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文化立法建设保障文化体制改革顺利发展浅谈

法律作为思想上层建筑的重要部分, 它的建设关系到文化的建设,能够为文化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能够保障文化体制改革顺利实施。陆祖鹤认为,加强我国的文化立法建设, 应该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对现有法规文件进行系统整理, 全面了解我国文化法律法规的现状及缺陷;二是要研究世界贸易组织确定的国际规则,比较我国与国外文化法律法规的异同; 三是要结合文化事业产业发展实际,研究文化立法规律,确立我国文化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四是要把握制订法律法规的程序、内容、要求、完善各级各类文化法规。为保障我国文化体制改革顺利发展,我们要高度重视对文化的立法, 大力加强文化立法体系的建设。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可知,实践是理论的基础,理论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在我国文化立法理论研究薄弱的情况下,我们应加强文化立法理论研究。研究文化立法理论对文化体制改革的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我们应注重文化立法方面的理论研究, 为文化体制改革的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法律依据。此外,还要不断完善文化立法体系,尽快形成科学、系统、健全的文化立法体系,以保障文化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一、加强文化立法理论的研究

实践离不开理论的指导, 我们要不断加强文化立法理论的研究,为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理论指导。我们在进行文化立法理论研究和文化立法制定的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和尊重文化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 切勿肆意地进行人为逆向干预。我们在充分遵循文化市场运行规律的前提下,立足我国特殊国情和社会历史环境这个大前提下,根据我国文化产事业现今的发展形势和发展规律, 进行文化立法理论的研究和文化立法的制定。首先,加强对文化立法发展史理论的研究,挖掘出我国文化立法的历史渊源;其次,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发展的辩证规律,对文化发展规律进行深入分析, 加强文化立法理论与法律体系中其他领域法的协调性研究;最后,加强研究我国文化立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立法之间的差距, 审视我国文化立法理论研究中还存在哪些不足, 全面了解我国文化立法的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

第一,加强研究我国文化立法的发展史理论。我们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文化观, 作为我国文化立法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在充分肯定唯物史观,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思想的基础上,要重视对我国文化立法发展史的理论研究。研究文化立法的发展史是研究其理论的根基, 对研究我国当今文化立法理论尤为重要,正所谓以史为鉴,以史为戒,以文化立法发展史中的经验教训为前车之鉴, 以文化立法发展史为研究的理论根据, 能使我们获得文化立法研究的自知与自信。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它自身特殊的历史轨迹,了解其发展的历史轨迹,能我们继续研究文化立法奠定理论基础。在研究我国文化立法发展史中, 我们要秉持唯物史观的观点,研究文化立法发展史基本脉络,本着从文化立法发展的史实出发,不带任何观念偏差,客观地审视我国文化立法发展史历程,深入挖掘文化立法的历史渊源,为我国制定完善的文化立法提供可靠的理论支撑。

第二, 加强研究我国文化立法理论与其它方面法律的协调性。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发展的辩证规律,对文化发展规律进行深入分析, 加强文化立法理论与法律体系中其他领域法的协调性研究。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事物和谐的本质在于协调事物之间存在的多样化差异, 化解掉诸事物之间存在的矛盾,努力创造多赢局面,从而使社会得到全面发展。文化立法同样也要与其他法律衔接有序、协调运作,才能保证我国文化体制改革顺利实施。马克思认为,事物之间具有普遍联系。我国文化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与我国法律中的国家、部门、区域、政治、行政、经济和环境等方面的立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文化与政治的关系,决定了文化立法与政治立法的紧密关系。经济发展决定文化建设, 随着文化与经济一体化的融合以及文化的区域化、文化的环境化发展,文化立法与经济立法、区域立法、环境立法之间,也具有紧密的关系,它们之间能否协调运作关系到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顺利发展。我们应重视对我国文化立法理论与这些方面法律的协调性研究, 研究如何能够促进这些方面的立法协调运作, 从而保障我国文化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第三, 加强研究我国文化立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立法之间的差距。在进行文化立法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应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立法多进行比较和总结, 吸取其中宝贵的文化立法理论及其制定的经验, 审视我国文化立法理论研究中还存在哪些不足, 全面了解我国文化法律法规的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 按照事物发展的否定之否定辩证规律,制定出适合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文化立法。我们要善于借鉴和学习外国在文化立法上的成功经验, 总结并制定出适合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发展的文化立法。借鉴那些类似英美国家以文化市场为主导型, 或者日本韩国以政府管理为主导型, 或者德法国家以文化市场和政府共同主导型的立法经验。英美国家的文化立法是侧重于文化市场的自发调节模式;日韩国家的文化立法是侧重于政府主导,政府强势介入参与文化管理的立法模式; 而德法国家则是将前俩个国家的模式结合起来, 统一形成文化市场自发调节与政府的宏观调控相互协调的模式。这三种文化立法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 它们都是按照本国文化发展的特殊国情,而制定出来的文化立法。通过研究我国文化立法与发达国家的文化立法之间的差距, 分析总结国外文化立法模式的成功经验, 明确哪些文化立法的作法适合我国文化发展国情,哪些不适合,这都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文化立法体系。

二、建立完善的文化立法体系

马克思主义文化观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部分,包含着丰富的系统论思想,在对待事物的分析和解决上,马克思倡导的是坚持系统论思想,那么在文化法律的建设中,也要注重坚持系统的方法论思想。在完善我国文化立法体系中,重点对我国当今的文化立法体系,进行系统梳理,修改和删减不适合文化体制改革发展的现行法律法规, 加快制定符合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发展, 特别是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尽快解决文化立法体系中存在的,制约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发展的问题。完善文化立法体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第一,从文化立法体系重点方面进行完善。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认为,事物的性质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先重点抓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集中主要力量解决文化立法体系中存在的主要矛盾, 从文化立法体系的重点方面进行完善, 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完善文化立法体系的重要表现。文化立法体系的重点方面包括,如何对文化产业进行有效规范并引导其持续发展, 文化著作权问题的规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规范和保障,网络文化法的规范和引导,公民文化权益的维护,政府监督管理等方面,完善文化立法体系可以从这些重点方面进行展开。

第二,从文化基本法的层级上逐步开始完善。面对我国文化相关法律条目不充足的现状, 我们应尽快增加文化法律条目,健全文化法律法规,促使文化立法发生量变到质变的飞跃,进而逐渐完善我国文化法律体系。然而,这并非意味着盲目的增加文化法律条文。毛泽东同志告诫我们,做一件事之前要先打好基础,基础打不好,一切都是空谈,正所谓万丈高楼平地起,空中楼阁建不得。因此,我们要从文化基本法的层级上逐步开始完善,一级一级地制定法律,细化法律条目,形成系统完善的文化立法体系,做到文化执法有法可依。比如完善文化基本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保障打基础, 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机制,是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基本文化法律是在文化领域中起统领作用的法律, 国家即使制定了大量单行文化法规, 但缺乏统领单行文化法规的基本文化大法, 文化立法仍然形成不了完整系统的文化立法体系。目前,我国文化立法中许多方面的法律都是空缺的,大部分主要是政策性的文化规范和文化行政管理措施, 完善文化立法体系任重道远。

当前,急需抓紧制定的基本文化法律有《演出法》、《出版法》、《电影法》、《新闻法》、《图书馆法》、《文化市扬管理法》等。完善文化立法体系是保障文化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也是实现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 由于文化属于上层建筑中的社会意识形态部分,在管理体制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文化法律法规的数量仅占我国总法的百分之三左右, 不仅表现在数量少,而且其立法权威性之差、层级之低、分布之不均都造成了我国文化领域相关立法环节薄弱。为保障我国文化体制改革顺利发展, 我们应从推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重视我国文化立法体系的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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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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