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农民承包土地的自主权

"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意味着农民对于土地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从此将拥有法律的保障。它向亿万农民表明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将保持长期稳定。因此,这部法律的颁布无疑具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现实层面,“30年不变”并不为农民普遍接受和欢迎,或者说对于“30年不变”写进法律,许多农民并不领情。笔者以为,就目前多数地方农村实际情况而言“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不如给予农民承包土地的自决权。

农民自发调田的做法并不是没有道理。首先,农村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在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土地就意味着没有了生活的来源;其次,在农民传统思想上,组上的土地是祖宗留下来的共同财产,理应“人人有份,利益均沾”。因此,人人平均地占有组上的土地被农民视为是天经地义、公平合理的事。也正是这些原因,

二、三年一小调,

三、四年一大调的土地承包方式能得大多数农民的赞同和接受,立下的规矩大家都也能自觉遵守,并且这种承包方式成为各地农民不约而同的选择。这从一个侧面也体现了农民进行自治的必要性及自治的能力。

事实上,在农村普遍推行土地承包“30年不变”肯定是不现实的。下面我们来按最典型的情况来设想一下“三十年不变”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假设有两户农户:张三和李四,他们同属一个村民小组,张三家里养5个儿子,李四家里则养5个女儿,两家总人口都是7个。1983年包干到户时按人均两亩地的标准,张、李两家都分得土地十四亩。那么先设想一下“15年不变”可能出现的情况。假设在从1983年到1999年15期间,张家有3个儿子娶媳成家,并各生育了两胎;李家则有3个女儿出嫁。那么15年后张家总人口就增加至16个,他家人均占有的土地就只剩下0。87亩,而李家总人口则减少至4个,他家人均占有的土地就达到3。5亩。其结果是:张家承包土地所打的粮食连全家的口粮都不够,而李家承包土地所打的粮则除留足口粮外还相当数量的粮食可作商品粮出售。如此,在上世纪

八、九十年代种田作为农民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生活来源,同为一个村小组的村民由于占有集体土地的不平均而导致一家陷入贫困、一家相对富裕显然有失公允。

这还是承包期“十五年不变”可能出现的情况,如果是承包期“三十年不变”情况又会如何呢?再加上其他一些变数,如水旱灾害损地、农民建房占地、国家建设征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正所谓“三十年河东、三十河西”。如此,农户之间占有土地的状况必然会出现天壤之别,地多者可以成地主,地少者可以就要沦为佃户。

笔者在农村工作了二十多年,曾无数次参与村小组自发组织的调田。村小组调田通常不和乡村打招呼,乡村通常也不干预他们调田。只有当他们在调田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调不下去了,这时他们才会请乡村干部去帮助调解,乡村干部也责无旁贷地要去做这项工作。由于调田涉及每户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一些村小组的调田过程往往非常艰难,其间充满了攻讦、争斗,有的甚至闹到拳脚相加的地步。所以,许多组上召开的调田会往往是通宵达旦,调配方案也往往要反复几次。乡村干部处理此类问题十分棘手,如果没有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和娴熟的工作技巧是很难胜任的(可惜现在已不再有人注重农村工作经验和工作艺术了,这是一个重大的错误,出导致三农问题凸显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些年来政府旨在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所进行的一些工作,效果很好的不多,负面的影响却不少。如,从1999年开始在全国各地相继开展的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简称延包工作),就给农村一些地方带来很大的混乱。因为,前面说过对于承包土地,各村民小组都有自已的“章法”,而且一直都在按这个“章法”有条不紊进行着,大家相安无事,现在上面突然来了一个“延包工作”,要求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调整土地并签订一定30年不变的承包合同,这就打破他们原来秩序和平静,由此引发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并为日后的冲突埋下了祸根。好在农村多数地方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抵制了这次“延包工作”,坚持按自己的“章法”办事。当然,为应付上面官僚主义的检查,来一番闭门造册是少不了的,只可惜浪费了一大堆的账表、证本,又让农民花了一笔冤枉钱。

又如,近年来根据中央要求,各地都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但,许多地方不是根据当地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中央的政策精神,而是唯上、唯书,从本本和教条出发,照搬、照套《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流转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措施。如,必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必须经过乡经管站鉴证等等。如此不仅没有促进土地流转,相反,还抑制、阻碍了土地流转。如此教条地对待法律条文还直接导致了2004年中央粮食直补政策走样,使政策的效果南辕北辙。如,良种补贴,按政策的精神或者说政策制定者的初衷,对于流转地的良种补贴显然应当给流转后的承租人,但由于文件中加入了“依法流转”的字样,就使得承租人无法感受到中央惠农政策的温暖,因为在农村几乎所有的土地流转都是口头协议,也没有经过发包方(村委会)的同意。不是农民不守法,而是农民没有这个习惯,也完全没有那个必要,多少年都这样了,而且相安无事。好在农民基本上没有理会那些“闭门造车”的文件,否则农村土地流转不是加快而是放慢。

再如,对于村民小组自立的调田“章法”,绝大多数村民都会自觉遵守,但也有极少数村民为了占便宜试图破坏这些“章法”,他们采取的办法就是上访,拿出“30年不变”的杀手锏。对此,乡村干部陪感为难和棘手,因为必竟是有这么一个政策和法律。当然,最终乡村干部还是要维护大多数村民的利益。

由上述分析可见,中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试图用一部法律规定一个硬性标准来规定土地承包的方式和期限显然不太符合农村实际。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应当正确把握党的政策原则性与灵活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好执行党的政策、执行法律和尊重农民群众首创精神、尊重农民自治权的关系;本着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的精神,在不违背政策和法律精神实质(这个实质就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保障农地随意改作他用)的前提下,尊重农民群众自己决定土地承包多少年、怎样承包、怎样调整的权力,农民自己能够解决好的事情就不要捆住他们的手脚。当然,政府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指导也是的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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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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