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提前还贷行为的分析

2、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诚实信用原则,一直被民法学者誉为“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在市场 经济 尚不成熟的今天诚信原则在商业、 法律 行为中显得尤为重要。具体到银行的贷款业务中而言,不良贷款是当今银行面临的一大难题,已成为国家经济 发展 、 企业 改革的瓶颈之所在,也导致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作为一项新的贷款种类,具有期限长、收益稳定等特点,自在 中国 实践中开展以来,一直在各个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中占据绝对主要位置。如果认定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提前还款应收取罚息或者违约金,实在让人难以信服,也很有可能导致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客户的流失,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多数反对提前还款的银行一直是“雷声大而雨点小”,并未采取实际严厉的措施。

【 参考 文献 】 [2] 刘凝、赵梦:房屋买卖法律自助[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4.35。

[3] 黄坚: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的法律思考[J].中国房地产 金融 ,2005

(4)。

[4] 王福林、贾生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前还款风险及管理探悉[J].财经市场,2005

(2)。

[5] 荆冰:提前还款是违约吗[J].发展,2002

(8)。

[6] 史尚宽:民法总论[M]. 台湾 :正大印书馆,1980.300。

[7] 王学文、刘亚敏、周群立:对分期付款和一次性付款二种付款方式的比较[J].河北建筑 科技 学院学报(社科版),200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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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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