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在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问题

一、发展中国家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的难题

发展中国家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系列问题:

1.程序繁杂,耗时长。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可能历经非司法程序(例如磋商、斡旋、调解或调停)以及司法程序(例如专家组程序、上诉审查程序)这一系列繁杂程序,需要耗费的时间难以确定,即便最终得到了公正的结果,可是机遇稍纵即逝,这就是我们所称的迟到的公正就是非公正。

2.补偿有限,损失大。DSU第3.7条明确规定提供补偿的办法只能在立即撤销措施不可行时方可采取,且应作为在撤销与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前采取的临时措施,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不溯及既往,被诉方对之前的违规行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即便采取报复或交叉报复等行为,依然无法弥补之前的损失。另外,实践中一般也无法计算出井赔偿已失去的贸易额,这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也尤为明显,例如,在欧盟香蕉案中厄瓜多尔从专家组成立到合理期限届满的损失高达4.28亿美元,这此巨额损失很可能会导致该国经济崩溃

3.条件缺乏,制约多。WTO争端解决机制涉及极为复杂和高度技术化的事项,而发展中国家很难在本国找到能够胜任有关案件的法律专家。这种财政和人力资源的制约,足以对这此国家利用该机制构成严重的软制约。这此问题造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从WTO寻求救济时面临着选择方面的明显不对称。

二、解决发展中国家实践难题,实现利益平衡

谈判就是斗争与妥协,DSU作为WTO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是发达成员方与发展中成员方斗争妥协的结果。要有效利用DSU,对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或差别待遇条款,实现发展中成员方在参与WTO的争端解决中的实质平等,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设立小额简易程序。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出口主要以农产品或其他原材料等初级产品为主,而且进口主要是围绕该类产品生产的商品。因此,贸易额相对发达成员方来讲较小,很多由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纠纷中许多是标的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纠纷。因此,引进简易争端解决程序可能更有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还能减少冗长的程序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2.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救济力度。事实上,侵权措施的取消以及赔偿、减让的中庄,以及报复措施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中成员方的问题。因此,在DSU的现有救济措施外,还应针对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境况给予额外关注,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补偿救济力度

3.完善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制度。DSU在其第27条第2款提到对发展中成员方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但是这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中成员方的实践难题。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完善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制度建设:(1)技术上的援助。包括:设立专门的法律部,提高聘用专家的待遇以聘请到优秀的、富有经验的律师做发展中成员方的专职顾问;完善WTO法律咨询中心的职能,为发展中成员方定期提供免费WTO法律培训。(2)资金上的扶持。包括:设立专门的发展基金会对资金进行管理,对确有需要的发展中成员方提供中诉或应诉的费用等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通过对DSU法律文本及一些案件处理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从而尽快找出有利于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方法,使WTO争端解决机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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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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