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征地拆迁公告

公路征地拆迁公告(通用11篇)

公路征地拆迁公告 篇1

  为实现县域经济的跨越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拟征收芷江镇合心村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作为县天后宫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

  建设项目名称:天后宫路道路工程。

  用 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和面积

  拟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xx镇合心村。

  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1.277公顷(以现场实测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x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xx]46号)等法律法规和征收补偿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安置方式:货币补偿。

  四、本公告发布之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 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 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饰(修)等;

  (五)办理“农家乐”、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六)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七)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八)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等;

  (九)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特此公告

  

  xx年xx月xx日

公路征地拆迁公告 篇2

  xx区绕城高速是南平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长.82公里,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和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南平市xx区管委会关于送达给xx区人民政府拟征迁工作任务的函》(南武新区函﹝20xx﹞40号)文件,将工程用地区域的征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用途:绕城高速公路建设

  二、 征地范围及四至:

  将口镇:

  童游街道:xx村、xx区

  莒口镇:xx村、xx区、良种繁育场、卫校、区农科所

  潭城街道:

  具体征地范围见《绕城高速公路用地红线图》

  三、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南平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绕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综﹝20xx﹞231号)、《南平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区绕城高速公路潭城街道征拆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综﹝20xx﹞233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 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实施单位:xx区潭城街道办事处,电话:;xx区童游街道办事处,电话:;xx区莒口镇人民政府,电话:;xx区将口镇人民政府,电话:。

  五、 如有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以上通告望广大人民群众认真遵守,并相互转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南平市xx区人民政府

  8月18日

公路征地拆迁公告 篇3

  和二级公路建设是甘肃省重点项目,也是我州各族人民期盼已久的幸福工程。为确保工程建设中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现就公路建设中的征地拆迁事宜公告如下:

  一、临康和二级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国土部门具体实施。

  二、征地拆迁范围:

  临康和二级公路工程建设,起点位于兰临高速临洮县北出口处,在我州境内经康乐县虎关乡、康丰乡、苏集镇、八松乡,和政县松鸣镇、达浪乡、城关镇、终点至三合镇。公路建设需征收上述乡(镇)公路设计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构筑物。

  三、征收土地的用途:临康和二级公路建设。

  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甘政发【20xx】88号《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补偿,具体补偿安置标准见《临康和二级公路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表》。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产权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领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六、本公告发布后,凡在工程用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苗木、农作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希望临康和二级公路沿线涉及征地拆迁的单位和各族各界群众,以公路建设大局为重,积极配合支持征地拆迁工作。对在征地拆迁中无理取闹、有意干扰阻碍征地拆迁工作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依法执行公告,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公告由临夏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临康和二级公路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表》

  年三月二十二日

公路征地拆迁公告 篇4

  xx县北城南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经xx省人民政府〔20xx〕政国土字第1284号审批单批准,同意征收xx县城关镇城郊村、古城村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时间

  20xx年7月29日。

  二、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用途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xx县城关镇城郊村、古城村。

  (二)征地位置:具体位置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地面积:0.6979公顷(10.47亩),其中:城郊村水田0.4098公顷(6.15亩)、旱地0.0752公顷(1.13亩)、沟渠0.0471公顷(0.71亩)、农村宅基地0.0828公顷(1.24亩),古城村水田0.05公顷(0.77亩)、沟渠0.0314公顷(0.47亩)。

  (四)土地用途:公路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x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xx〕4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 〔20xx〕2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x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xx〕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xx省人民政府(湘政函[ 20xx]113号)批复文件、《xx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xx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xx〕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xx〕31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xx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预征地公告》之后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办理补偿登记时间:20xx年8月8日至20xx年 9月22日

  特此公告

  xx县人民政府

  20xx年8月8日

公路征地拆迁公告 篇5

  济南大明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申请延长大明湖地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经济建拆许字[20xx]14号《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实施)的拆迁期限。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23号政府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意延长该工程拆迁期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拆迁期限延期至20xx年6月30日。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

  二、济建拆告字[20xx]14号拆迁公告其它事项不变。

  二〇xx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路征地拆迁公告 篇6

  根据《xx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xx市xx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为实施宛平城及周边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证号为京建丰拆许字[20xx]第24号。

  拆迁范围: 东至:铁路用地;南至卢沟桥北里小区(南区);西至:西五环;北至:卢沟桥北里小区(北区)。

  上述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拆迁,各被拆迁的单位和居民应当依法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自20xx年11月18日至20xx年12月3日中午12时以前完成搬迁。

  特此公告

  xx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xx年11月18日

公路征地拆迁公告 篇7

  济南市建委21日发布拆迁动迁公告,确定了泉城路南侧、天地坛街东侧土地熟化项目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为3月10日至6月10日,本拆迁范围只包括城市居民用房。

  根据公告,该项目拆迁范围为:泉城路以南、天地坛街以东、黑西路以北、黑北路以西。门牌号包括泉城路双号2号—180号;刷律巷双号2号—20号、单号3号—39号;宽厚所街单号1号—85号、双号2号—84号;黑西路单号1号—63号;黑北路单号179号—225号;舜井街单号1号—43号、双号2号—28号;小王府街1号—76号;洪字廒街单号1号—17号、双号2号—18号;蕃安巷单号1号—23号、双号2号—22号;武库街单号1号—21号、双号2号—20号;历山顶街单号1号—53号、双号2号—52号。以上门牌号包括副号及旁门。

公路征地拆迁公告 篇8

  为加快城市建设,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青旅绍兴项目一期需拆迁齐贤镇羊山村湖岙地块房屋及附属物。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绍兴县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和柯桥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房屋拆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项目拆迁范围及面积:

  东至羊山、南至规划上方山大道、西至镜水路、北至齐大公路(具体以拆迁红线图为准)。总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约60000平方米。

  二、本项目房屋拆迁搬迁期限(腾空时间):

  自20xx年12月10日起至20xx年12月24日止。

  三、本项目业主单位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事务由xx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本项目拆迁范围内土地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纠纷应在拆迁期间妥善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不中止拆迁。

  特此公告

  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xx镇人民政府

  20xx年12月2日

公路征地拆迁公告 篇9

  因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钱清段工程建设需要,需拆迁钱清镇相关村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绍兴市柯桥区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和区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房屋拆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项拆迁范围和面积:

  本项目房屋拆迁范围涉及钱清镇梅东村、前梅村、方家桥村、钱清村、清风村、劳动村、东江居、塔下居、西后街居、钱门社区等村居的住宅房屋及13家企事业单位的部分房屋(详见拆迁红线图),总建筑面积约90000平方米。

  二、本项目拆迁期限及时间安排:20xx年11月22日至20xx年12月20日为房屋腾空搬迁期限(具体各村时间进度不同,详见各村拆迁安置方案)。腾空后实施房屋拆除。

  本项目房屋拆迁事务由绍兴市柯桥区杭绍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绍兴市x镇人民政府实施。

  本项目拆迁红线范围内,自公告之日起,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房屋翻(扩)建、房屋买卖、赠予、租赁、抵押等手续。本项目房屋拆迁范围内房屋产权与使用权纠纷应在拆迁期限内妥善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不中止拆迁。

  特此公告!

  x镇人民政府

  20xx年11月7日

公路征地拆迁公告 篇10

  因危旧房改造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x政规〔20xx〕5号)规定,区政府决定对成大公司宿舍及周边地块红线范围内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成大公司宿舍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

  二、征收部门: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xx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心。

  四、征收范围:成大公司宿舍楼,具体见红线图。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征收期限: 自20xx年5月24日起。

  七、奖励期限:自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30天内。

  八、签约期限:自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40天内。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监督电话:

  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xx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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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征地拆迁公告 篇11

  项目名称 道路拓宽改造工程

  拆迁地点 水泥厂路

  拆迁人 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内容

  经审核,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槐荫区、市中区实施的水泥厂路道路拓宽改造工程符合拆迁条件,已颁发《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济建拆许字[20xx]第8号)。根据《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23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现将有关拆迁事项公告如下:

  (一)拆 迁 人: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拆迁实施单位:济南市xx区拆迁办公室

  济南市市中区拆迁办公室

  (二) 拆迁范围:济南市规划局确定的拆迁红线范围:水泥厂路单号3号、5号、7号、9号、11号,双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20号、22号;牌坊北街48号;经十路286号院沿街房(原经十路392号);刘长山路16号、18号、18-1号、20号、22号、27号;朗茂山路单号27号、33号、47号、49号、51号、61号、63号、65号、69号,双号12-1号、18号、20号、24号、32号、36号、42-1号、市中区原人防建材厂宿舍(加油站对面);65号墙外变电室,市中区公安分局治安亭,市开发公司施工用房;建设路97号及副号、99-2号、101号;槐荫区市政工程管理养护处(无门牌号);龙力集团售楼处(无门牌号);双龙庄523号。本拆迁范围只包括城市居民用房。

  (三)搬迁截止日:20xx年12月31日。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拆迁人在搬迁截止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

  (四)拆迁期限:20xx年9月30日至20xx年12月31日

  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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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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