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合作合同2022

旅游服务合作合同2022(精选17篇)

旅游服务合作合同2022 篇1

  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就双方以旅游电子商务平台为依托,开展旅游营销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提供下列旅游线路:

  旅游线路名称_________;

  发团周期_________;

  天数_________;

  出发地_________;

  价格(元)_________;

  详细说明资料_________。

  二、据乙方提供的旅游线路(产品),通过甲方旅游电子商务平台、预订热线开展旅游营销;甲方组织的旅游客户由乙方负责接待安排行程服务。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发布、更新即时的旅游线路(产品)信息;同时通过网上宣传、营销扩大乙方旅游线路(产品)的知名度,促进旅客招徕。

  2.甲方把握的旅游市场动态和旅客反馈的信息随时提供给乙方,双方共同制订适应旅游市场、有竞争力的旅游新产品;同时甲方以庞大的旅游联盟体,通过旅游资源整合、互补、共享等联盟合作使乙方获得利润化。

  3.甲方承销乙方旅游线路(产品)。甲方收到客户订单后,以电话、传真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即时做出回复是否成交,乙方同意成交,应做好接待安排旅_程服务工作;甲方应做到旅游客户信息的准确性,旅客行程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取消接待。

  4.乙方由于旅游淡旺季及节假日等原因,使乙方所提供的旅游线路内容及价格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以新的旅游线路内容及价格进行发布营销。

  5.乙方应确保旅客行程的服务质量,不得变相加价或降低服务标准等损害旅客的行为,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四、利润分成

  乙方同意按每一单旅游销售额_________%提成给甲方,或者按每人_________元作为佣金返回给甲方。

  五、结算

  双方每发生一笔业务,乙方发送业务清单传真一份给甲方存底,每月结算一次,由双方财务人员按相关结算凭证对上月的业务进行结算。

  六、其它条款_________。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有效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旅游服务合作合同2022 篇2

  合同编号:

  _x集团旅游生态

  开发项目顾问咨询合同

  甲方(委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_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就甲方_x集团旅游生态开发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委托乙方提供本项目整体定位及发展战略;启动策略及物业发展建议;规划、设计跟踪服务等顾问咨询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_x集团旅游生态开发项目

  1.2 项目规模:4600亩

  1.3 规划指标:1500亩的建设用地,其中包括1000亩住宅用地及500亩的旅游用地

  1.4 项目履行地址: 广东高要市白土镇195乡道广新农业生态园(暂定名称)

  第二条:工作内容

  2.1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__年 月 日止。

  2.2甲方委托乙方执行《_x集团旅游生态开发项目》的市场调查研究及项目策划工作。工作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市场调研、项目整体规划与建议、财务分析等。主要工作内容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条:双方声明和保证

  3.1 甲方向乙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3.1.1 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3.1.2 甲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3.2乙方向甲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3.2.1 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3.2.2 乙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3.3禁止招募条款: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以及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一年内,在没有得到另一方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招募或雇用根据本合同由另一方委派为此项目提供服务的现任或前任(在离职后不超过一年)员工。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要求汇报工作,并有权要求乙方对所提交的报告内容陈述理由,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形式予以安排。

  4.2 甲方若需召开相关会议并要求乙方参加,提前两天通知乙方会议时间及议程。

  4.3 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甲方持有的完成本项目顾问咨询工作所必需的项目相关资料。

  4.4 甲方应指定专人 负责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协助。

  4.5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金额向乙方支付顾问咨询费。

  4.6为了保证服务质量、监控项目服务进度、确保公司品控机制的有效落实,乙方将根据不同服务阶段,提供下列文件的模版,例如:《市调服务确认回执》、《报告接收回执》、《项目鉴定书》等。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待乙方完成相应阶段服务并提交相关文件后,甲方应于7日内予以验收,并在上述相关书面文件上进行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供附件)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5.1 确定本项目之乙方项目经理,负责与甲方就顾问咨询工作事宜进行沟通、联系与推动,组织专业人员形成顾问专案团队,制定详细的顾问咨询工作执行计划并安排实施。

  5.2 乙方提交的顾问咨询报告应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及适用性。

  5.3 乙方自实际收到甲方支付的首期顾问咨询费三日内,除不可抗力,即组织顾问专案团队到甲方办公地或项目所在地开展现场工作。

  5.4 乙方应适时向甲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如甲方有要求,乙方应当安排在另日内汇报工作进展。

  5.5在合同期内,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派员(或特别指定)参加甲方召开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会议,原则上乙方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安排需给与合理解释,否则视为违约。

  5.6 如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各期报告文件存在疑问,乙方应该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清晰全面的解答,并视需要提供替代方案。

  5.7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顾问专案团队成员简历及资质证书(附件三),并向甲方保证该团队成员具有为本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

  5.8乙方每阶段的工作成果以打印文本一式陆份的形式提交给甲方;在甲方付清全合同项下全部顾问咨询费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以光盘为载体的所有工作成果的电子文本一份,以及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本一式两份。

  5.9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参观相关项目,若甲方提出需求的项目因实际情况无法安排考察,则由双方另行协商安排其他项目进行参观,涉及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乙方负责行程安排及相关介绍。

  第六条:提交成果及工作时间

  6.1第一阶段乙方向甲方提交《_x集团旅游生态开发项目整体定位及发展战略》报告,自本合同签订且乙方实际收到甲方该阶段首期顾问咨询费三日后起计40个日历天内完成。

  6.2第二阶段乙方提供规划跟踪服务。由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为准,负责召开甲方、规划设计单位、乙方的三方沟通会议,乙方从专业角度提出调整建议与意见,并出具书面意见书。本服务周期为通知发出之日起2-4个月,乙方在此期间为甲方提供共计8-10次三方(甲方、设计单位、乙方)沟通会议。

  6.3第三阶段乙方向甲方提交《_x集团旅游生态开发项目启动策略及物业发展建议》报告,自甲方下达该阶段书面任务书三日后起计20个日历天内完成(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6.4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则乙方工作时间相应顺延;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甲方有权

  向乙方追讨违约责任。

  第七条:顾问咨询费及支付方式

  7.1 顾问咨询费共计:人民币玖拾伍万元整(小写: 950,000元)。

  7.1.1首期款:自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甲方即支付乙方50%首付款计人民币肆拾柒万伍仟元整(小写: 475000元),作为乙方启动项目服务的费用(包含项目团队组建、市场调研方向内部讨论、项目前期调研等服务),在乙方赴项目所在地进行首次沟通会之日起计五日内,甲方对该部分服务进行书面确认。

  7.1.2第一笔进度款:乙方向甲方进行《_x集团旅游生态开发项目整体定位及发展战略》提交报告终稿并通过甲方认可签收后十五天内,甲方即支付乙方20%顾问咨询费计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小写: 190000元)。

  7.1.3第三笔进度款:如启动《_x集团旅游生态开发项目启动策略及物业发展建议》此阶段工作,甲方需先支付10%顾问咨询费计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小写: 95000元),作为乙方启动该阶段服务的费用。

  7.1.4终期款:乙方完成合同6.2条,并向甲方进行《_x集团旅游生态开发项目启动策略及物业发展建议》提交报告终稿并通过甲方认可签收后十五天内,甲方即支付乙方20%顾问咨询费计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小写: 190000元)。若因甲方或者规划设计方原因导致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未能在4个月完成,则甲方应于启动本阶段服务的任务书下达后的第4个月末之前支付此款。

  7.2附加条款(非本合同正式条款):在乙方完成本阶段全部工作内容后半年内,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规划方案评审或项目发展会议,则由甲方出具参会邀请函(内附会议议题)并承担乙方与会议有关人员交通、食宿费用,乙方在收到参会邀请函后可根据甲方实际需求安排相关项目经理级别人员参会并提供专业建议,

  7.3 在履行顾问咨询合同期间,乙方为甲方提供顾问咨询服务所发生之食、宿、差旅费用,已包含在本费用中,不再另外计取(7.2条款除外)。

  7.4甲方应按照本条第2、3、4、5款所规定的时间表,将每期应付的顾问咨询费用汇至如下乙方银行账户,并将有效付款凭证传真至封面所载明的乙方传真号码:

  公司全称:深圳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

  汇入地点:深圳市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市金丰城支行

  7.5 乙方在申请甲方支付的每一笔费用时,应提前5天向甲方开具等金额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第八条:知识产权

  8.1 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甲方在全额付

  清本合同顾问咨询费用后对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供的知识成果享有永久使用权。未经双方协商同意或司法机关强制,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以上文件及其复制文本。

  8.2乙方应向甲方单独进行工作汇报,任何工作汇报均谢绝以下第三方在场(与甲方确有本项目合同关系者除外):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顾问公司、房地产策划公司等其它同行业、同性质公司。

  第九条:保密义务

  9.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的5年内应严格保守对方商业秘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对外发布或披露、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2双方对于在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取的对方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只可以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必需的范围内予以使用。未经保密信息所有方的事前书面同意,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披露予其各自具有保密责任的专业顾问除外。

  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其财务信息、经营运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乙方的保密信息包括其财务信息、经营运作信息等,保密信息须为:

  1) 一方专有、并不为公众所知悉且通过公开的途径所无法获取的信息;

  2) 一方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提供时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

  密性。

  9.3双方承担保密责任的期限截止至双方终止合作之日起计满5年。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甲方不得以任何与乙方服务无关的理由延迟或拒绝支付已完成工作阶段的顾问咨询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片区规划方案的调整、政府未审批通过、土地出让、项目整体转让等重大客观条件变更。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限支付顾问费,则乙方有权暂时中止后续的任何服务,自甲方向乙方支付顾问费之日起乙方重新启动后续服务,乙方提供服务的时间相应顺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甲方延迟支付顾问费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则乙方有权单方中止服务并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工作阶段的顾问费及相应违约金;如甲方延迟支付顾问费超过二十一个工作日,则乙方可视情况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工作阶段的顾问费及相应违约金,本条款中所列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延迟部分顾问咨询费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

  10.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提交相关工作成果,若乙方延迟提交工作成果超过十五个工作日,需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若乙方延迟二十一个工作日仍未能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则甲方可视情况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本条款中所列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迟延阶段顾问咨询费金额为基数,按延迟时间每日以万分之四计收,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顾问咨询费余款中扣除。

旅游服务合作合同2022 篇3

  立合约书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规划完善之__________生态旅游活动内容,推动__________生态之旅活动,导正国内现有的自然生态文化资源丰富区域包括保护区体系内的错误生态旅游活动与旅游事业体的经营机制,使其朝向永续生态旅游事业的发展潮流为旨意,经协议订立委托合约,条件列明如后:

  一、委托案名称

  __________活动案

  二、委托内容

  办理甲方__________生态之旅,包含举办生态旅游活动及协助甲方办理生态旅游问卷调查等。全部活动结束后,召开活动检讨会议。

  三、工作项目  乙方提供:

  1.活动手册、报名、保险、收费、食宿及交通安排等事宜

  2.义务解说员之食宿及交通

  3.活动经费统筹使用、活动流程掌控及活动人员清点

  4.活动行程之安排

  5.协助本处办理生态旅游问卷调查

  甲方提供:

  1.义务解说员解说服务

  2.针对园区生态旅游地之活动行程安排

  3.解说倡导资料

  4.媒体宣传

  四、生态旅游活动范围及次数

  1.__________游憩区:共办理三梯次

  2.__________游憩区:(目前尚未开放)

  3.__________游憩区(目前尚未开放,可规划办理周遭__________文化生态之旅):共办理三梯次

  活动日期由甲乙双方协议之,为避免活动过度集中假日造成游憩区质量的降低,活动日期以非假日为主。

  五、工作期限

  自签约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六、合约变更、修正补充及转让

  (一)合约变更

  1.甲方必要时得于合约所约定之范围通知乙方变更合约。除合约另有规定外,乙方于接获通知后应向甲方提出合约标的或其它合约内容须变更之相关文件。

  2.乙方于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须变更之相关文件前,不得自行变更合约。除甲方另有请求者外,乙方不得因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之通知而迟延其履约责任。

  3.合约之变更非经甲乙双方合意作成书面纪录并签名或盖章者无效。

  4.原订之工作期限因工作变更、不可抗力情事或非可归责于乙方之情事致须予延长时,其时间由双方协议延长或取消。

  5.本合约条文如有未尽事宜或意义不明者,应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始得修正或补充之,并视为合约之一部份。

  (二)合约修正及补充

  1.本合约条文如有未尽事宜或含义不明者,应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始得修正或补充之,并以书面为凭,视为合约之一部份。

  2.合约所称申请、报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释及其它类似行为之意思表示,应以中文书面递(寄)交至双方预为约定之人员或处所,并视为合约之一部份。

  (三)合约转让

  乙方不得将合约之部分或全部转让予他人。但因公司合并、银行或保险公司履行连带保险、银行因权利质权而生之债权或其它类似情形致有转让必要,经甲方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作业中止

  订约后甲方因故有中止作业之必要时,应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约之合部或一部分,乙方一经通知须立即作业。

  八、合约终止或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随时以书面终止或解除合约,并得将本合约合部或未完成之事项委托其它从事生态旅游等相关活动经验之财团或社团法人办理或由甲方自办。

  (一)未能履行合约规定或履行迟缓,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改进或向甲方提出合理说明。

  (二)规划设计内容不符甲方之需要,致不堪采用,经通知修改拖延不办理者。

  (三)违反不得转包之规定者。

  (四)冒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或以伪造、变造之文件参加投标者。

  (五)伪造或变造合约或履约相关文件,经查明属实者。

  (六)未依甲方通知改善违约情事者。

  (七)乙方发生重大事故,致无法继续履约者。

  (八)乙方冒用甲方之名义,办理合约以外之情事

  九、合约之生效及效力消灭

  合约经双方签约后生效,其有效日期至本合约内所载各项工作完竣活动检讨会议。

  十、不可抗力情事

  (一)甲方及乙方因天灾或事变等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合约当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时履约者,得展延履约期限;不能履约者,得免除合约责任。

  (二)不可抗力情事在本合约内系指天灾人祸而非订约双方所能控制并经甲方认可者,其内容包括:

  1.战争、封锁、革命、叛乱、内乱、_或动员。

  2.山崩、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台风、豪雨、恶劣天候或洪水所造成之意外灾害,致无法工作者。

  3.履约人员遭杀害、伤害、掳或不法拘禁。

  4.政府或机关依法令下达停工、征用、没入、拆毁或禁运命令者。

  5.政府法令之新增或变更。

  6.其它经甲方认定确属不可抗力者。

  (三)如乙方由于不可抗力情事之原因,全体或部份人员暂时不能履行合约规定之任务与责任时,乙方应将此项不可抗力情事,尽速通知甲方,在此期间,订约双方俱不负责因不可抗力情事而延搁之作业时间,惟原因消失后乙方应即恢复工作,不得借故拖延。

  十一、保密事项

  本服务合约各项文件、数据、底图及甲方提供乙方参考之技术数据文件,乙方有代为保密及责成参与人员保密之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任何文件之全部或一部份发表、借与、给与或售与第三人。但经由甲方公布或公开后即解除保密之义务。

  十二、履约争议与诉讼

  (一)本委办案进行中,乙方对本合约各项条款,以及其附件中各项规定有疑义时,应在执行前向甲方提请解释,如乙方对甲方解释不为认同时,乙方应再以书面述明理由向甲方提出异议。

  (二)甲方在乙方提出解释或异议之请求时,应以书面答复。乙方对甲方答复异议之内容不能同意接受时,乙方得申请调解或提出申诉。

  (三)前项之调解及申诉仍无法解决时,两造得采诉讼方式办理,双方同以苗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四)与争议无关或不受影响之部分应继续履约。但经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乙方因争议而暂停履约,其争议处理结果被认定无理由者,不得就暂停履约之部分要求延长履约期限或免除合约责任。

  十三、履约期限延期

  履约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非可归责于乙方而需展延履约期限者,乙方应于事故发生或消失后,尽速以书面向甲方申请展延履约期限:

  (一)发生不可抗力之事故。

  (二)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暂停履约。

  (三)甲方应提供予乙方数据、器材、场所或应实行之审查或同意,配合措施,未依合约规定提供或实行。

  (四)甲方应办事项未及时办妥。

  (五)甲方之延误而影响合约进度者。

  (六)其它非可归责于乙方之情形,经甲方认定者。

  前款事故之发生,致合约全部或部分必须停止履约时,乙方应于停止履约原因消灭后立即恢复履约。其停止履约及恢复履约,乙方应尽速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十四、工作人员保险

  委托期间,乙方应提供所属员工必要之保险,其费用及参保手续由乙方负责。

  十五、著作权及智彗财产权

  (一)计划执行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执行情形对第三人发表;计划完成后,乙方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使用。

  (二)乙方依本合约所提出之各种报告,其资料、内容应保证不侵害第三人所拥有任何形式之智慧财产权。

  (三)甲方若因乙方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智慧财产权之侵权诉讼,乙方应自费为甲方提供辩护,并负担甲方所需支付之赔偿费用。

  十六、罚则

  (一)乙方办理本案如有泄密、疏失、管理不善等情事,致甲方遭致损失,乙方应负全页,并列为往后合作对象之拒绝往来户。

  十七、合约附件

  本合约评选须知及乙方于服务建议书中所提出之均为合约一部份,具拘束乙方之效力,但服务建议书内容如有抵触时以合约条文为准。

  十八、合约生效规定

  本合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九、附则

  (一)乙方办理本案雇用人员,不得有歧视妇女、原住民或弱势团体人士之情事。

  (二)甲乙双方应于工作期间随时联系,协调本工作有关事项,必要时得由任何一方召集有关人员举行会报,共同商讨工作原则,并检讨成果与进度。

  (三)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约转让第三人。

  (四)乙方执行委办工作应遵守本合约各项规定并接受甲方之监督,且不得直接或间接聘雇甲方人员参与。

  (五)乙方履约人员有不适任之情形者,甲方得通知撤换,乙方不得拒绝。

  (六)乙方履约人员如有异动,应觅得相当学历人员经征得甲方同意后递补。

  (七)本合约如有未尽事宜,悉依照相关法令办理。

  立约人甲方:__________

  负 责 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立约人乙方: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旅游服务合作合同2022 篇4

  甲方: (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

  电话:

  乙方: (组团旅行社)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旅游内容

  旅游线路为: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 年 月 日,结束时间为 年 月 日,共计 天 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 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 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 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 日付讫。

  第四条 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 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2.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3.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4.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 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时 分于 (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 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八条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九条 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 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一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旅游质量总是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b)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见知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c)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甲方自身的过错;

  (d)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2.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5.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a)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b)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服务合作合同2022 篇5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重庆市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4.旅游者如属景点门票优惠对象(残疾人、老年人、军人、学生等),在得到景点确认后,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已支付的景点门票优惠部分票款。

  5.有权拒绝旅行社安排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和其他自费项目。

  (二)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安排。

  3.旅游活动中发生纠纷或安全事故,应当协助调查,配合旅游经营者防止损失扩大。

  4.旅游者如属景区门票优惠对象,应主动出示相关有效证件。

  (三)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

  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四)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2.提供的旅游车、游船应具备旅游客运资质。

  3.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费用发票。

  4.及时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生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条 合同的变更

  (一)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应退还旅游者或退回组团社。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下同)。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过半数以上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如无法达成过半数以上多数意见或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旅行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合同变更后,旅行社应将未发生的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三)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应将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已发生的费用后退回旅游者。

  第三条 旅行社转团

  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四条 合同的解除

  (一)在旅行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旅行社应按协议条款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时间及时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如未按约定时间及时通知旅游者的,还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

  (二)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

  1.在出发的3日前(不含第3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应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如因旅游者的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已为旅游者购买了游船票,旅游者应承担承运部门规定的退票费等船票损失。

  2.在出发前的3日以内(含第3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按第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三)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相关约定处理。

  (四)旅游者在行程中擅自离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如因旅游者疾病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应积极协助,妥善安排,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已发生的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旅游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旅游者的原因,旅游者在出发前3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并承担承运部门规定的退票费和其他实际已发生的费用。

  2.因不听从旅行社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或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并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二)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因旅行社的原因,旅行社在出发前3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并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旅行社全额退回已交的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3.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

  4.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协议条款

  甲方(旅游者):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

  第一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出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具体集合时间__________________,集合地点__________________。(二)结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解散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三)旅游线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次行程游览景点共________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次行程舱位安排:特等舱__________人。一等舱__________人。二等舱__________人,其中上铺__________人,下铺__________人。三等舱,其中上铺_________人,下铺__________。其它舱位__________人,其中上铺__________人,下铺__________人。

  第二条 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一)旅游者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二)保险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旅游费用与支付

  (一)旅游费用(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代收费:游船票__________元;景区门票__________元;

  保险费__________元;其__________它__________元。

  2.综合服务费(按代收费总额的__________ 收取)__________元。

  3.旅游费用总额(代收费+综合服务费)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4.旅游费用总额不含用餐、索道、缆车及游船上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的支付

  1.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2.旅游费用支付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一)旅行社最低成团人数:__________;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__________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二)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2.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出团。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如合同选填项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三)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旅游者签字(盖章):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签字(盖章):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服务合作合同2022 篇6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其他约定: 。

  第二条 合同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 《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其中地接导游费用为 ;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对导游的要求;

  8.其他: 。

  第四条 《接待计划书》变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 接待服务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及期限: 。

  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日内核对,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第七条 合同义务

  (一)组团社义务

  1.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将与旅游者达成的合同、单团《旅游行程单》的副本提供给地接社;

  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二)地接社义务

  1.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2.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应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

  4.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 ;

  5.要求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双方共同义务

  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2.双方的约定应遵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5.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八条 风险防范

  1.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地接社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 万元;

  4.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

  5.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地接社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及时向组团社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地接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九条 旅游纠纷处理

  1.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地接社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组团社,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2.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日内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地接社承担。

  3.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组团社依照或者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赔偿后,地接社应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日内对组团社予以全额赔偿:

  (1)依照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的赔偿标准;

  (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的数额标准。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一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组团社和地接社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组团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

  (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者错误;

  (2)未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3.地接社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4.地接社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5.因地接社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组团社受到行政处罚的,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6.地接社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的,地接社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组团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1.组团社超出约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费用的,地接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的达标标准次(含本数)以上的,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因地接社原因引发旅游者有责投诉、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因地接社违约给组团社或者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者拒绝赔偿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组团社和地接社因单团接待业务引发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双方约定仲裁委员会为 (标明仲裁委员会所属地区和名称);

  2.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 (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与期限

  1.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

  3.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确认的接待计划应当继续履行。

  组团社签章: 地接社签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旅游服务合作合同2022 篇7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加盟甲方运营平台:__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各成员单位提供优惠客房,并成为甲方网络平台的加盟会员酒店,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客房协议价格(酒店也可自附《房价表》等相关说明,无建议售价可不填)

  1 )房间类型 门市价  结算价  建议售价

  早餐:   份;加床:   元。

  2 )为了更好的推广乙方酒店,乙方应在签约价格上无倾斜政策,建议返佣金额在____元以上。

  3 )奖励政策:甲方每月完成( )间次奖励____元/ 间次,完成( )间次奖励____元/ 间次,完成( )间次奖励____.

  4 )团队含义:同进同出____间以上为团队接待,价格为一团一议。

  二、关于客房预订:

  1.甲方各成员单位免费为酒店进行客源招徕与必要的促销,乙方负责协调酒店销售部、预订部及前台,配合好甲方各成员单位预订单的落实确认与到店客人的入住安排。

  2.甲方各成员单位在客人抵店前通过传真方式通知乙方 销售部、预订部,乙方按订单上传真号码回传各成员单位确认。

  3.对于遇销售部、预订部休息下班,在无法联系到乙方销售人员的情况下,甲方各成员将直接发传真到乙方前台,由乙方前台按甲方各成员传真内容先予以接待。总台或商务中心传真号码:________

  4.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各成员单位预订客人不能顺利入住,乙方应负责免费给客人升级或在客人同意的前提下,将甲方客人安排同星级酒店,佣金应照常返还。

  5.甲方客人退房时间为中午____点,如客人要求延迟退房,乙方视当天房态情况尽量满足甲方客人的要求。

  6.当甲方客人直接向乙方要求延住时,乙方可按甲方原先的传真预订价格给客人续住,佣金应照常返还。

  7.乙方____点为正常保留时间,(特殊情况请在预订单上注明) ____ 点以后甲方成员单位取消预订客房,以传真或电话通知乙方。

  销售部休息日期: ____ 下班时间: ____ 预订部休息日期: ____ 下班时间: ____

  三、关于夜审跟单:

  为减少给乙方酒店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甲方各成员单位每天在______前后,以电话形式直接与酒店前台或预订部联系对保留至______的客房进行跟单,以便保留或及时取消,酒店应通知前台或预订部给予配合,正确告之甲方预订的客户是否到店、入住房号的情况。

  四、关于付款、结算:

  1.当甲方客户入住酒店时,乙方总台按甲方传真所指定的协议价格直接向客人收取所有房费。房费差价(佣金)归甲方所得。乙方佣金差价税____%

  2.甲方在每月__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上月甲方各成员单位客人入住详细资料(包括客人姓名、入住房价、入住日期、离店日期、夜次、及返佣金额)经双方核对确认后,订房佣金由乙方在每月______日前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并由甲方向乙方开具发票,如果乙方未能按时汇款,甲方向乙方收取每日______‰的滞纳金。

  备注:扣差价税的酒店,甲方只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收据),未扣差价税的酒店甲方提供收款发票。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协助甲方接待好客人,为客人提供优质的全方位服务,做好预订、财务结算工作。

  2.甲方各成员单位的订房,乙方正常保留当天______整(视当日房源情况可适当延长保留时间)。

  3.乙方遇门市散客价格调整或推出特惠价格时,应及时以传真形式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并要确认好的开展工作。

  5.双方签约人员如有离开原工作岗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原协议有效。

  6.在设置甲方名称时,请统一用“中国订房联盟”名称设置,便于甲方成员单位客人查找预订信息。

  7.乙方若有装修、停业等影响会员入住的情况,务必提前通知甲方。

  8.甲方不为任何客人和各成员单位承担欠款和担保。

  六、特别说明

  1.所有用《中国订房联盟- 客房预订通知单》入住的佣金,由中国订房联盟法人单位: ____________ 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统一结算。开户全称:上海蓝豹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2.中国订房联盟平台:已为酒店免费开通了,无须传真确认,无通信费用的(即时房态、即时确认系统)和移动商务平台(手机短信订房、即时短信确认系统),酒店可免费申请开通

  3.为便于更好的合作,双方合作协议期为长期有效,甲方各时段房价以乙方的调价通知为准。

  七、管辖法律及仲裁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生效。本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凡由于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的,则可诉诸仲裁。仲裁应当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______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该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必须遵守。此协议传真件同样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服务合作合同2022 篇8

  ?根据国家有关旅游事业管理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旅游的时间安排:

  由甲方在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

  第二条?旅游的地点及每个旅游景点的时间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为 个。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________时至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时至________时。

  第三条?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_元至________元标准内。

  第四条?导游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导游服务,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旅游的费用:

  本次旅游的费用总计____元(包括食宿在内)。在旅游出发前____日交清。

  第六条?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联系、提供,并保证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旅游景点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____%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增加游览景点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派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随行,以保证本次旅游的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________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乙方应按时交纳旅游费用,如违反规定在旅游出发前____天内还不交清的,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签订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项。

  2.乙方应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当中的安全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本合同在执行前或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由甲、乙方各执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服务合作合同2022 篇9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其他约定: 。

  第二条 合同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 《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其中地接导游费用为 ;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对导游的要求;

  8.其他: 。

  第四条 《接待计划书》变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 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 接待服务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及期限: 。

  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 日内核对,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第七条 合同义务

  (一)组团社义务

  1.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将与旅游者达成的合同、单团《旅游行程单》的副本提供给地接社;

  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二)地接社义务

  1.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2.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应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

  4.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 ;

  5.要求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双方共同义务

  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2.双方的约定应遵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5.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八条 风险防范

  1.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地接社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 万元;

  4. 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

  5.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地接社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及时向组团社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地接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九条 旅游纠纷处理

  1.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地接社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组团社,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2.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地接社承担。

  3.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组团社依照或者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赔偿后,地接社应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 日内对组团社予以全额赔偿:

  (1)依照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的赔偿标准;

  (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的数额标准。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一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组团社和地接社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组团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

  (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者错误;

  (2)未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3.地接社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4.地接社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5.因地接社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组团社受到行政处罚的,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6.地接社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的,地接社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组团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1.组团社超出约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费用的,地接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的达标标准 次(含本数)以上的,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因地接社原因引发旅游者有责投诉、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因地接社违约给组团社或者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者拒绝赔偿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组团社和地接社因单团接待业务引发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双方约定仲裁委员会为 (标明仲裁委员会所属地区和名称);

  2.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 (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与期限

  1.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

  3.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确认的接待计划应当继续履行。

  组团社签章: 地接社签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旅游服务合作合同2022 篇10

  合同编号:

  甲方: (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

  电话:

  乙方: (组团旅行社)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旅游内容

  旅游线路为: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 年 月 日,结束时间为年月日,共计 天 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 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 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 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 日付讫。

  第四条 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 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2.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3.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4.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 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年月日时分于(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 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八条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九条 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一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旅游质量总是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b)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见知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c)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甲方自身的过错;

  (d)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2.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5.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a)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b)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或(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旅游服务合作合同2022 篇11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制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 所列条款。

  第一条 旅游时间

  由甲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服务人数为: 人。

  第二条 行程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游玩项目等行程安排,具体内容以本合同附则(一)中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服务内容及费用标准

  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及费用标准如下:

  1、旅游交通: 35座宇通豪华大巴,1300元/辆/两天

  2、门票: 12元/人

  3、住宿: 230元/间

  4、餐饮: 正餐500元/桌,早餐20元/人

  5、导游: 150元/位/天

  6、真人CS: 80元/人,包含CS全套集体专业器材、各项活动装备

  7、篝火晚会: 500元/场,包含场地、凳子、柴火等。

  8、保险费:

  乙方结算费用时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第四条 双方的权力、义务及责任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旅游景点、游玩项目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总服务费用50%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增加游览景点或游玩项目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保证本次旅游的安全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 10000 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乙方应在合同签定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余额在活动结束时结清。若活动取消甲方不退还定金。

  7、乙方若因天气等特殊原因而推迟旅游时间的,需与甲方进行协商,另行确定旅游时间。

  8、乙方在活动当次入住房间数低于预定房间数的90%时,每间空置房见需按房价的50%比率支付空房补偿金。

  9、乙方应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当中的安全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第五条 费用结算

  1、服务结束后,乙方现场结清余额,支付的费用为甲方实际提供的服务费用余额,乙方可使用现金或刷银联储蓄卡结算。

  2、乙方结算费用时,甲方需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第六条 本合同在执行前或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时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服务合作合同2022 篇12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旅游事业管理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旅游的时间安排

  由甲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

  第二条 旅游的地点及每个旅游景点的时间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为_________。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

  第三条 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标准内。

  第四条 导游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导游服务,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旅游的费用

  本次旅游的费用总计_________元(包括食宿在内)。在旅游出发前_________日交清。

  第六条 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联系,提供,并保证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旅游景点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_________%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增加游览景点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派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随行,以保证本次旅游的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_________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乙方应按时交纳旅游费用,如违反规定在旅游出发前____天内还不交清的,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签订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项

  2.乙方应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当中的安全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前或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由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服务合作合同2022 篇13

  甲方(团体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广州市旅游局制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广州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3.如乙方取消组团计划,甲方有权提出以下要求(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

  (2)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条第2款退还全部团款并赔偿违约金。

  4.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条第1款的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旅行团名

  报名人数

  出团日期

  路线与景点

  (见行程表)

  交通工具及标准

  住宿标准

  责任保险最高保额

  用餐标准

  早餐  次,正餐  次,标准:   元/人/天

  导游服务

   派全陪  不派全陪  注:

  购物娱乐安排

  (见行程表)

  预付款数额

  应交纳团费总额

  预付款数额

  特别说明

  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1.广州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发票;

  3.行程表。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特别约定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服务合作合同2022 篇14

  甲方: (先生/女士)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议,共同达成如下合同内容,以供双方遵守。

  一、乙方提供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赴美生子咨询服务及月子安全服务;

  乙方对甲方个人隐私执行严密的保护措施,一对一服务,杜绝个人信息泄露;

  乙方提供业内领先的7*24小时安全中心值班人员专业的应急咨询

  服务;

  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出国护照、签证等手续及订购优惠的国际、国内航线机票; 甲方签约后获得乙方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服务的内容参见《月子中心服务细节确认单》(部分套餐或客户附加要求除外);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将同时获得美国移民、美国房产、美国留学、特色旅游的咨询服务;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将享有“宝贝家百企联盟”会籍资格,并享有会员的一切权益; 乙方将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协助甲方申请相关优惠政策。

  二、合同生效及付款、退款:

  1、甲方选择的服务套餐预算级别为:( )套餐 宝贝家钻石定制型套餐: $500,000起 宝贝家贵宾尊享套餐:$300,000 起套餐预算明细见乙方公开发布的《套餐资费预算》及《月子中心服务细节确认单》。本合同金额以双方最终确认,甲方所有应在国内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

  2、乙方有权在不同时期根据运营成本和市场的情况对套餐价格作出调整。所有的套 餐价格均以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的价格为准。

  3、 付款:

  首付款及余款(全部国内支付):

  3.1、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支付签约首付款,即本合同所选套餐预算金额的% 计元。

  3.2、在乙方交付往返机票及全部出国手续之日,甲方应支付余款计( )元。

  3.3、甲方所有付款,以乙方公司盖有财务收款专用章的票据为唯一凭证。

  4、 合同终止 :

  4.1、甲方于预产期前60天以上在中国生产或流产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住院 证明及账单原件)的;

  4.2、甲方被海关原机遣返(需提供搭机证明)的;

  4.3、甲方因签证拒签原因(需提供拒签后的护照原件)的;

  4.4、本章节下条(第4.5条)所列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约定的。以上原因乙方退还甲方预缴的定金及相关付款(已发生的签证费、pos机手续费等除外)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相关钱款的退还在经甲乙双方书面退款要求并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

  4.5、不可抗力的因素。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 预防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家政策改变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因不可抗力合同终止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6、医院和医生

  乙方不提供医疗服务。甲方享有充分的自由选择医院、医生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的权利,甲方应通过和正规的美国医院签署合同来保障自身权益,乙方不对甲方和医院、医生之间可能产生的纠纷或事故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努力协助甲方解决或有纠纷或事故,期间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应甲方要求,乙方可以根据过往的经验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信息查询。

  三、合同确认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自合同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并甲方支付定金之日 起生效。

  2、双方在签署或执行本合同中的所有分歧,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本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裁决。但该等行为并不影响非诉争事项的履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服务合作合同2022 篇15

  一、服务条款

  桂林经典国际旅行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发布的使用协议、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为获得本公司服务,服务使用人(以下称“会员”)应当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按照页面上的提示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

  二、目的

  本协议是以规定用户使用桂林经典国际旅行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时,桂林经典国际旅行有限公司与会员间的权利、义务、服务条款等基本事宜为目的。

  三、遵守法律及法律效力

  本服务使用协议在向会员公告后,开始提供服务或以其他方式向会员提供服务同时产生法律效力。 会员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何及所有的规定,并对会员以任何方式使用服务的任何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本网站合理地认为会员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的任何言论和其他行为违反或可能违反上述法律和法规的任何规定,本网站可在任何时候不经任何事先通知终止向会员提供服务。

  本网站可能不时的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本网站将会在相关的页面提示修改内容。在更改此使用服务协议时,本网站将说明更改内容的执行日期,变更理由等。且应同现行的使用服务协议一起,在更改内容发生效力前7日内及发生效力前日向会员公告。

  会员需仔细阅读使用服务协议更改内容,会员由于不知变更内容所带来的伤害,本网站一概不予负责。

  如果不同意本网站对服务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

  四、服务内容

  我们服务的具体内容由本网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本网站保留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悦游服务的权利。

  五、会员的义务

  用户在申请使用本网站悦游服务时,必须向本网站提供准确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有任何变动,必须及时更新。

  用户注册成功后,本网站将给予每个用户一个用户帐号及相应的密r 码,该用户帐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用户在使用本网站网络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2. 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3. 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4. 不得利用高铁旅游服务系统传输任何危害社会,侵蚀道德风尚,宣传不法宗教组织等内容;

  5. 不得利用高铁旅游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6. 不得利用高铁旅游服务系统上载、张贴或传送任何非法、有害、胁迫、滥用、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诽谤、侵害他人隐私、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及有害或种族歧视的或道德上令人不快的包括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7. 不得利用高铁旅游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本网站的行为;

  8. 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帐号出现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通告本网站。

  六、本网站的权利及义务

  本网站除特殊情况外(例如:协助公安等相关部门调查破案等),致力于努力保护会员的个人资料不被外漏,且不得在未经本人的同意下向第三者提供会员的个人资料。

  本网站根据提供服务的过程,经营上的变化,无需向会员得到同意即可更改,变更所提供服务的内容。

  本网站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及时解决会员提出的不满事宜,如在解决过程中确有难处,可以采取公开通知方式或向会员发送电子邮件寻求解决办法。

  本网站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通过向会员通知,直接删除其上载的内容:

  1. 有损于本网站,会员或第三者名誉的内容;

  2. 利用高铁旅游服务系统上载、张贴或传送任何非法、有害、胁迫、滥用、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诽谤、侵害他人隐私、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及有害或种族歧视的或道德上令人不快的包括其他任何非法的内容;

  3. 侵害本网站或第三者的版权,著作权等内容;

  4. 存在与本网站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内容;

  5. 无故盗用他人的ID(固有用户名),姓名上载、张贴或传送任何内容及恶意更改,伪造他人上载内容。

  七、高铁旅游服务内容的著作权,肖像权等

  包括会员间对上载内容的共享等情况在内,对于会员上载的内容的一切权利及责任应由会员承担。 高铁旅游内所有的照片,图片,文章,文字等的版权归原文作者和本网站共同所有,任何人需要转载高铁旅游内的内容,必须征得原文作者或本网站同意(授权)。

  会员承担开设高铁旅游内容的一切权利及责任,本网站不负责高铁旅游内容的信任度,正确度等的一切责任。

  在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本网站不履行对于会员开设的高铁旅游内容的定期确认,监督的义务。 本网站对于由于会员利用高铁旅游服务时侵害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等的情况,不承担,负责任何民事,刑事的责任。如果发生由于会员侵害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等的情况,本网站被第三者告发,起诉,涉及损失赔偿等时,会员必须声明其行为与本网站无关且本网站不负责任何法律责任。

  八、免责声明

  会员明确同意其使用高铁旅游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使用高铁旅游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本网站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网站不担保高铁旅游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络服务不会中断,对高铁旅游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都不作担保。

  九、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的需要而需暂停高铁旅游服务,本网站将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本网站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高铁旅游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

  1. 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

  2. 用户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本网站同时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随时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高铁旅游服务的权利,对于所有服务的中断或终止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本网站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十、违约赔偿

  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本网站及其他用户的利益,如因用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本网站或任何其他第三者造成损失,用户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修改协议

  本网站将可能不时的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本网站将会在相关的页面提示修改内容。

  如果不同意本网站对服务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高铁旅游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悦游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

  十二、法律管辖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网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规定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服务合作合同2022 篇16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旅游事业管理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旅游的时间安排

  由甲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

  第二条 旅游的地点及每个旅游景点的时间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为_________。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

  第三条 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标准内。

  第四条 导游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导游服务,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旅游的费用

  本次旅游的费用总计_________元(包括食宿在内)。在旅游出发前_________日交清。

  第六条 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联系,提供,并保证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旅游景点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_________%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增加游览景点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派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随行,以保证本次旅游的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_________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乙方应按时交纳旅游费用,如违反规定在旅游出发前____天内还不交清的,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签订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项

  2.乙方应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当中的安全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前或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由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服务合作合同2022 篇17

  合同编号:

  甲方: (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

  电话:

  乙方: (组团旅行社)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旅游内容

  旅游线路为: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 年 月 日,结束时间为年月日,共计 天 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 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 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 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 日付讫。

  第四条 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 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2.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3.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4.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 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年月日时分于 (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 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八条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九条 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 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一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旅游质量总是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b)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见知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c)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甲方自身的过错;

  (d)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2.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5.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a)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b)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或(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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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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