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死刑制度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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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国际上死刑制度存废现状及趋势

几百年以来,对于死刑这一专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之刑罚的研究与争鸣,正如其名称那样,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的天空中最为耀眼的一颗明星,吸引了无数哲人名家驻足于此。

历经长达两个世纪之争论,死刑的限制与废除已被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所认可,废除死刑的呼声可谓日益高涨。据有关资料披露,截至2003年1月1日,世界上已有97个国家和地区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全面废止了死刑,还有15个国家废止了普通犯罪的死刑,仅保留了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的死刑;相应的,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只剩下83个。

二、我国死刑制度发展历程及现状

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法制不健全,关于死刑的规定仅见于几个单行刑法,如1951年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2年的《惩治贪污条例》等。直至1979年制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切可判处死刑的罪行,才统一由刑法典加以规范。1979年刑法典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有27种,在以后的几年里至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之前,我国刑事立法中涉及可处死刑的罪,总共有71种。1997刑法典在总则编中对死刑的适用对象作了更精确的表述,在分责编对可处死刑的罪种数基本上没有大的动作,只是略作调整,略有减少,在某些罪的构成要件上细化一些,限制的严格一些。该法典分则仍保持着68种罪挂有死刑。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故,至今我国仍然没有随国际大势彻底废除死刑。

三、我国死刑制度存废的争议

我国学界对死刑的关注,应该说是近几年的事。共分成两派,即死刑废除派和保留死刑派。存废两派论战的焦点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一)死刑是否违背社会契约。

废除论认为死刑违背社会契约,刑罚起源于保护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所订立的一种社会契约,但是人们的生命只有一次,所以对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保留论者指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在割舍自然权利交给社会组成国家时没有任何保留,包括生命,因此不违背社会契约。

(二)死刑是否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

废除论认为死刑不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其理由是死刑给人的印象只是暂时的,其给人造成的畏惧感将随死刑的执行场面的消失而消失,因此死刑的威慑作用只是暂时的、不稳定的,并且并非人人都惧怕死刑。相反却有很多人以一种安详而坚定的表情对待死刑,这足以表明死刑的威慑作用具有局限性。与废除论者的主张针锋相对,保留论者提出死刑具有无与伦比的威慑功能,他们认为没有哪一种其他刑罚可以像死刑一样有效地阻止人们犯罪。

四、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合理

从社会物质现实状况来讲,第一,我国尚未达到废除死刑的物质文明程度。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物质条件相对落后,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比较大。因为经济越发达的社会对于犯罪越具有容忍性同样是盗窃2000元,在贵阳和在广州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是不同的。同时我们知道,防范犯罪要优于惩罚犯罪,但惩罚犯罪的成本远比防范犯罪低。因此,在物质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人们往往将惩罚犯罪放在第一位,而死刑则又被视为一种成本最低的惩罚手段。当一个社会的物质文明程度尚未达到一定程度时,统治秩序的维护者是不可能舍弃死刑的。第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状况复杂,各种刑事犯罪层出不穷,而死刑又是应对特定恶性犯罪的必要手段,在这种状况下,废除死刑恐怕会对遏制犯罪带来负面影响。

就社会精神文明状况来说,我国废除死刑的条件亦尚未成熟。国人深厚的报应观念在短时间内无法淡化。杀人偿命之类的报应观念源远流长,已经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中华民族社会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死刑的废止起着强烈的阻却作用因为就目前来说,死刑的适用可以在较大程度上抚慰受害人及其亲朋好友的心灵,平息他们的仇恨,避免私人司法的出现。

死刑是一种更经济的刑罚,长期监禁将给纳税人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国民的物质生活水平还有待提高。为了确保政治稳定、减轻国民负担、发展社会经济,我国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税费的减免政策,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死刑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死刑的废止不应限于抽象性的讨论,而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正如日本学者正田荡三郎指出:死刑作为理念是应当废除的。然而抽象的讨论死刑是废除还是保留,没有多大意义。关键在于重视历史的和社会的现实,根据该社会的现状、文化水平的高下等决定之。因此,讨论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不能脱离中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和社会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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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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