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比特币的法律问题研究

一、比特币的产生及发展

由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当时有人使用中本聪的化名发表了一篇描述比特币模式的论文

根据中本聪所描述的设计思路,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点对点形式的数字货币,依托其发布的开源软件及建构其上的P2P网络产生。与大多数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并通过大量计算产生,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由于比特币没有一个集中发行方以及它的特定算法确保了无法通过大量制造比特币来人为操控币值,基于密码学的设计使比特币只能被真实的所有者转移或支付。任何人不管身处何方,都有可能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参与制造、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外人无法辨认用户身份信息,而且可以全世界流通。比特币与其他虚拟货币最大的不同,是其总量非常有限,具有极强的稀缺性。该货币系统曾在4年内产生不超过1050万个比特币,之后总量将被永久限制在2100万个。

2009年,不受央行和任何金融机构控制的比特币诞生了,新的比特币通过网络挖矿的方式被生成。所谓挖矿是用计算机来处理复杂的数学运算,以保证比特币网络分布式记账系统的一致性。该网络会自动调整数学运算的难度,让其约每10分钟得到一个正确答案。随后其会通过生成一定量的比特币来奖励获得答案的矿工。当第一批比特币产生之后,它就会以约每10分钟50个的速度增长,当总量达到1050万时(2100万的50% ),每次的产出量减半为25个。当总量达到1575万(新产出525万,即1050的50)时,每次的产出量再减半为12. 5个。尽管比特币数量有限,但可以用来套现: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所有者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一些虚拟物品,比如网络游戏当中的衣服、帽子、装备等,如果有人接受,也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现实生活中的物品。

所有者除了用挖矿的方式开采到比特币外,还可通过交易的方式购买比特币。比特币类似于电子现金,双方交易时,需要同电子邮箱相似的比特币钱包和同电邮地址相似的比特币地址。跟收发电子邮件一样,汇款方通过电脑或智能手机,按收款方地址将比特币直接付给对方。自从比特币交易开始以后,交易平台承担了大部分比特币兑换现金和现金购买比特币的功能。全球最大的三个兑换平台分别是ML Gox, Bit stamp和BTC China。最早的比特币交易平台是2010年成立于日本的Mt. Gox,其成立后也曾一度是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此后,比特币这种新兴的数字货币,如雨后春笋般在世界各地产生,并以势如破竹之势不断发展。比特币的美元价格从去年年初不足10美元,扶摇直上,一度超过1100美元。

二、比特币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正当比特币以如火如荼之势发展时,却遇到了巨大的危机,价格一路受挫,迅速回落并持续动荡。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今年2月,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Mt. Gox受到黑客攻击,暂停了取现服务,比特币价格暴跌50% o Mt. Gox因为此次攻击损失惨重,或己破产。除发生被盗事件外,比特币发展中还存在种种交易乱象,如交易骗局、病毒入侵、虚假交易等等。

比特币从产生到现在,经历了过山车般的价格波动,以及处于法律边缘的风险。对于大多数理性投资者而言,应该认真考虑一下在目前的金融、法律环境下,如何应对投资比特币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首先是比特币的法律地位问题,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国家认可比特币作为本国的法偿货币。2013年6月,美国冻结了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Mt. Gox的两个账户;同年10月又关闭了借助比特币从事黑市犯罪交易的丝绸之路网站;11月,美联储主席伯南克表示,比特币属于虚拟货币,美联储无权直接监管。虽然德国财政部承认将比特币作为记账单位,与外汇一样具有结算功能,但不能将其作为法定支付手段。香港金管局在2013年12月6日表示,比特币不受金管局监管,不是货币,不能成为任何支付媒介或电子货币。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其次是比特币交易中遇到的缺乏监管、易被犯罪活动利用以及交易平台的脆弱性和较高的投机风险等问题。目前世界各国正逐步将其列入监管范围,并考虑制定相关政策,进一步对其进行规范。自从比特币产生以来,由于长时间缺乏有效监管和交易的不规范,导致不法分子乘机利用比特币交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美国的丝路事件。还有些网站利用比特币交易进行诈骗活动,如2013年10月底,在香港注册的比特币交易平台GBL负责人,利用虚构交易平台进行诈骗,携款潜逃,导致100多名投资者损失2000多万元人民币。另外,交易平台自身缺乏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系统漏洞频繁,致使黑客利用漏洞修改交易信息,有些术马、病毒也乘虚而入,异常活跃,投资者因此蒙受重大损失。比特币市场交易容量较小,24小时连续开放且没有涨跌幅限制,投机分子很容易操纵价格,控制市场,造成剧烈波动,风险极大。

最后是比特币交易存在信用缺失、取证和保护补救难等法律问题。由于比特币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交易的匿名性,而且目前交易市场处于自发状态,可能存在交易对手方风险、资金安全风险和清算结算环节的风险等,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现在我们对于比特币交易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信用体系,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外人无法辨认用户身份信息,所以会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并难以取证和补救。

三、关于比特币的法律问题建议

首先投资者要认清比特币目前在国内的法律地位,根据央行等五部委的联合发文,比特币不是由央行发行的,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在性质上,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并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说明人民币是由我国央行发行的唯一具有法偿性的信用货币。央行副行长易纲曾表示,央行短期内不会承认比特币的合法性,普通公民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参与交易。商品包括实物商品和虚拟商品,虚拟商品是无实物性质,网上发布时默认无法选择物流运输的商品,可由虚拟货币或现实货币交易买卖的虚拟商品或者虚拟社会服务等。虚拟商品包括数字商品和非数字商品。比特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应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从事交易。

其次,政府要对比特币加强监管,规范比特币交易行为,避免被犯罪活动利用,降低投机风险。国家和政府部门应该针对比特币的生产者、交易者、第三方交易平台以及生产、销售流通等环节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是规范、标准。在比特币的生产环节,应设定开采级别,根据级别设置相应标准,比如初级只能开采1000个比特币,中级可以开采到10000个,高级能采10000个以上。这就好比是生产能力,每个生产者只能根据自己的生产能力来生产比特币,如果达不到相应的级别就不可以擅自扩大产能。这样既可以控制比特币的开采数量,使其稳步增长,又能降低因炒作而抬高的开采设备(矿机)的价格,抑制生产者的投机欲望。销售流通环节要对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对生产者、交易者要进行实名注册登记,核实身份后才能生产和交易。交易平台要进入银行反洗钱等预防犯罪系统的监控,同时也应加强自身的系统安全。针对比特币交易还应确定相应税率,开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最后,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信用体系,实行实名注册,凡是有过犯罪或是不良信用记录的主体,在一定时期内要被禁止进入比特币市场。另外,还要在一段时间内保留每次比特币交易的记录信息,以便随时了解,及时进行取证和补救。比特币是一种新生事物,有一定的不可预知性。今后,可能还会遇到其它的问题,我们应当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尽量抑制它的缺点,发挥其正能量,使它更好地为我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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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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