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新闻传播法制建设研究

互联网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进入中国,而经过二十余年的不断发展完善,目前已经成为人们进行信息传播的一个十分重要媒介。网络在成为广大网民获取信息最主要渠道的同时,也为新闻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信息平台应运而生,在发布、传播海量信息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法制失范问题。我们要加强对于新闻传播法制的建设,以规范信息的传播,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成为目前新媒体建设领域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必须加以重视。

一、网络新闻传播特点及法制失范问题

(一)网络谣言泛滥

2016年春节期间,有关上海姑娘逃离江西农村 以及东北村庄农妇组团约炮等等文章在网络上广泛流传,从而引发了媒体以及网民的大量关注以及热议。但是,有关部门通过调查后却发现,这两篇文章的内容都属于子虚乌有,是的虚假信息。與传统媒体不同,网络信息来源广,时效性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虚假新闻泛滥,以讹传讹盛行。一些网络谣言甚至对某些特定行业产生了不良影响,如2016年3月29日,一名网友在网上发布了一条关于女子吃酸菜鱼感染病毒死亡的虚假信息,从而使得公众对此产生了恐惧心理,同时,对于饭店经营也产生了不良影响。

毋庸置疑,真实性是新闻的一个本质属性。对于一个正规的新闻网站来说,如一些传统媒体设立的网站以及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所设立的门户网站,其所发布的新闻信息,对其真实性以及确定性来说,一般是不会受到质疑的。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兴起的个人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信息发布平台,由于缺失事前审查机制,造谣、传谣有了更便捷的渠道和更大的滋生空间。有些网络媒体为了自身利益,只是片面主观地对事件进行相关的报道,更有甚着,会杜撰一些虚假的新闻信息。对于一些社会热点话题,则捕风捉影、添油加醋、误导视听。对于这种行为来讲,其不仅违背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同时,对其自身的发展也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①。

(二)转载不规范现象普遍

不断出现的网络新技术和新应用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也逐渐增多。网络没有传统媒体对于时间和版面的限制,为人们散布以及复制和篡改信息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因而也带来了有关新闻版权方面的一些问题。然而,在有关版权问题之中,最为核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复制方面的问题。传统版权法对复制的定义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互联网传播是以电子脉冲的方式进行的,复制被转载替代。当前,网络新闻传播中,不规范转载现象十分严重,有的采取拿来主义,将其他媒体的文章直接复制粘贴到自家媒体上,有的故意隐去作者姓名和文章出处,有的改头换面,将原文稍加删改或刻意曲解后,作为原创发表。相关的法律纠纷也不断发生。以北京市为例,2015年,北京全市法院新受理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方面的民事案件同比增长了24.1%,而其中有关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就占了很大比例。

(三)侵犯隐私问题严重

近年来,以人民法院审判的实践来看,有关利用网络来侵害自然人民事权益的案件越来越多,特别是一些通过网络来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的案件更是呈现一个上升趋势,而有些案件更是产生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成为社会热议一个焦点问题。

发生在2015 年 5 月 3 日的女司机被打事件,对于这起事件来说,其事态发展之迅速,是我们不可预料的,有些网民还对此女司机进行了人肉搜索,还曝出了她之前驾车的很多违章行为,更有甚者,还把其宾馆开房记录等相关信息公开在了微博上。所有这些经过网络的发醇之后,使其生活陷入了很大的困扰之中,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这种行为同时也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一个严重侵害②。

新媒体时代,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有些媒体特别是自媒体为了追求点击率,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公之于众,或将其专属秘密进行传播,或搜集并公布当事人的有关经济活动及信息等。对被侵权人来说,给其带来的精神打击及经济损失比之传统的侵权方式更加地严重,并演化为另一种新的网络暴力。

二、网络新闻传播法制建设的现状

(一)治理成效

为了有效约束和规制网络信息传播,近年来,相关部门完善了有关法律制度,制订了一些措施,基于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作出了相关规定对于网络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对网络谣言的惩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也专门作了有关规定,此外,《刑法》基于对以造谣方式侵害国家利益以及个体利益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2014年8月21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网络空间里各种主体的定义和责任作出了规范,例如在网络上,一些服务商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的基本信息、病历资料、犯罪记录、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损害他人利益的,可能会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等。

与此同时,互联网管理部门和通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等多次进行联合行动,集中进行了网络环境的整治,并查处关闭了一批有关造谣传谣以及疏于管理等方面的网站,以及查处了一批发布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微博大V。

(二)存在问题

1. 刑法对于网络版权的保护存在漏洞。在版权法中,我们对于有关侵权行为的界定,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以此为前提来界定。目前,我国刑法对于网络版权的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我们必须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其有关的刑法法规尽快进行完善补充。

2.缺少新媒体时代下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于现有的隐私权保护法来说,其仅存于个别的单行法律文件中。而民法通则在制定时由于没有考虑到隐私权保护这方面的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有关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只能依照侵犯名誉权的条款来认定,这种情况下,就大大纵容了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发生。

3.处罚力度太轻。相对于有关的刑事处罚来说,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是不重。比如,在《刑法》的规定中,对于有关构成损害商业声誉及商品信誉罪的,我国是处以拘役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构成诽谤罪的,处以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③。

4.诉讼举证比较困难。我国诉讼法規定,当事人如果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或者有明确的被告人,否则不予受理。

三、推进网络新闻传播法制建设的思考

网络新闻是有界限的,这个界限就是不能超越法律限度。治理网络新闻传播,对于现有的立法来说还需要进一步的清理以及完善,从而形成一个系统有序的法律体系。

(一)完善网络版权的刑事保护法

按照我国《刑法》的一些规定,如果被侵权人的利益受到了一定的侵害,并且已经构成了一定的刑事犯罪的话,那么,就需要通过《刑法》来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的制裁。所以希望相关部门能完善网络版权刑事的保护法,并根据犯罪的目的以及对被侵权人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内容来对其进行界定,从而对网络版权进行合理的保护。

(二)立法应突出隐私权独立权利

首先,在《宪法》中有关隐私权方面的问题我们要建立起针对其保护的法律规定,法律中要明文规定其独立的人格权的地位。另外,为了保证其权威性,还需要对其根本大法进行一定的完善。对此,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其他国家相关的立法或者是司法实践,同时,我们还应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最后,在《民法通则》以及《刑法》中,我们要对网络自媒体侵犯隐私权的概念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对侵害隐私权的范围、行为、内容以及制裁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

(三)立法明确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于有关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商这方面,我们应对其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责任义务,并区别对待。其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其是网络侵权行为的主要主体,其应当承担网络言论审查核实的义务,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承担其义务,那么就应当对其实施一定的法律责任处罚。另外,针对一些随意散布有关网络谣言的普通网民来说,在法律责任方面,也应当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其中,正确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是有效保护网络权益的重要手段。所以,应当尽快制定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的法律制度。

(四)加大追责惩罚力度。依法治网,必须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以提高有关侵权人的违法成本。首先,要提高有关方面的依法定刑。在有关网络谣言方面的犯罪条款中,应当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相关情形。在处理有关对于情节的严重性方面,我们可结合有关制造网络谣言的损害程度和传播范围等,进行综合的考虑评定,例如,有导致企业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是破产、引发群体事件、致受害人死亡等。第二要坚持执法必严,对于多次或恶意侵权者,应该重点打击,提升网络监管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总之,在新媒体语境下,新闻传播的新特点及其产生的新问题给法制规范提出了新的时代命题。法制建设应与时俱进,惟其如此,才能突破网络新闻传播缺失法制保护的瓶颈,构建公平有序的媒体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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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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