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当前司法公正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做出正确的裁判,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得到实现。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民众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引发的各种纠纷明显增多,司法任务越来越繁重,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我们在司法理念、司法体制、管理制度、队伍素质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司法公正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必须及时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确保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不失,确保实现司法公正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进作用。

一、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

(一)法院设置地方化、人事管理行政化,导致难以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一是法院人事体制的地方决定权形成了司法权地方化。地方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法官由同级人大任免,人事由本地党政部门管理,法院从上到下都要受地方权力的影响导致司法权力的地方化。二是审判的物质资源来自于地方政府,助长了司法权地方化。现行体制下,法院的财政预算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法院人员的工资、福利、兴建法庭都需要地方政府予以解决,所以法院必须和地方政府处好关系,否则很难从地方政府争取到资金财物这种状况也使法院成为部分党政领导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实践中经常将行政执法活动的规律适用到司法活动中,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使得法院的审判活动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

(二)法院的内部管理行政化使得法院的审判活动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是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审与判分离,更为严重的是它导致了法官体制和法官素质低下的恶性循环。特别是在我国采取审判委员会制和合议制,合议制所形成的判决是以法院名义做出的,与法官个人没有多大关系,法官个人的责任感无法体现。这样的审判权行使方式已脱离了独立审判的体制,转变成了一种行政化的行使方式。二是法官的人事管理行政化。法官的录入、级别、升迁、奖惩、退休完全行政化,比如法官无论是行政级别或是法官级别的提升,都由政治部门负责考核,然后上报到地方组织部门或上级法院政治部门,法官的升迁与行政人员的升迁并无二样,法官的政治待遇和裁判力高低取决于法官的行政级别,而且审判职称的评定基本上是论资排辈,与审判工作实绩脱钩。

(三)部分法官欠缺良好的法律素养和公正的司法理念,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影响了人们对法院裁判的认同

法官素质高低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决定因素,建立独立、公正、廉洁的司法制度离不开一个高素质司法队伍,这是抵御、抗衡其他社会力量干扰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法官不得有十三种行为,《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也对法官的司法礼仪、业外活动、廉洁公正等进行了要求,但由于司法队伍人员构成复杂,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良莠不齐,加之现今法官待遇不高,难以真正做到自我制约,致使部分法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很大的随意性,难以在法律的规定下掌握自由裁量权,导致种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和法官法的行为并没杜绝。有的法官疏于学习,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进文化和司法理念,凭老经验、老方法办案;有的法官思维空间狭窄,工作方法简单,难以应付复杂案件;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民事轻刑事、重实体轻程序、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有的法官对自己要求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权钱交易,破坏了司法公正,上述情况尽管为数甚少,但严重败坏了法官形象,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

(四)法律监督机制运行不畅,难以对司法公正起到监督作用

当前对司法进行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虽然监督主体众多但体系混乱,监督渠道众多但规范性较差,导致法律监督机制运行不畅,制约能力不强,缺少强有力的手段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大有权监督同级法院的工作,但目前人大的监督主要局限于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缺乏经常性、全面性、制度化的监督渠道。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在不少地方存在外行领导内行、外行监督内行的尴尬局面。舆论界对公、检、法的监督障碍重重,受到压抑,涉及敏感案件,非经主管机关审批,不得在报纸、电视上公布。现有的司法监督模式已不能保证司法公正得以真正实现。

(五)执行难的困扰,严重降低了法院的权威,使司法公正和法院的权威遭到严重损害

法院执行难已成为全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在一些地方成了正常现象。导致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立法滞后。执行方面的法律规范,制度不健全,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比较少而且缺乏系统,不够完善,在具体操作时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和歧义;有的缺乏可操作性,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软弱,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远远不能适应错综复杂的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无法对付形形色色的恶意赖债、逃债行为。二是被执行人对抗法院执行,造成执行难。当前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社会道德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大量的被执行人道德观念,法治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逃债有利、废债发财、赖债不坐牢,有些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与法院对抗。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为执行工作设置障碍,加大了执行难度。少数地方官员和部门领导从狭隘的本位主义出发,为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寻找种种理由,有的甚至以影响稳定为借口,向人民法院施加压力,制造执行障碍。

(六)新闻媒体和网络上很多对案件审判的报道常常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和倾向性,易误导公众引发司法不公

当前,新闻媒体对司法的干预作用日益明显,这体现了司法公开化和舆论监督的进步,对反对司法腐败有积极意义。新闻媒体通过揭露司法审判中徇私枉法、贪污腐败等各种丑恶现象,实施新闻舆论监督,无可厚非,有助于司法权的公正行使。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很多报道对案件的评判仅仅根据记者对案件事实的初步了解和对法律的初浅认识,其结果是潜在地误导社会公众对法官的认识。在很多情况下,法官要受到代表当事人一方观点的社会群体或个人所施加的压力,特别是当今中国已进入互联网时代,以网络为代表的信息化迅猛发展,互联网上很多对案件审批的报道常常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和倾向性,误导公众给审理案件的法官施加压力,从而可能影响法官的裁判。

二、实现司法公正的努力方向

(一)打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树立维护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进一步改进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新时期加强司法队伍革命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着力点,是破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的关键,是深化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因此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维护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培养和提高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

(二)改革现行司法体制,构建一个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体制是确保司法公正的中心工作

针对法院设置地方化、人事管理行政化的现状,必须改革现行司法体制,从制度层面使司法机关对人、财、物的管理拥有足够大的自主权,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构建一个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体制,从制度层面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一是实行法院垂直管理体制,以司法独立促司法公正。为了使法院独立审判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必须尽快改革司法人事制度和司法经费制度,即司法系统的人、财、物均由中央垂直管理,构建地方法院新型人财物管理体系,实行法院垂直管理体制,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系统,实行上下级司法机关垂直领导,抵制行政权力对司法权的干预,以司法独立促司法公正。二是克服审判权地方化,建立独立于行政的司法管辖系统。确保审判权行使司法化,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分开,打破行政辖区对司法辖区的统辖关系。建立独立于行政的司法管辖系统,按照审判权自身特点,实行独立、公开、公正的司法化的审判权运行方式,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增强司法透明度,防治司法腐败,以司法公开促司法公正,真正使法官成为审理案件、决定案件性质是非的直接裁判者。三是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应将陪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细化其相关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建立健全考核激励与制约机制,打造一支充满活力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陪审能力,从而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彰显司法公正。

(三)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司法权的正确行使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

要确保司法公正,必须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使各类监督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切实保证各项司法权利的正确运用。一要加强内部监督。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要以克服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为重点,以强化审判质量管理监督为基本手段,从内部机制层面上加以完善。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作为打击重点,坚决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量刑明显不公的案件,加大监督力度,勇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严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要规范外部监督。司法工作必须自觉接受权力机关、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规范和完善现有的党委监督、纪委的纪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媒体的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方式,进一步完善和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效防止司法腐败。

(四)加大法院判决的执行力度,维护法律的威严和树立法院的权威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一要加强执行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现阶段,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系统的、完整的、操作性强的执行法律规范,不能满足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需求。面对日益增长的执行案件,必须加强执行立法,用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强制执行法来约束和规范当事人和执行机构、执行人员的行为与活动,从而保障强制执行工作的有序开展,使执行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加大法院执行力度,树立司法权威。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应当依法从严、从速处理,加大对失信违约者的惩罚力度,构建起妨害民事执行的刑事制度,对妨害民事执行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和适用刑罚追究,确保法院的判决及时有效的执行,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质量和效益,以维护法律的威严和树立法院的权威。

(五)构建完善法官职业体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一是提高法官准入门槛,建立高素质法官的遴选制度。法官除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深刻的理解,具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外,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会,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这样的法官裁判的案件才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只有提高法官准入门槛,严格贯将统一司法考试资格获得者作为法官人选,实行任职公示制度,经考核遴选充实到各基层法院,构建完善法官职业体系。二是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推行对法官定期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法官的继续教育体制,加强法官的政治学习,做到政治坚定,加强业务学习,做到业务精通。通过采取多种培训方式使法官具有深厚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不断更新的专业知识,才能适应审判工作需要。三是完善法官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惩戒机制,对法官的一般工作过错、不当审判过错、司法不廉洁等实施多渠道、全方位监督。坚持问责到位,责任到人,使目标产生压力,问责兑现压力,压力变动力,动力生责任,环环相扣,保证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司法,促进其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形象。

(六)正确处理好社会舆论监督与维护司法权威的关系,保证司法裁判不受舆论误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

一是对新闻媒体进行法律规范,其范围应限定在案件事实上,并不得在法官做出裁判之前予以评论,干涉法官独立审判。媒体在披露司法不公、司法人员腐败现象时,应仅限于或主要针对法官的违法行为,不能对案件实体裁判内容的公正性进行过多地评判,或以记者的认识给法官施加压力和影响。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新闻媒体则可以在尊重法院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从各个角度发表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实现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二是法院对案件的裁判过程做到高度信息公开。法院审理案件的全过程,特别是合议庭评议过程应该对外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建设阳光司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三是注重和网络民意的沟通。这样有助于使司法与人民贴近,力求审判工作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注重法理与情理的融合,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助于提升法院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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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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