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一致性关系

一、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灵魂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理论问题,也是争议的焦点,而如何说明和理解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又是问题中的重点和难点。总体而言,我们可以尝试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把握:首先,从实践角度深究。依法治国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中国法治发展的基础和依托,党的领导对依法治国有着不可否认和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依法治国的法是由文字组成的特殊的物,要让客观性的物发挥效能,需要人这个实践主体来激活。法的适用、法的执行、法的监督都要靠人。因此,法治本质上也要靠人去治。在偌大的中国,谁来领导依法治国,毫无疑问是最具合法性、最具权威性的中国共产党。其一,依法治国的方向需要党的领导来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强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没有党的领导这根主心骨,就无法保证这场革命的社会主义方向,我们的法治建设就有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误入歧途的危险。其二,依法治国的法需要党来领导制定。依法治国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但中国地大物博,人口、民族众多,地域发展不平衡,在这样复杂的现实条件下,如何保证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如何保证法最大程度地体现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毫无疑问,只有坚持实事求是且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党才能真正解决好这一难题,就像邓小平同志曾告诫的那样: 像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来领导,许多事情很难办。其三,依法治国的具体实施需要党的领导来贯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中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中,社会阶层、经济利益、思想意识都趋向复杂化、多元化,在这样一个复杂的局面下依法治国工程实施牵涉多面,只有依靠党无法比拟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宣传优势,才能真正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于法治建设的洪流,才能把依法治国的具体措施贯彻到基层。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就指出: 身处在实现现代化之中的当今世界,谁能组织政治,谁就能掌握未来。清华大学王振民教授也认为: 任何国家法治的确立都不是在一盘散沙的状态下随随便便建立起来的,而是必须有坚定有力的集中统一领导和部署。最后,依法治国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客观结果,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曲折的中国近代史已表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成功地领导社会主义。党自诞生起就自觉肩负领导中国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两大历史任务,历经磨难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缔造了伟大的新中国。随后又开展社会主义革命,通过三大改造基本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党犯了很严重的错误,尤其是文革十年,但党敢于承认错误,勇于担当,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实现拨乱反正,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序幕。经过改革开放数十年的发展,如今的中国已经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屹立于强国之林。中国共产党用历史事实、用实践成果证明: 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成功。这不是空泛的口号,不是空洞的说教,而是历史给出的结论,是现实给出的答案。依法治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它的发展更离不开党的领导,也不应该离开党的领导。法治既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文明成果,又是一个国家在特定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条件下治理国家和社会方式上的理性思考和选择。我们不能设想,一个现代文明国家能实行法治以外的其他治国模式; 同样不能设想,世界上一百多个国情千差万别的主权国家只能走一条完全一样的法治道路。中国有自己的具体国情,一个无法绕开的政治现实即是党的领导。我们不应主观地把党和法对立起来,而应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把握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保障,是依法治国的灵魂。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才能获得现实的依托和支持。离开了中国共产党,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实际上就是一句空话。

二、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是实现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一致性关系不仅表现在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也体现在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在现代民主政治的大潮中,法治作为当今世界各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判断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实现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通过法治途径、法治手段实现政党的领导和执政,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普遍做法,也是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现代政治生活中,政党是国家政治生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现实力量,但政党的执政、政党权力的发挥并不能单独实现、任意实现,而是必须在政党、国家政权与公民社会的三方框架内,通过法这根准绳、纽带来实现。政党执政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执政党通过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不断获取民众信任和支持、不断增强执政合法性的过程。任何政党包括执政党本身并不是权力组织。政党本身并不对敌对阶级进行镇压,也不对社会成员实行直接强制。党的十二大政治报告也提出: 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按照现代法治的原则要求,党的领导应该通过党的执政来实现,而党的执政又必须寓于依法治国的范畴之内。党的领导权作为一种潜在的政治权力,必须经过人大立法的转化过程,才能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江泽民就说: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体现人民利益的,应该通过法定程序和法律形式,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

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唯一的执政党,更应严格保证自身通过合法途径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据领导地位,依法将自己的政治纲领上升为国家法律,依法将其贯彻于国家的政治运作和社会管理之中。党的领导必须依靠法治,也是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历史启示。民主革命时期,党还不是执政党,党的领导方式基本是依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来实现。新中国成立后,党所处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党领导人民制定了五四宪法,但党在思想层面仍没有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意义。毛泽东在1958 年的北戴河会议上会就说到: 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维持秩序。刘少奇也认为: 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 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办事的参考。中央领导人的这些看法无不显示了当时党对法治的漠视、对人治的推崇。人治的结果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以党治国成为积弊,法律虚无主义、法制无用论观念盛行。某种意义上说,反右斗争扩大化、大跃进运动、文化大革命即是党重人治、轻法治思维的后果。在法治荡然无存的十年文革期间,党和国家的组织制度受到近乎致命的创伤。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在各条战线上实现了拨乱反正,党的领导也开始由人治向法治、由以政策治国向依法治国转变。邓小平明确提出: 要通过改革,在中国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其后,党的十二大党章和八二宪法都郑重写入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十八大进一步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指出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必须依靠法治,也是当前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要求。首先,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需要法律确认,市场行为需要法律调整,市场秩序需要法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江泽民同志就指出: 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完备的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制。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党就必须秉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实现对市场经济的方向引导和宏观调控。其次,从社会治理的形势看,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剧烈转型期,社会阶层、社会利益、社会意识快速分化,各种社会矛盾冲突频发,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势在必行。《决定》开篇就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什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即是国家治理法治化。法律是维护政治结构和社会秩序、减少并规避价值混乱的根本途径。多元、分化、松散的社会要想凝聚成有机的整体,党的领导就必须要有能力将法治的内在理性灌输其中,通过法治平衡社会阶层和社会利益,规范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再次,从当前党推进四个全面战略的实践看,党的领导依靠法治具有迫切的现实性。依法治国不仅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其重要的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小康社会事实上内涵一个法治社会的前提; 改革需要在法治的价值凝聚下获取社会的普遍认同,做到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法是治国之重器,也是治党之利器,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途径。邓小平就曾说: 治党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最后,党的领导依靠法治是世界政治文明发展的潮流,也是我国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做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必由之路。法治有利于促进党政分开,实现政府行为的透明化、法治化,使国家交往符合国际惯例和规则。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如今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主体作用越来越大,例如发起成立亚投行、设立丝绸之路基金、开启一带一路建设等,这种国际角色的转变客观上也迫使党的领导必须转向世界主流国家的法治领导模式。总结历史和现实,我们应该更深切地体会到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一正确论断。依法治国是契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顺应世界文明进步潮流的重大决策,它既集中代表了党从通过革命夺取政权到领导人民执掌政权的历史性转变,也集中反映了党从封闭条件下实行计划经济到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性要求,在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解决了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问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正确认识党法一致性关系的根本保障: 党的领导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正所谓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领导者、执行者、倡导者,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应该是毋庸置疑的真理性认识。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宪法和法律作为规范党的领导之准绳,我们必须把党领导人民实施依法治国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把党的领导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使党掌握法治思维,秉持法治精神,这是党治国理政的必然趋势,也是我们在实践中正确认识和把握党法关系一致性的根本保障。坚持党的领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首先,马克思主义认为,共产党领导和执政的实现,除了组建有形的国家政权机构,还必须把体现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结合体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法律。列宁曾告诫: 假使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是社会主义的叛徒。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就应当使法成为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可侵犯的力量。恩格斯说: 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和阶级,就其本性来说,都有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因此,我们党要求任何人绝对尊重法律、践行法律,保证法律的至上权威,那么,领导人民制定法律的党首先就必须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从而为人民遵法、守法做出表率,而决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享有法外之特权。这应该是不证自明的道理。最后,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也是政治文明发展的趋势。

政党制度是同近代民主法制相伴而生的,而法的现实意义之一即是约束和限制政党权力。如今任何称之为民主或法治的现代国家,无论其国内实行何种政党制度,任何个人、任何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保证法律的至上权威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中国虽然有具体国情,但在这个问题上并不例外,坚持党的领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更是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可能有人会担心: 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是否会削弱或否定党的领导? 事实上,触及的只是领导方式,不触及的是领导权。也就是说,党的领导不能也不会动摇,但党的领导方式必须改善。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政党也不例外。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而法之权力就是约束人治之权的天然物,正如美国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指出: 法律的进步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

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实质目的就是要改善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把党的领导权纳入法治轨道,实现依法执政。因此,党的政治领导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党的组织领导要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国家政权机关任职,利用法治祛除人事安排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保证公平性和规范性; 党的思想领导也要善于将党的指导思想、价值理念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核心价值和意识形态。事实证明,正确把握党法关系的一致性至关重要。我们什么时候能正确处理、利用党的领导和法治的一致性关系,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 什么时候蛮横割裂、否定党的领导和法治的一致性关系,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既保证了党的领导地位,又保证了党的领导法治化,从而为正确把握党法关系的一致性提供了最大公约数和实践上的交集。

四、结语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当今世界政治文明中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党要实现长期执政、跳出历史周期律,就必须贯彻好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具体到现在的中国,谁是最核心、最重要的奉法者,毫无疑问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因此,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使党成为最坚强的奉法者。事实表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是一致的,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辩证统一。社会主义法治越发展,党的领导地位越稳固; 党的领导地位越稳固,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因此,我们应在尊重中国现实政治和法治现状的基础上,正确把握和运用党法关系的一致性特征,充分利用社会主义法治改善和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同时依靠党的法治化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在直面问题、化解矛盾的过程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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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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