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
我局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收悉你们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你们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表述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通知你们补正下列材料:
一、请你们补齐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等。
二、请明确“复议请求”内容。
三、请明确________县国土资源局注销土地登记行为侵犯你们哪些合法权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请你们于申请书署名处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补正材料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页面更新: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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