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途径

法治与国家治理息息相关。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题中应有之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项治理制度的创新发展始终与法律制度体系的建构完善发展同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法治是治国基本方略、法治是执政基本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这些科学论断和丰富实践表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也就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过程,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国家治理法治化包括治理体系法制化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两个基本面向。

一、国家治理体系法制化

国家治理体系本体上就是国家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是由一整套制度构成的,包括以中国共产党党章为统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党的基本路线为统领的党和国家的政策制度体系、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体系及由法律体系构建起来的法律制度体系。这套制度体系,从治理事务角度,分为有关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治理制度;从治理活动角度,包括治理主体制度、治理权能制度、治理程序制度、治理评价制度等。

国家治理制度只有上升为宪法和法律,实现法制化,才能定型化、精细化,才能增强执行力和运行力。治理制度法律化的路径一般是:党和政府先是以党内法规和政策形式确认其治国理念、治国经验、治国方略、治国原则,待这些党内法规和政策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进一步成熟后,再通过立法程序将其上升为法律,由宪法和法律加以定型。法律化定型化的政策作为国家治理制度具有了普遍性、长效性、可诉性等特点,克服了政策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不可诉等缺陷,克服了政策侵权、政策违约难以通过司法程序及时有效解决的缺陷,便于民众知晓、便于民众遵守,也便于国家机关执行和适用。

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建构和定型的制度虽然不是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全部,却是其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制度。例如,由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制度和执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建设两型社会的生态文明制度,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国家权力监督制约制度,一国两制宪法体制,国家司法制度与诉讼制度等。这些制度由宪法法律定型后,具有坚实的定力、普遍的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从而提升了国家治理体系的执行力和运行力

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制度系统。宪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最高制度形式和制度载体,是国家治理的总章程。正是通过宪法的确认,国家治理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获得了最高的法律效力,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连续性、稳定性。因此,在国家治理中,要高度重视宪法的作用,树立宪法的权威,确保宪法的实施,确保国家治理制度的统一和权威。

二、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化

进人新世纪以来,国家治理的社会历史条件和国内国际经纬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动,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阶层和群体。与此相应,全社会普遍认同的统一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已缺乏坚实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同时,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权利意识、维权动力普遍增强。作为社会共识最大公约数的法律理所当然地在国家治理中起着主导作用,实行法治合乎规律地成为治国理政的第一选择,成为政治文明发展的时代潮流。这就要求在国家治理中必须遵循法治的规律和原则,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

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要摒弃人治思维、运动思维。人治思维是个人英雄主义历史观在政治领域的集中表现。它过分信赖当权者和领导人个人或少数人的智慧、能力、美德,依赖个人的愿望和权威治国理政。人治思维也不是一点儿法律都不要,但它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在人治思维中,权力决定一切,权大于法,当个人的意愿和判断与法律冲突时,不是人依法、而是法依人。以人治思维治国理政,必然陷人一言兴邦、一言废邦、因人成事、因人败事的怪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还要撇弃运动思维。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历史条件下,群众运动具有天然合理性。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依靠工人罢工、农民起义等群众运动和人民战争,推翻了国民党反动政权;建国以后,依靠群众运动进行土地革命、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也解决了一些社会问题。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成为执政党并长期执政的历史条件下,依然沿用依靠大规模群众运动的方式来治国理政,必然导致社会矛盾越来越大、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群众运动最大的危害就是不讲程序,发动起来难以控制。文化大革命是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毛泽东同志发动起来以后自己也控制不住,最后导致国家政治分裂、未遂政变、经济萧条、文化衰败、民不聊生,造成了对中华民族的浩劫。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人民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大规模的运动厌烦了。如果我们今天仍寄希望于依靠群众运动、特别是大规模群众运动来解决社会矛盾,煽动群众造反,那将必然导致江山自毁。当然,不能依靠群众运动治国理政,并不是说不要群众路线。群众路线与群众运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人民主权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主体作用,不能撇开宪法法律的规制,鼓动群众闹革命。无论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还是解决敌我矛盾,都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

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就要把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法治方法贯穿到政治治理、经济治理、社会治理、文化治理、生态治理、治党治军治国等国家治理实践之中,逐步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习惯。特别是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不能简单依靠国家强制力、甚至国家暴力去压制,不能用行政手段摆平,也不能套用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币解决的老办法,而是要通过法治方式、回归法治途径,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建立在法治基础上,把维稳建立在维权的基础之上,把涉法涉诉信访纳人司法程序予以终结。

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应当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我们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纪元,许多改革举措涉及现行法律制度,致使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十分敏感:是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改革,还是冲破宪法法律制度乱改革,这既是对改革的考验,也是对法治的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明确要求,改革不能以牺牲法制的尊严、统一和权威为代价,指出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措施,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超前推进,防止违反宪法法律的改革对宪法法律秩序造成严重冲击,避免违法改革对法治造成破窗效应。

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就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政策和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各有自己的优势,各有自己的调整方式和范围。一种社会关系,究竟是由政策来调整,还是由法律来调整,要依其性质和特点来决定。在实践中,混淆政策与法律的界限,重政策轻法律,甚至用土政策取代法律、冲击法律等现象依然存在,构成了实行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社会的障碍。因此,必须强调正确认识和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一方面,要注重用党的政策指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要时,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将政策上升为法律;政策上升为法律后,执行法律也就是执行政策。另一方面,党的政策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当政策与法律出现矛盾时,要及时调整政策或者修改法律;同时,要科学分析矛盾问题,努力做到法律与政策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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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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