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务公开的进一步完善

摘 要 当前检务公开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在公正和效率同事兼得的司法活动中,认识到这些问题并采取相关措施对今后的司法活动具有极其总要的意义。

关键词 检务公开 检察人员 监督机制

一、当前检务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检察人员对检务公开的认识还不到位

一是对检务公开的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同志仍然片面认为检务公开会干扰办案,会阻碍正常的检务活动,损害检察机关的权威,却没有认识到检务公开对确保自身执法公正、提高自身工作质量、不断满足社会和人民需求的重要意义。

二是对检务公开的内容认识不足。除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外,检察工作中的阶段性成果、办理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都应及时向人大、政协、和社会通报。但是在实践工作中存在着将检务公开仅等同于法律公开的现象,于是在工作中出现检务公开的狭隘化和静态化,离社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由于相关的职权、任务和责任不明,检务公开的内部组织、管理不足,这在较大程度上导致各部门各自为政、沟通不畅、协调不力、效率不高,使检务公开工作缺乏全局性和统一性,进而影响到总体效果。此外检务公开的监督和检查机制还比较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务公开全面和深入推进的力度。

(三)各项工作规范还有待进一步总结提炼和完善

一些检察机关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对既有经验和做法总结归纳相对不足,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解决力度还不够,检务公开工作依然停留在“做法”层面,尚未形成相关工作制度,程序化、规范化程度总体不高。这也导致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在开展检务公开工作时消极应付心态较重,主动性和创新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检务公开的渠道还有待进一步拓展

高检院要求各级检察院除了要采取传统形式宣传检务公开的内容以外,还要重视和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推广电子检务公开,不断拓宽公开渠道。相比传统形式,当前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应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推广电子检务公开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可以发挥。

二、推动检务公开进一步科学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增强责任意识

充分认到检务公开对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及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开展形式多样的检务公开培训,原则上可以自学为主,必要时可以考虑组织集体学习和培训,促使检察干部尽快掌握和熟悉检务公开工作的具体职责和全部内容。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

检务公开工作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需要上下沟通、内外协调的事务也比较多,因而检务公开工作要科学发展,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制定工作规范,建立责任体系,督促、协调各业务处室进一步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的相关制度,完善落实检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使检务公开工作有序、协调运转。

(三)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强化监督管理

尚未建立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检察机关应尽快成立院一级的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检务公开工作纳入党组和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日程,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检务公开工作格局。已经建立起领导小组的,应进一步明确该工作网络下各级工作主体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应主要是研究、部署、检查检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领导检务公开绩效考核和表彰、奖励工作。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应为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院检务公开工作。同时,进一步明确其他工作部门以及案件承办人、内勤等人员在检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任务和责任。尤其要进一步强化检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在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履行检务公开职责方面的权限和程序。

(四)正确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一是要不断对照新出台的检务公开要求,及时补充、更新和完善各项应当公开的法律规章和规范。随着时代的发展,检务公开内容由十年前的“十项”拓展到了今天的“检务公开二十项”,一些需要公开的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对此要坚持以高度认真的态度,时刻跟进,及时补充和完善相关内容。

二是要逐步加强对检务活动的公开力度。对于检察工作立法层面的法律依据,群众一般不经过检务公开途径也很容易获取,而对于检察机关的执法过程、执法效果等动态检务活动,以及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遵循的本机关、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规章和程序,关注程度则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逐步加强检务活动的公开力度,使社会和群众真正走近、了解、熟悉和认识检察机关。

(五)进一步拓展公开渠道,增强工作效果

在公开渠道的运用方面,既要注重充分挖掘现有的检务公开平台,做到物尽其用,又要注重长远考虑,结合检务公开工作不同层次受众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拓宽检务公开的途径和方式。如针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等,可以建立或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将检察机关的重大工作部署、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检察工作的阶段性工作情况,由负责代表联络工作的办公室以情况通报会或书面情况通报等形式定期向他们通报。针对诉讼参与人,应由具体办案部门严格落实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同时不断提高硬件设置,如建立完善检务公开大厅、检务信息台、咨询台等等。针对一般人民群众,应充分考虑到受众的法律常识水平和信息需求,一方面可继续采取开放日、以案释法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实行公开,一方面可充分利用传媒、网络等媒介资源,进一步完善各种动态检务信息的发布和公开。在工作机制创新方面,不妨参考和借鉴以下模式:

1.进一步强化案件旁听和民众参与程度,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不起诉和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力度的要求

如湖北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对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邻里纠纷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在被害方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的基础上,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党风廉政监督员、犯罪嫌疑人所在村书记、村主任及社会其他人员共同参与公开审查评议不起诉处理决定的公正性。对于申诉、赔偿、重大疑难信访等疑难复杂案件实行公开听证的方式,以消除被害人的疑虑,疏导其对立不满情绪,确保公平公正。2.进一步做好和强化办案信息公开工作,方便案件当事人及时掌握和了解案件信息

如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信息查询方面作了很大的改善:一是统一了案件查询与律师阅卷工作的受理部门,改变以往职能分散于多个部门,在查询内容和程序上未形成统一规范,导致多头接待、管理松散,诉讼参与人难以及时全面获得案件信息。二是扩大了查询主体范围,将原来只受理律师查询扩大到受理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查询;三是拓展了查询途径,由原来的仅有内网查询,拓展到互联网查询;四是拓展了查询内容,由原来只能查询案件基本信息,扩充到可以查询案情摘要和法律文书;五是增加了律师电子阅卷与预约承办人等服务,网站外网与深圳市律师协会网站链接,律师可以从律协网站登陆后,直接进入检察院网站进行查询。

3.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强化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

要尽快有效地占领新闻舆论的主要阵地,为检察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提供有利的舆论保障。如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与新闻舆论单位签署有关协议加强合作,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宣传,注重以正面报道为主,宣传好检察机关工作成绩,反映干警良好作风和形象;区检察院为区“一报两台”的新闻舆论监督提供法律支持,并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通过“一报两台”公开检务工作,提供群众关注的热点信息和重大典型案件。R又如山东省莱州市检察院利用网络技术快捷便利、信息量大、覆盖面广、不受时间限制等优势,组织专业人员建立互联网上的“阳光对话”平台,深化检务公开,畅通民情民意。

4.强化对人大、政协等监督机关的公开工作

如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制定《关于采取电子短信告知深化检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检察院办理的重大工作事项,以及重大案件从立案、批捕、起诉、开庭到判决等信息,一律要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及时报告上级检察院及地方人大、政法委,同时告知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这一举措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不仅各方面评价反馈良好,原来让人头疼的打听案情、说情等“骚扰电话”也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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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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