关系中属少长关系中的长者,在社会生活的实际中,他们一定程度地控制佃农。

上述农民构成的九种因素,从生产劳动角度讲,主要成分是属于平民身份的门耕农(含半自耕农)和平民佃农,其次是依附农(佃仆、佣工)。从影响社会变化的视角看,自耕农、平民地主、和佃农最重要。至于本节标题说自耕农和佃农迭为主体,是从运动发展来看待这两者的变化,现在就来论述它,并拟从现象和原因两方面着手。

从现象上说。研究自耕农与佃农的历史地位,科学的办法是寻找她们各自在农户中的比重,有了数据,事情就不说自明了,但是历史文献没有提供造方面的必要资料,因此只好退而求其次,依据史料作些估计,这当然是很不可靠的,所以也没有学者就此作过全面的论述,只是在宋代、清代等几个断代史方面有过研究。笔者认为这项工作应当做,虽然估计会有不当,还是试着作一下。

究其自耕农在农民构成中得以长期成为主要因素、佃农地位得以上升以及双方地位转化的原因,多层级土地所有制的变化当是着眼点之所在,而第一个要考虑的因素则是官田的私田化,扩大庶民土地所有制,启发我们思考的是漆侠、乔幼梅在《辽夏金经济史》所叙述的史实。他们说金朝初年把四百万人的猛安谋克迁到北中国,大规模地拨给土地,实行牛头地制度,这是一种占地方式,即土地为国家的,而归占有者使用,后来“许多猛安谋克户把国家授予其自种的官田当作私有土地或者出卖或者出租”,“牛头地作为国有土地的色彩越来越淡薄”,这就是“官田的私有化”。又说金章宗“定屯田户自耕及租种法”,准许猛安谋克户把每丁自种四十亩以外的土地出租,金宣宗承认给军户拨授的土地为永业田,“即把官田当作合法的私有土地”,据此他们认为“计口授田制显然已从国有制的外壳中蜕变出来,变成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分配方式了”[113]。他们认为土地制度的区别在于国有制和私有制,与笔者的多层级理解不同,但这不防碍对他们具体观点的借鉴,这就是官田的私田化认识。官田的经营,在所有权的层级上属于第二层级,皇帝不仅在名义上,而且在事实上都拥有所有权,分配给贵族、官僚、军士乃至农民使用,而他们由使用权、占有权逐渐地拥有所有权,就是把官田变为私田,令官田减少,私田增多。山林川泽,在整个古代都是属于国家的事实,没有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垦田中的官田数量则在减少,其原因在于皇帝对它的支配政策发生了变革。皇帝将官田用作贵族庄田、官僚职田,没有多大变化,而在给农民方面的前后不同时期变更颇多,早期,比如汉代,皇帝处理贫民就耕问题,多是将官田出租给农民,收取与私人地主差不多的地租,只把极少数的耕田赐给农民。耕田出租,所有权仍完整地保持在官府手里,是官田仍多。到了后期,政府的举措向有利于官田私有化的发展。象金代四百万人的官田私有化了,其数量之巨大,可想而知,事情还不仅在这里,更重要的是皇帝对官田一般不再出租,而是径直给予农民,就象明初那样的移民垦荒,给农民以土地所有权。清代的“更民田”政策,承认农民已占有的明朝官田为私有田。将官田给农民的政策,使庶民拥有的土地增多,从而使庶民土地所有制得到发展,也令小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不断产生,稳定她们的地位。

第二个考虑的因素是土地买卖权力程度的变化,与庶民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董仲舒讲的“除井田,民得买卖”,道出了战国以来土地就可以买卖的事实,问题是土地买卖的自由程度如何,那是由古至近逐渐变化的。官方要控制买卖的程度,而民间则要求摆脱官府的控制。王莽宣布土地为王田,不得买卖,可是百姓怨恨,不得不改变为允许贸卖的政策。北朝均田令宣称国家给民份地,虽然实际做不到,但是观念上土地是皇帝所有,不准买卖,然而唐代均田制把份地区划为永业田和" 口分田,前一种田可以买卖,对这种变化,是政府对农民土地买卖权限制上的松劲,似乎可以认为是农民要求土地所有权和扩大买卖的结果。待后均田制破灭,政府再没有控制土地买卖的制度,所以宋朝人讲这种情形是“田制不立”[114]。政府减少对土地买卖的干涉,允许土地买卖在较大程度上进行,土地买卖比较能够顺利实现,因而可能变得频繁,事实也正是如此,那就是土地兼并的越往后越激烈。董仲舒说“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表明土地兼并已经很严重了,汉哀帝土地兼并进一步恶化,于是有辅政师丹,丞相孔光的限田主张,而无任何效果[115]。到了唐代,杜佑说:“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116]。表明唐代的土地兼并比汉代更为严重。土地兼并的一个标志,是土地转移的迅速,也即频繁地更换主人,宋代出现“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的情形[117],兼并形势愈加激烈。到了清代,钱泳说:“俗语云:‘百年田地转三家’,言百年之内,兴废无常,必有转售其田至于三家也。今则不然,……十年之间,已易数主”[118]。说明清代田地转移更频繁,土地兼并更猛烈。土地越自由买卖,使富有庶民与特权者在兼并土地的竞争中处于同等地位,有了买卖的方便,越容易拥有土地,造成庶民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于是,多层级的土地所有制中,第三层级的私人土地所有权,主要拥有者的身份发生了变动,唐代以前,特权等级地主土地所有制发达,地主多有特权身份,是身份性地主,她们控制耕种其田地的劳动者能力强;唐代之后,庶民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取代了身份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地位。这是土地所有者身份的变动。这种变化,对庶民地主有利,而对门耕农不利,并产生出大量佃农。唐代以前,身份性地主拥有巨量土地,但她们人数究竟有限,所垄断的耕地比后世地主要少得多,客观环境允许小农拥有土地,所以自耕农能够大量存在。唐代以后庶民地主拥有的土地在总量上要超过前此的身份性地主,这两者所拥有的土地加在一起,就占有了大部分耕地,迫使相当部分自耕农丧失川地,下降为佃农。农民中自耕农的减少,就意味着佃农的增加,所有在庶民地主田地所有制发达的情况下,佃农数量超过自耕农。与此同时发生的事情是,庶民地主对佃农的控制力减弱,使佃农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社会地位上成为农民的主体。总之,中国古代社会,随着身份性地主土地所有制向庶民地主土地所有制转化,农民社会中的自耕农主体地位,被佃农所取代。

第三个考虑的因素是土地所有权第一层级实施的作用,影响自耕农。佃农数量增减和存在状况。常政府实行允许农民垦荒、将官田给贫民为永业的政策时,以及实行政治改革多少有些成效时,自耕农就会增加和稳定;反之,实行把官田租给贫民的政策时,对豪强兼并土地缩手无策时,乃至自身参与兼并时,就会使自耕农在挣扎中落入佃户行列,而使佃农增多。

第四个考虑的是其它社会因素和土地买卖的作用。中国传统的财产继承法是诸子平分制,它的实行,往往使富人变穷。试想,一个地主家庭,经过几次诸子分家之后,田产分散了,有的子孙会落入自耕农行列,甚而为半自耕农、佣工。常大的战乱,特别是农民战争之际、之后,大土地所有者逃亡,农民自动耕占她们遗留下来的田地,若经政府承认,她们就是名副其实的主人了,成为自耕农。土地买卖,会使有的地主下降为自耕农、半自耕农;也会让一些佃农上述为自耕农。归结自耕农、佃农在农民构成中的状况以及她们地位变动所原因,多层级土地所有制下,作为政府行施其土地权力的象征的有关政策,庶民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土地买卖程度的变化,以及其它社会因素,综合起作用,而庶民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更是关键之所在。



四、农民构成和中国古代历史的特点

对农民构成及其相关事物的研究,使我们发现中国古代历史的一些特点,谨述于下:

(1)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具有两种基本社会矛盾,即封建国家与农民的矛盾,地主与佃农的矛盾。

佃农与地主的矛盾,这是大家都理解的,是封建租佃制,依附制的农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无庸赘述。这里要交代的是另外的那种矛盾关系。

封建国家与农民的矛盾,基本上是多层级土地所有制产生的。矛盾的一方是国家,以皇帝为代表,她制定土地法规、君臣法规、赋役制度等一系列法令,以拥有最高层级的土地所有权,对私人土地拥有一定的支配权,对臣民具有人身支配袱;反之,平民土地所有者在人身上对国家具有强烈的依附关系,土地所有权很不完整,这就使她在承受田亩税负担之外,有着更为严重的徭役义务。于是形成一方面是压迫者、剥削者与另一方面被压迫者、被剥削者的对立。

后一方面,包括自耕农,半自耕农、富裕农民、地主,而主要成分是自耕农和地主,所以说这种矛盾是自耕农和地主共同对国家的对立斗争。这里要特别留意的是,本文所谓的国家与农民矛盾中的农民,不是传统概念的佃农,而主要是自耕农和地主,内含是不同的,要避免混淆。

矛盾表现在农民的各种反抗形式,如拖欠钱粮、隐匿户口、逃亡、告官、暴动以至战争;国家为控制农民,强化户口制度、什五制度、教化制度,赋役制度,并借助于宗法制度,不时地进行政治改革,采取惩治贪官,整顿吏治,蠲免钱粮,兴修水利,颁布农书,改良耕作技术等措施,实行社会整合,企图化解这种社会基本矛盾。

(2)农民构成的历史实际所反映的中国封建时代的特点。

其一、多层级土地所有制下私有制和庶民土地所有制的发达" 。多层级土地所有制异于他国,尤其是田地可以买卖,造成庶民土地所有制的盛行,它与多层级的土地所有权相结合,使广大人群与土地所有权联系在一起,成为土地的一“主”,形成自身的、具有较强独立性的个体经济,令人们既依赖土地,又离不开土地,而这与西方农奴固着于土地、离不关主人的原因大不相同。

其三、多层级土地所有制和农民的广泛构成,允许农民具有创造性,为产生掌管古代的灿烂文明作出贡献。农民的构成中含有地主、富裕农民、自耕农、半自耕农,人员众多,又是平民,有自身的独立经济,有必要,也有一定条件推进农业生产并为手工业生产和商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掌管古代的灿烂文明,就是在平民农民个体经济基础上创造出来的。

(3)由土地所有制和农民构成认识古代农村居民的分化及流民、游民问题的严重性。

多层级土地所有制,允许土地买卖,使得农村居民的分化容易成为现实。容易出现“富者田迎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状况,出现种种分化现象,不仅是两极的地主和佃农,更造成农民构成的复杂化。

农村居民分化的社会原因之外,又有古代生产力低下,很难抗拒自然灾害的缘故,造成大量人口游离在农业生产之外,先后出现严重的流民、游民问题,从汉代至清代历久不衰,也是政治家注意的事情。

流民的产生是由于土地分配的不合理,政治上的混乱,重大的自然灾害,特别是大的战争,使得农民被迫离乡背井,流浪他方,但是只要战争结,灾害过后,政治走上轨道,缓解土地集中的程度,流民就会返回家园,或就地着籍,重新安定下来。不过,造成农民流移的因素反复出现,所以流民在历史上始终不断。比起流民问题的严重性来,游民问题就更突出了。历史进展到宋代,特别是明清时代,佃农增多,她们与佣工都向平民化方向迈进,与此相适应,农业生产方式起了某种变化,雇工经营较多地出现,地租方式除了传统的实物租,货币地租被采用的增多,经营方式和地租方式的这类变化,是农业经济结构由传统向新方向转变的开始,它使农业生产为出卖而生产的成份增加,与商品经济联系比过去密切,为手工业生产和商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与此同时,整个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变化,商品经济和手工业生产发展到相当水平,出现新的生产关系的因素,需要一定的劳动力。总体上说,社会经济结构的某种变化,使农村劳动力中的相当一部分人成为富余劳力,多余的劳力,游离在农业生产之外,他们因是平民,可以离乡,正好适合城镇商业和手工业的劳力需要,于是有少量的农民变成工商业从业人员,但是它们接受能力极其有限,还令一部分劳动力无处安置,成为游民。所以游民是农业经济结构和整个社会经济结构开始变化的产物,当时社会还无法容纳她们,逐渐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注释:

[1] 《莱芜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

[2] 《南京大学学报》1959年第一期。

[3] 《中华文史谕丛》第三辑。

[4] 南开大学历史系等编:《中外封建社会劳动者状况比较研究论文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5] 同4。

[6] 吴廷璆等编:《郑天挺纪念论文集》,中华书局1990年版。

[9] 《诗经》,《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463页。

[12] 《潜阳琅玡王氏三修宗谱》卷1《家箴》。

[16] 参阅《莱芜集》,第378页;本节有数处参考该书写作,下不再注明。

[19] 《金史》卷47《食货志》,第4册第1045页。

[20] 《皇朝经世文编》卷35孙嘉淦:《八旗公产疏》,道光刊本。

[22] 《皇清奏议》卷2卫周胤:《请呈治平三大要》,1936年罗振玉刻本。

[23] 《明史》卷77《食货志》,第7册第1888页—第1889页。

[25] 《金史》卷47《食货志》,第4册第1045页。

[26] 《宋史》卷468《杨戬傅》,第39册第13664页。

[29] 《明史》卷77《食货志》,第7册第1879页。

[31] 《明史》卷77《食货志》,第4册第1881页。

[33] 《新唐书》卷57《食货志》,第5册第1393页。

[34] 杜佑:《通典》卷2《食货·田制》,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5页。

[35] 《梁书》卷17《太宗王皇后传》,第1册第159页。

[37]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卷69,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7册第6348页。

[38]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3、卷94。

[39] 参阅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清代永安农村赔田约的研究》,三联书店1961年版。又,拙文《" 清代的押租制与租佃关系的局部变化》(载《南开学报》1980年第1期)亦有所论述。

[40] 《汉书》卷24上《食货志》,第4册第1117页。

[41] 《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60页。

[42] 《十三经注疏》本,下册第2417页。

[43] 《唐六典》卷3《户部尚书》,广池千九郎训点,广池学园事业部1973年本,第31页。

[44] 同42。

[46] 《春秋在傅注·襄公九年》,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册第966页。

[48] 《史记》卷68《商君列传》,第7册第2230 第2232页。

[53] 同50书,第1137页。

[54] 同50书,第1143页。

[55] 《中国田赋史》第二编第4章,第83页。

[56] 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中华书局1961年版。

[59] 《旧唐书》卷48《食货志》,第6册第2086页。

[60] 《新唐书》卷52《食货志》,第5册第1351页。

[61] 《唐会要》卷85《逃户》。

[62] 《全唐诗》卷427,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7册第4704页。

[63] 同62书,第4666页。

[64] 《清实録·康熙朝》卷215,43年正月辛酉条,中华书局版第6册第178页。

[65] 同50书,第1137页。

[67] 同37。

[68] 《后汉书》卷54《杨震传》,第7册第1760页。

[70] 《宋会要辑稿·食货》卷1,第5册第4813页。

[75] 《后汉书》卷24《马援传》,第3册第828页。

[76] 《晋书》卷93《王恂传》,第8册第2412页。

[77] 同76。

[78] 《晋书》卷26《食货志》,第3册第791页。

[79] 《隋书》卷24《食货志》,第3册第674页。

[80] 同79。

[82] 《宋史》卷304《刘师道传》,第29册第10064页。

[83] 同71。

[85] 万历《秀水县志·舆地》卷之一《风俗》。

[86] 嘉庆《松江府上》卷5《风俗》,引正德府志。

[87] 《史记》卷48《陈涉世家》,第6册第1949页。

[88] 《汉书》各自本传。

[89] 曾敏行:《独醒杂志》卷7,《四库全书》本第1039册第564页。

[92] 《明律集解附例》卷20《刑律门殴·奴婢殴家长》,1908年版本。

[93]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10《刑部·刑律斗殴》,第9册第844页。

[94] 《读例存疑》卷36《刑律斗殴·奴婢殴家长》,光绪31年京师刻本。

[95]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22《奴婢殴家长》,商务印书馆版第4册第509页。

[96] 同94。

[97] 收入《郑天挺纪念论文集》,第56页 第57页。

[98] 《后汉书》卷49《仲长统传》,第6册第1648页。

[99] 《晋书》卷39《刁逵传》,第6册第1845页。

[100] 《清实録·世祖朝》卷58,8年7月丙子条,第3册第458页。

[101] 《沉氏农书》,见《学海类编余集》。

[103] 拙文:《清代地主阶级述论·地主雇工经营简况示例表》,载《中国古代地主阶级研究论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

[104] 《碑传集》卷144,沉德潜:《张孝子士仁传》,光绪江苏书局校刻本。

[105] 《履园丛话》卷7《种田》,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85页。

[106] 同97书,第55页、第67页。

[109] 详见拙义《关于中国封建时代自耕农的若干考察》,见《中外封建社会劳动行状况比较研究论文集》第85页。

[110] 杨国宜:《宋代农民的政治地位和经济生活》,见《中外封建社会劳动者状况比较研究论文集》第181页,第188页、第198页。

[111] 《莱芜集》,第363页。

[113] 《辽夏金经济史》,河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5页 第397页。

[114] 《宋史》卷173《食货志》,第13册第4163页。

[117] 《袁氏世范》卷3《富家置户多存仁心》。

[118] 《履园丛话》卷4《协济》,上册第110页。

[119] 查继佐:《罪唯録》传卷31《李自成传》。

[120] 谈迁:《国榷》卷100,古籍出版社1958年版第6册第6017页。

[124] 《论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村社制和农奴制残余》,载《厦门大学学报》1980年第3期;《论明清社会的发展和迟滞》,载《社会科学战线》197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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